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節(1 / 3)

多德那裏,〔邏各斯〕這個概念具有多重含義;而且,這些含義相互抗爭,沒有一個基本含義在積極地主導它們。事實上這隻是假象。隻要我們的闡釋不能就其本來內涵適當把握〔邏各斯〕的基本含義,這種假象就會持續下去。如果我們說:〔邏各斯〕的基本含義,那麼隻有先規定了“話語”這詞本身說的是什麼,這種字麵上的翻譯才有用處。〔邏各斯〕這個詞的含義的曆史,特別是後世哲學的形形色色隨心所欲的闡釋,不斷掩蔽著話語的本真含義。這含義其實是夠顯而易見的。〔邏各斯〕被“翻譯”為,也就是說,一向被解釋為:理性、判斷、概念、定義、根據、關係。但“話語”怎麼竟能變出這麼多種模式,竟使〔邏各斯〕得以意味著上列種種,而且還是在科學的語言用法範圍之內?即使把〔邏各斯〕的意義領會為命題,一旦把命題又領會為“判斷”,這種貌似正當的翻譯仍然可能使〔邏各斯〕的基本含義交臂失之;我們若在當今的任何一種“判斷理論”的意義上來理解判斷,那情況就尤其不妙。如果人們把判斷領會為一種“聯結”或一種選取角度〔認可、反對〕,那麼〔邏各斯〕說的就不是判斷,無論如何他本來並不等於說判斷。

〔邏各斯〕作為話語,毋寧說恰恰等於:把言談之時“話題”所及的東西公開出來。亞裏士多德把話語的功能更精細地解說為〔有所展示〕。〔邏各斯〕是讓人看某種東西,讓人看話語所談及的東西,而這個看是對言談者〔中間人〕來說的,也是對相互交談的人們來說的。話語“讓人”〔從〕某某方麵“來看”,讓人從話題所及的東西本身方麵來看。隻要話語是真切的,那麼,在話語中,話語之所談就當取自話語之所涉;隻有這樣,話語這種傳達才能借助所談的東西把所涉的東西公開出來,從而使他人也能夠通達所涉的意思。這就是〔邏各斯〕之為〔展示〕的結構。這種“使…公開”的意義就是展示出來讓人看。當然,並非一切“話語”都具有這種意義上的“使…公開”的樣式。譬如請求也使某種東西公開,但卻是以其它的方式來進行的。

在具體的話語過程中,話語〔讓人看〕具有說的性質——以語詞方式付諸音聲。〔邏各斯〕就是〔發出語音〕,而且是〔向來已有所見的發出語音〕。

〔邏各斯〕之為〔話語〕,其功能在於把某種東西展示出來讓人看;隻因為如此,〔邏各斯〕才具有〔綜合〕的結構形式。綜合在這裏不是說表象的聯結或紐結,不是說對某些心理上發生的事情進行操作——從諸如此類的聯係方麵會產生出這樣的“問題”來:這些〔心理上的〕內在的東西是如何同外部物理的東西相符合的?在這裏純粹是展示的意思,它等於說:就某種東西同某種東西共處的情形來讓人看,把某種東西作為某種東西來讓人看。

再則,唯因〔邏各斯〕是讓人來看,所以它可能是真的或假的。在這裏,問題也完全係於不要沾染“符合”那種意義上的虛構的真理概念。這種觀念根本不是〔去除掩蔽〕這一概念中的本來觀念。〔邏各斯〕的“真在”亦即說的是:在這種中,把話題所及的存在者從其掩蔽狀態拿出來,讓人把它當作去除掩蔽的東西來看,也就是說,揭示話題所及的存在者。同樣,“假在”說的是遮蔽這一意義上的欺騙,把某種東西放到一種東西之前〔讓人來看〕,從而〔把它擋住〕使它作為它所不是的東西呈現出來。

但正因為“真理”具有這一意義而〔邏各斯〕則是讓人來看的一種確定樣式,所以〔邏各斯〕才不可被當作真理的本來“處所”來談。如今人們習以為常,把真理規定為“本身地”歸屬於判斷的東西,而且還為這個論點援引亞裏士多德;然而,不僅這種援引無道理可言,而且這首先是誤解了希臘的真理概念。在希臘的意義上,“真”是〔知覺〕對某種東西的素樸感性覺知,它比上麵談到的〔邏各斯〕更其源始。隻要一種〔知覺〕的目標是它自己的〔專職〕,亦即這種存在者天生隻有通過它並且隻是為了它才可通達,譬如,看以顏色為目標,那麼覺知總是真的。這等於說,看總是揭示顏色,聽總揭示聲音。在這種最純粹最源始的意義上,“真”隻是有所揭示從而再不可能蒙蔽。而純粹〔認識〕則以素樸直觀的方式覺知存在者之為存在者這種最簡單的存在規定性。純粹〔認識〕絕不可能進行遮蔽,絕不可能是假的,充其量它隻能保留其為不覺知,即:不足以提供素樸的適當的通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