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節(1 / 3)

而成為可理解的;特別是它們在何處錯失良知現象以及它們為什麼掩蔽良知現象也同時可得理解了。不過,從本書所討論的問題看,良知分析隻是為解決存在論基礎問題服務的,所以,描述生存論良知闡釋與流俗良知解釋的聯係的工作就隻能滿足於指出本質性的問題。

前麵曾把良知闡釋為把操心向罪責存在喚起。流俗良知解釋針對這一闡釋所會提出的詰難有四種:1.良知本質上具有批評作用。2.良知向來是要對某種確定的已施行的或所要施行的行動發言的。3按照經驗,“聲音”從不這樣在根源處關涉此在的存在。4.這種闡釋沒考慮到良知現象的諸種基本形式:良知“不安”、良知“清白”、“譴責的”良知和“警告的”良知。

恐怕可以從最後提到的這類考慮開始討論。良知“不安”、良知“有愧”在一切良知解釋中都是首先討論到的。良知本來就是“不安的良知”。這就宣告出:一切良知經驗最先經驗到的是諸如“有罪責”這樣的東西。但該如何領會在這種良知“有愧”的觀念中的惡的昭示呢?“良知體驗”在行為完成或拖拉未作之後浮現出來。聲音跟在過失之後並回身指向此在因之負了罪責的、已鑄成的事情。如果說良知宣告一種“罪責存在”,那麼它不可能以向…喚起的方式發生,而是以回憶的方式指向所涉的罪責。

然而,聲音隨後到來這件“事實”是否與呼聲在根本上是呼上前來的這種說法不相容呢?把聲音把捉為隨後跟來的良知蠢動卻並不表明對良知現象的源始領會。如果實際疚責隻是實際良知呼聲的事由而已呢?如果對良知之惡的上述闡釋是中途而廢呢?而情況正是這樣;若把如上闡釋的良知現象引入其存在論上先行具有的東西,就可以看到這一點。聲音是某種浮現出來的東西,它在一一相續的現成體驗中有其位置,它跟隨著對行為的體驗。然而,無論呼聲,還是發生了的行為,還是所負的罪責,它們都不是擺到眼前的事物,並不具有一一相續的現成事物的性質。呼聲具有操心的存在方式。在呼聲中此在先行於它自身而“存在”,其情形是:它同時反過來指向它的被拋境況。隻因為一開始就把此在當作接踵而來的體驗的前後聯係,才可能把聲音當作隨後跟來的較晚的東西,從而也就必然是回過來進行指引的東西。聲音確乎呼回,但卻越過發生了的行為而直回到被拋的罪責存在,這種存在比一切疚責“更早”。呼回卻同時向著罪責存在呼上前來,這罪責存在則須得在本己的生存中才掌握得到,所以,生存上的本真罪責存在恰隻是“跟隨”著呼聲,而不是相反。良知有愧從根本上遠不隻以責備方式回指,毋寧說它倒是以向前指向被拋境況的方式喚回。一一相續的體驗的前後順序不提供生存活動的現象結構。

如果說對良知“有愧”的特征描述還未達到源始現象,那麼對良知“清白無愧”的描述就差得更遠了。無論把良知“無愧”當作一種獨立的良知形式還是一種從本質上植根於良知“有愧”的形式,都是一樣。就像良知“有愧”公告出一種“罪惡存在”一樣,良知“無愧”必得公告出此在的“善良”。不難看出,這樣一來,良知先前作為“神聖權能的流溢”,現在成了偽善的奴仆。良知應得讓人說他自己:“我是善良的”。誰能說這話呢?而誰又不願這樣表白自己?大概隻有善人吧?這就看出良知無愧這一觀念導出的結論是不可能的,但由此恰隻映現出:良知呼喚罪責存在。

為了擺脫上麵的結論:人們曾把良知無愧闡釋為良知“有愧”的缺失,把它規定為“經曆到良知有愧的闕然”。因而,良知無愧似乎就是對呼聲不浮現的經驗,亦即經驗到我沒有什麼可責備我自己的。但怎樣才能“體驗”到這種“闕然”呢?這種臆想的體會根本不是對某種呼聲的經驗,而是使自己確知:此在並不曾施行歸給它的某件行為,所以它是無罪責的。確知〔gewiss〕自己不曾做什麼,這恨牛不具有某種良知〔Gewissen〕現象的性質。相反,這種確知倒可能意味良知的遺忘,亦即出離了能被召喚的可能性。這種所謂“確知”以安定方式把願有良知這回事加以壓製;亦即壓製對最本己的、常駐的罪責存在的領會。良知的“無愧”既非獨立無依的又非另有根基的良知形式,也就是說,它根本就不是良知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