我如要再這樣比較下去,還可慢慢寫出一些。不過大意總是如此了。所謂西洋人是自己本位,以自己作出發點,其顯著之例,即宴客時自己居中,最貴之客居其左右,次者愈來愈遠。中國人必請客人上座,而自己下麵末座為陪。何謂關係本位?如主客是一種關係;長幼是一種關係;親疏是一種關係;如是等等。凡事講關係如何,故曰關係本位。關係就是倫理。倫者倫偶。倫理者,人和人之間雙方相互關係之理也。例如父之義在慈。這個慈,就是從父子關係上講來,而規定出以對方為主的。以對方為主,或說以對方為重。就是在父親心裏以兒子為重,念念為兒子設想,自己雖有所犧牲,不辭。主人便應以客為重,念念為客人設想,自己雖委曲一些,應當的。掉轉來,子之義在孝;孝又是以父親為重,念念為父親設想了。作客的便應以主人為重,其義同。此其以對方為主的精神甚明白。
因此,西洋人權利觀念發達。權利觀念,就是從自己本位來的,以自己作出發點的。而中國人呢,權利這一觀念在腦中幾乎沒有明確地位。心中盡管有許多要求(這些要求與權利內容或相當),卻不許講;隻許講義務。慈是父的義務,恭敬客人是東主的義務;一切一切所講,皆義務也。然則那許多要求將如何?那許多要求,隻能在對方所負於我的義務中得之。換句話說:隻能從對方給我。
於是,就分開兩邊:一邊爭是西洋人的精神;一邊讓是中國人的精神。“讓”固然是一種可貴精神;“爭”我亦不敢完全菲薄,故亦稱為一種精神。中西固有一講權利一講義務之不同。還須知道中國所說之義務,與西洋所說之義務亦不同。中國所說是道德上的義務,不是法律上的義務;而西洋人則是說法律上的義務。道德上的義務是軟性的;法律上的義務是硬性的。
在個人曰道德;在社會曰禮俗。禮俗大致出於社會,存於社會。法律則出於國家,掌於國家。一個偏從下起;一個偏從上來。一個軟些;一個硬些。禮俗總是大家公認的,必有理性在內。法律則理性成分每不如強製成分之多。
倘若讀者問我:你這種種對照比較,確有些不差;但中西何以有此分殊?其所從來,到底在那裏?
或又問:是不是就從西洋人以自己為本位,而中國人與之相反而來呢?不是,不是。自己本位或不以自己為本位,都是一種結果。真正造成這分殊情勢的,是我說過的一句話:中國人的生活重心靠家,而西洋人的生活重心靠團體——一切一切由此來。
四
中國人的生活重心靠家,而西洋人生活重心靠團體——一切一切由此來。我要再三複述這一句話。
中國人的生活重心何以落到家上?我答:就是為缺乏團體給他依靠之故。中國人何以較之他方社會缺乏團體這樣東西呢?我答:這足為他很早(文化史上很早)便缺乏宗教之故。——關於這一點,後麵再申論。“家”是組成中國社會的單位。第一,財產是家的,不是個人的。父子共財,夫婦共財,不必說。乃至祖孫共財,兄弟共財,叔侄共財,——擴到很大的亦有。這與西洋人之父子異財,夫婦異財者,完全不同。西洋是以個人為單位,以組成社會,極明白。
中國老政治上,老法律上,每每將許多責任問題交代給“家”,都是證明此一意義。社會上有許多糾紛,亦是某家對某家,某姓對某姓的問題。明明是個人的事,亦扯到一家一姓上。因為個人的單位地位不曾確立。
“個人”到何時始見?個人要待團體映見出來。團體之與個人,個人之與團體,猶左與右,右與左。無左即說不上右,無右即說不上左。團體個人對待起義;中國不以個人為單位,就是缺乏團體之明證。同時,西洋的“家”所以見輕,除了近代工商業的影響關係之外,根本上是為了西洋團體生活自古極重也。西洋人之為集團生活,在宗教上,政治上,經濟上皆可見;而以宗教為最初根本。人類文化到處皆以宗教開端,其理甚多。但其重要一點,則當那時非宗教不能結集人群;非結集人群,莫由開出文化。那時人與人彼此相需相待不可或離之社會結構未著,極易分離渙散;宗教在此處,獨有其統攝團結的力量。又那時人性甚野,固難從理性得一社會秩序,抑且衝動太強,亦難威之以刑;宗教在此處,獨有其統攝馴服的力量。人類今後自非必賴宗教而後組織團體,但當古代確是如此。
中國人的散漫,實原於以理性主義的孔子教化代替宗教而來。像在甘肅回漢雜處的地方,最能看見有宗教則有團體,無宗教則無團體的實情。因為從回民團結力之強,最反映漢人之散漫;而回民團結之所以強,全在宗教,亦彰露在事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