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節(1 / 3)

。我們用這個“之中”意指兩件在空間“之中”廣延著的存在者就其在這一空間之中的處所而相對具有的存在關係。水和杯子、衣服和櫃子兩者都以同一方式在空間“之中”處“於”某個處所。這種存在關係可以擴展開來,例如:椅子在教室之中,教室在學校之中,學校在城市之中,直到椅子在“宇宙空間”之中。這些存在者一個在另一個“之中”。它們作為擺在世界“之內”的物,都具有現成存在的存在方式。在某個現成東西“之中”現成存在,在某種確定的處所關係的意義上同某種具有相同存在方式的東西共同現成存在,我們把這些存在論性質稱為範疇性質,它們屬於不具有此在式的存在方式的存在者。

反之,“在之中”意指此在的一宗存在建構,它是一種生存論性質。但卻不可由此以為是一個身體物〔人體〕在一個現成存在者“之中”現成存在。“在之中”不意味著現成的東西在空間上“一個在一個之中”;就源始的意義而論,“之中”也根本不意味著上述方式的空間關係。“之中”〔in〕源自innan-,居住,habitare,逗留。“an〔於〕”意味著:我已住下,我熟悉,我習慣,我照料;它具有colo的如下含義:habito〔我居住〕和diligo〔我照料〕。我們把這種含義上的“在之中”所屬的存在者標識為我自己向來所是的那個存在者。而“bin”〔我是〕這個詞又同“bei〔緣乎〕”聯在一起,於是“我是”或“我在”複又等於說:我居住於世界,我把世界作為如此這般熟悉之所而依寓之、逗留之。若把存在領會為“我在”的不定式,也就是說,領會為生存論環節,那麼存在就意味著:居而寓於…,同…相熟悉。因此,“在之中”是此在存在形式上的生存論術語,而這個此在具有在世界之中的本質性建構。

依寓世界而存在,這其中可更切近一層解釋出的意義是:消散在世界之中。在這種意義下,“依寓”世界是一種根基於“在之中”的存在論環節。我們必須依照此在的源始存在結構的現象內涵來勾畫諸存在概念,而在這些分析中,問題就在於看到此在的源始存在結構。因為這一點,也因為流傳下來的存在論範疇原則上把握不住這種結構,所以應當更切近地考察這個“依寓於”。我們選擇的展示途徑又有別於範疇上的存在關係,那是一種在存在論上有著本質不同的存在關係;但我們表述這種存在關係的語言手段是相同的。必須這樣明確地從現象上再現出易遭抹殺的基本存在論的差別;甚至不惜冒險討論“自明的東西”。存在論分析的現狀表明,我們對這些自明性的解釋還遠遠不到“了如指掌”的程度,更難得涉及到它們的存在意義;至於用可靠的構詞來獲得適當的概念結構,那就更談不上了。

“依寓於”是一個生存論環節,絕非意指把一些現成物體擺在一起之類的現成存在。絕沒有一個叫作“此在”的存在者同另一個叫作“世界”的存在者“比肩並列”那樣一回事。當然我們的語言習慣有時也把兩個現成東西的共處表達為:“桌子‘依’著門”,“凳子‘觸’著牆”。嚴格地說起來,這裏沒有“觸著”這回事。這倒不是因為要精確考察起來在凳子與牆之間其實總可以確定一個間隙,而是因為即使間隙等於零,凳子原則上也不可能觸著牆。這件事的前提是:牆能夠“為”凳子來照麵。隻有當一個存在者本來就具有“在之中”這種存在方式,也就是說,隻有當世界這樣的東西由於這個存在者的“在此”已經對它揭示開來了,這個存在者才可能接觸現成存在在世界之內的東西。因為存在者隻能從世界方麵才可能以接觸方式公開出來,進而在它的現成存在中成為可通達的。如果兩個存在者在世界之內現成存在,而且就它們本身來說是無世界的,那麼它們永不可能“接觸”,它們沒有一個能“依”另一個而“存”。“而且它們是無世界的”這個補充句子是不可或缺的,因為那種並非無世界的存在者,譬如說此在本身,也縣城存在在世界“之中”;說得更確切些就是:它可以在某種限度內以某種理由被看作僅僅現成的東西。必須完全不計或根本不看“在之中”的生存論性質才可能把“此在”看作某種現成的東西或某種僅隻現成的東西。但我們不可把這種看法同此在特有的“現成性”方式攪在一起。要通達這種現成性,忽略此在的特殊結構是不行的,而隻有靠事先領會這些結構才行。此在在某一種“事實上的現成存在”的意義下領會著它最本己的存在。然而,自己的此在這一事實的“事實性”在存在論上卻根本有別於一塊石頭事實上擱在那裏。每一此在總都就作為實際此在而存在,我們把實際此在的這一事實性稱作此在的實際性。要想把這一存在規定性的盤根錯節的結構哪怕作為一個問題提出來加以把握,也得先在已清理出來的此在生存論上的基本建構的亮光朗照下方可進行。實際性這個概念本身就含有這樣的意思:某個“在世界之內的”存在者在世界之中,或說這個存在者在世;就是說:它能夠領會到自己在它的“天命”中已經同那些在它自己的世界之內向它照麵的存在者的存在縛在一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