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禁使(1 / 1)

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賞罰也。賞隨功,罰隨罪。故論功察罪不可不審也。夫賞高罰下,而上無必知其道也,與無道同也。

凡知道者,勢、數也。故先王不恃其強而恃其勢;不恃其信,而恃其數。今,夫飛蓬遇瓢風而行千裏,乘風之勢也;探淵者知千仞之深,縣繩之數也。故托其勢者,雖遠必至;守其數者,雖深必得。今夫幽夜,山陵之大,而離婁不見;清朝日撽,則上別飛鳥,下察秋豪。故目之見也,托日之勢也。得勢之至,不參官而潔,陳數而物當。今恃多官眾吏,官立丞、監。夫置丞立監者,且以禁人之為利也;而丞、監亦欲為利,則何以相禁?故恃丞、監而治者,僅存之治也。通數者不然也。別其勢,難其道,故曰:其勢難匿者,雖蹠不為非焉。故先王貴勢。

或曰“人主執虛、後以應,則物應稽驗;稽驗,則奸得。”君以為不然。夫吏專製決事於千裏之外,十二月而計書以定,事以一歲別計,而主以一聽,見所疑焉,不可蔽,員不足。夫物至,則目不得不見;言薄,則耳不得不聞。故物至則變,言至則論。故治國之製,民不得避罪,如目不能以所見遁心。今亂國不然,恃多官眾吏。吏雖眾,同體一也。夫同體一者相不可。且夫利異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為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害於親,民人不能相為隱。上與吏也,事合而利異者也。今夫騶、虞以相監,不可,事合而利異者也。若使馬、焉能言,則騶、虞無所逃其惡矣,利異也。利合而惡同者,父不能以問子,君不能以問臣。吏之與吏,利合而惡同也。夫事合而利異者,先王之所以為端也。民之蔽主,而不害於蓋。賢者不能益,不肖者不能損。故遺賢去知,治之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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