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
物或事物就是根據與實存這兩個範疇由對立發展而建立起來的統一的全體。就它反映他物這一方麵而言,物具有差別在自身內,因此它是個有規定性的具體的物。這些規定性是彼此不同的。它們獲得它們的自身反映並不是在於它們自身,而是在於“物”上。它們是“物”的特質,它們與物的關係就是在於為物所具有。
〔說明〕物與特質便由“是”的關係進而為“有”的關係。誠然,某物也具有許多質在內,但這種由“是”到“有”的過渡是不夠嚴密的。因為規定性作為質,是直接與某物為一,當某物失掉其質時,亦即失掉其存在。但“物”乃是自身反映,作為與差別、與它的諸規定也是有差別的同一體。——在許多語言裏,“有”字都是用來表示“曾經”或“過去”。所以我們很可以正當地說,過去是被揚棄了的存在,精神是被揚棄了的、過去的存在的自身反映。惟有在精神中,過去還能繼續持存,但精神卻又能在它之內把這被揚棄了的存在同它自己區別開。
附釋:在“物”裏一切反映的規定都作為實存著的東西而重現。所以“物”最初作為“物自身”,乃是自身同一的東西。但我們業已表明,同一不能離開差別而孤立,而物所具有的各種不同特質則是在差異形式下實存著的差別。前麵早已表明差異的東西是彼此互不相幹的,它們彼此之間除了由外在的比較而得到的關係外,沒有別的關係。於是在“物”裏我們便有了一個紐帶,把那許多差異的特質相互聯係起來。但特質出與質卻不可混淆。誠然我們也說某物有某些質。但這話卻欠恰當,因為當我們說某物“有”某些特質時,這“有”字表示某物的獨立性,但與它的質卻是直接同一的某物,卻還不具有這種獨立性。某物所以為某物,隻是由於其“質”,反之,“物”之所以是實存,誠然隻是由於其特質,但它的實存卻決不與此一特定的特質或彼一特定的特質有不可分離的關係,因此即或失掉了某一特質卻並不失掉其所以是某物的存在。
§126
但甚至在根據裏,他物反映也直接地是自身反映。因此“物”的許多“特質”不僅是彼此相異,而且又是自身同一的,獨立的,並可脫離與“物”的聯屬的。但它們既是“物”彼此相異的、作為自身反映的規定性,則它們自身還不是具體的“物”,而隻是自身反映的實存作為抽象的規定性——這就是質料。
〔說明〕質料,例如磁或電等質料,還沒有被稱為“物”。——所謂質料即是真正的質,是與它的存在為一的,作為一個反映的存在,達到了直接性的規定性,是實存。
附釋:將“物”所具有的特質獨立化,使之成為物所由以構成的質料或質素,這當然是以“物”的概念為根據的,因而也是可以在經驗中找到的。但是,把物的某些特質,如顏色或臭味等,解釋為特殊的顏色質料或臭味質料,於是就得出結論說一切自然研究均告完成,而要發現事物的真正秘密,除了將這些特質分解成各種組成的質料以外,便無他事可作,那麼,這也同樣是違反我們的經驗和思想的。把特質分解成獨立的質料,隻在無機的自然裏有其一定的地位。例如,化學家將食鹽或石膏分解為它們的質料,發現鹽是由鹽酸及鹼構成的,石膏是由硫酸及窤E構成的,這是很對的。又如地質學家認花崗石是由石英、肉se石、金星石合成的,也是很對的。構成“物”的這些質素本身,有一部分仍然是“物”,這些物還可再分解為更抽象的質素,例如硫酸就是硫磺及氧的化合物;但由於這些質素或質料事實上既可解釋成獨自存在的東西,於是我們便常看見有人把許多沒有這種獨立性的特質也認作特殊的質料。譬如常有人說熱的質素,電的質料或磁的質料。其實這些質素或質料隻可認作是吾人知性的單純虛構。一般說來,抽象反思知性的方式,就在於任意抓住個別範疇,把所要考察的一切對象,都歸結到這些範疇。其實這些範疇隻有作為理念發展的某些特定階段,才有它們的效用;這種辦法據說是為了便於作出解釋,然而卻與毫無成見的直觀和經驗相矛盾。甚至有人還將這種認為物的持存是由獨立的質素所構成的理論常常應用到這種理論不再有任何效用的領域去。即在自然之內,把這些範疇應用於有機生命方麵,也是顯得不夠用的。我們當然可以說,這一動物是由骨骼、筋肉、神經等所構成。但很明顯,在這裏我們用構成一詞,與前麵所說花崗石是由某些質素構成的,其意義大不相同。因為在花崗石裏,各種質素的聯合完全不相幹,即使不聯合在一起,各個質素仍可獨立存在。反之,有機體的各部分、各肢節隻有在它們的聯合裏才能存在,彼此一經分離便失掉其為有機體的存在。
§127
這樣看來,質料是抽象的、無規定的他物反映,或者說,同時是特定的自身反映。因此質料就是特定存在著的或定在的物性,或物的持存性。這樣,“物”在“質料”裏有其自身反映。物的持存不是在其自己本身內,而是由質料構成的,並且隻是各質料的表麵的聯係,隻是一種外在的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