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的違約責任主要有:

①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數量提供租賃物,應向承租方償付違約金,承租方還有權要求在限期內繼續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②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提供租賃物,影響承租方使用的,應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並負責調整或修理,以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

③合同規定出租方應提供有關設備、附件等,如未提供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規定如數補齊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④按合同規定派員就租賃物為承租方提供技術服務的,如因技術水平低,操作不當或有過錯的,致使不能正常提供服務時,應償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時,應負責賠償。

(10)爭議的解決方式、其他約定事項及相關事宜。

2.融資租賃合同結構與寫法

(1)合同前置部分。合同前置部分包括合同名稱及當事人基本情況。合同名稱,即合同標題應體現合同的交易性質,融資租賃交易中合同文本名稱應標明為融資租賃合同。同時注明融資租賃當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注明合同簽訂的日期和地點。

(2)名詞解釋與定義條款。合同中名詞如:租賃物件、還租期限、租前息等,所含的意義、內容、範圍,應當由當事人商定並在合同中加以闡明。為了閱讀方便,有些合同將各種需要解釋的名詞集中在一起,逐一解釋說明,將之寫在合同前條或作為合同附件。除此之外,大多數合同則在有關條款加以闡明,而不是集中解釋。

(3)租賃物件名稱。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是承租人自行選定並要求出租人出資購買的技術設備,它同時是一份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因此,當事人應在租賃合同中將租賃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設備技術性能等作出明確規定。如果在融資租賃合同中詳列租賃物名稱及一係列物件清單,必定影響合同文本的簡潔。在實踐中往往隻在合同文本中給出租賃物件的明確定義並注明詳見合同附件,即買賣合同,如,可以寫道:“租賃物件是乙方自行選定的以租用為目的,甲方融資購買的第號買賣合同項下的技術設備。”

(4)租賃物的數量、規格和技術性能。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是由承租人選定的,出租人隻負責融資,對租賃物的選擇無專業知識,因此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數量、規格和技術性能條款的訂立要盡最大的職責,對租賃物的規格和技術性能條款,即租賃物的質量條款,寫作時應盡量全麵、明確。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 保責任,此條款是承租人要求出賣人承擔租賃物的質量瑕疵擔 保責任的重要依據,故承租人必須對此條款盡最大程度的注意。

(5)租賃物的交付和驗收。租賃物交付條款是指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應寫明租賃物的交付地點、交付方式。從國外購買租賃物件應遵循國際貿易慣例。賣方(供貨人)在規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付於船上即完成交貨,風險的轉移以貨物於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因此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當供貨人完成交貨之時,即視為出租人向承租人交貨完畢,租賃物件所存在的一切風險,從此便轉由承租人承擔,承租人須在指定的目的港從承運人處受領合同貨物。這一點須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特別闡明。

出租人支付貨款並取得租賃物件的提單後,應及時通知承租人到目的港從承運人處受領租賃物件。承租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受領租賃物件,如果因承租人不能及時繳納進口關稅或辦理受領貨物手續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承租人負擔。

承租人在受領租賃物件後,應根據買賣合同規定對租賃物件進行商檢、驗收,並將商檢、驗收結果迅速通知出租人。對租賃物的驗收是針對出賣人(供貨人)而非針對出租人。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的驗收條款對承租人十分重要,一般說來,租賃物的驗收方法,除了規定采取什麼方式、手段進行檢驗外,還應當規定驗收期限。承租人一旦檢查出租賃物有質量問題,應當立即通知出租人,由出租人出麵向出賣人索賠,或者出租人將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由承租人向出賣人追償。

(6)租賃期限。租賃期限體現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期內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應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定出租賃期限。租賃期限可以約定從×年×月×日至×年×月×日,也可以約定某個事件的發生為合同生效、終止時間,例如,可約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為自承租人接收到租賃物之日起到承租人交付完所有租金之日止。這主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需要來定。合同法規定了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年,而融資租賃合同無此限製。因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不適宜多次出租,一般出租人都希望從該項融資交易中收回全部成本和合理利潤,租賃期限決定於出租人收回全部成本和合理利潤的年限,有可能長於20年,有可能短於20年,不能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