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訂立一般承攬合同的必要準備

無論是加工承攬合同的承攬方,還是定做方,在訂立合同選擇簽約夥伴時都要進行市場調查和資信審查,盡可能地做好簽約前加工承攬業務的可行性研究,盡可能地了解對方的情況。

(1)審查簽約夥伴是否具有簽訂加工承攬合同的主體資格。作為加工承攬合同的當事人,社會組織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個體工商戶必須領有營業執照。

(2)審查簽約夥伴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作為承攬方,要了解定做方的合作誠意、付款能力、信譽好壞等情況,作為定做方,要了解承攬方是否具有完成承攬任務所必須具備的設備能力、工藝水平、技術條件等。

(3)進行成本預算,做到心中有數,切忌盲目簽約。特別是承攬方,要彙總各方麵的資料和情況,從不同角度、不同方麵進行分析比較和綜合測算,以得出一個初步的可行性研究意見。在由承攬方自己提供原材料的加工承攬合同的簽訂中,這一點尤其值得注意。

2.訂立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必要準備

在訂立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前,要審查下列兩個問題。

(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所要完成的工程是投資大、周期長、質量高的建設項目,公民個人無能力負擔,所以在訂立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時要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

(2)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涉及基本建設規劃,其完成的標的物須長期存在和發揮作用,事關國計民生,所以國家要實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

(3)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具有計劃性,國家仍然需要對基建項目實行計劃控製,所以重大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要符合國家的法律政策規定的程序條件,根據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和計劃任務書簽訂。

(4)審查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雙方必須具有法人地位。委托方是建設單位或有關單位,承包方是持有勘察設計的勘察設計單位。”根據《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5條規定:簽訂承包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符合國家政策,並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①承包工程的初步設計和總概算已經批準;

②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資和統配物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

③當事人雙方均具有法人資格;

④當事人雙方均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5)審查訂立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必須的文件是否齊具。

3.訂立承攬合同的基本要求

(1)訂立一般承攬合同時,定做方應當明確提出定做物或項目的數量、質量及其他特定要求,承攬方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設備能力、技術條件、工藝水平等狀況。

(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法人地位。委托方是建設單位或有關單位,承包方是持有勘察設計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

訂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勘察合同,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有關單位提出委托,經雙方同意即可簽訂。設計合同,須有上級機關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方能簽訂。小型單項工程須具有上級機關批準的文件方能簽訂。如單獨委托設工圖設計任務,應同時具有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方能簽訂。

(3)簽訂施工合同,必須采用書麵形式。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承包合同的設計變更文件、洽商記錄、會議紀要,以及資料、圖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組成部分。

列入國家計劃內的重點建築安裝工程,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簽訂合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由雙方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4)簽訂施工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符合國家政策,並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①施工合同的初步設計和總概算已經批準;

②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資和統配物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

③當事人雙方均具有法人資格;

④當事人雙方均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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