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 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3)(1 / 3)

[1]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隻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後,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2)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後,如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的,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

(3)企業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後,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並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確定征收方式。

4.外商投資企業發包經營、出租經營有關稅收處理問題

為了加強稅收管理,根據我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發包經營、出租經營的有關稅收處理問題規定如下:

(1)外商投資企業聘任本企業雇員實行目標責任承包,或者外聘管理服務公司負責本企業全部或部分經營管理,但仍以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義對外從事各項商務活動,並以定額或按經營效益、管理效益確定數額支付上述受聘個人勞務報酬或公司服務費的,應以外商投資企業為納稅主體,依照有關稅法規定計算繳納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並享受適用的稅收優惠。外商投資企業支付給上述受聘個人的勞務費或公司的服務費,在計算該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時,允許作為費用列支。

上述個人和公司收取的勞務費或服務費,按以下原則計算納稅:

[1]本企業雇員收取的勞務費,應並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外商投資企業代扣代繳。

[2]管理服務公司收取的服務費,應作為該公司服務業收入,按照規定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2)外商投資企業全部或部分由本企業股東、其他企業、本企業雇員或其他個人(以下簡稱經營人)負責經營,但外商投資企業未改變其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範圍等工商登記內容,經營中仍以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義,對外從事各項商務活動,經營人按合同規定數額或收益的一定比例返還外商投資企業,獨立承擔經營風險並享受返還後的剩餘收益的,不論其合同規定為承包經營還是承租經營,均按以下原則計算納稅:

[1]流轉稅。外商投資企業由經營人負責經營部分的生產、經營收入,仍應以外商投資企業為納稅主體,計算繳納流轉稅。

[2]所得稅。

經營人為企業的,仍應以外商投資企業為納稅主體,雙方按合同規定分取的收益,不得在計算所得稅時扣除,應對外商投資企業由經營人負責經營部分的全部所得或經營人按合同規定返還給外商投資企業的收益,就其數額高者,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並享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待遇。經營人負責經營部分發生虧損的,應就經營人按合同規定以自有資金返還給外商投資企業的收益納稅;經營人以自有資金彌補虧損的數額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經營人用以後年度其負責經營部分的所得超過應返還給外商投資企業收益的部分彌補虧損的數額,可從該年度經營人負責經營部分的所得額中扣除。

對經營人分取的稅後收益,經營人為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企業的,不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其負責經營部分發生虧損或經營所得不足以按合同規定數額返還外商投資企業,而以自有資金彌補所形成的損失,也不得衝減經營人本企業的其他應納稅所得額;經營人為內資企業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經營人為個人的,以外商投資企業和經營人分別作為納稅主體,按照雙方實際分享的收益,分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經營人負責經營部分發生虧損的,按上述原則處理。經營人取得的所得,作為個人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向上述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外商投資企業出租全部或部分財產(工廠、車間、房屋、場地、櫃台、設備等)給其他企業或個人(以下簡稱承租人)生產、經營,承租人單獨辦理工商登記,領有營業執照,並以承租人的名義對外從事各項商務活動,僅以定額或定額加一定比例提成方式,向外商投資企業支付租金的,按以下原則計算納稅:

[1]承租部分的生產、經營收入,應以承租人為納稅主體,依照其適用的稅收法規計算繳納流轉稅和所得稅,並適用有關稅收優惠。承租人支付給外商投資企業的租金,可以在承租人計算繳納所得稅前作為費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