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6章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程序(3)(1 / 3)

2.個人所得稅的主要征收方式

為了實現有效征管,目前個人所得稅采用了以代扣代繳為主,納稅人自行申報為輔的征收方式。《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1)代扣代繳稅款。

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時,應計算應納稅額,從其所得中扣除並繳入國庫,同時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有利於控管稅源、減少稅款流失。

(2)自行申報納稅。

自行申報納稅,是由納稅人自行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取得的應稅所得項目和數額,如實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據此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種方法。

此外,根據稅法規定和實際情況,也可采用上述其他征收方式。

7.3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基礎

1.納稅地點

(1)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地點。

對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地點,《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89號、[1995]077號文做了以下規定:

[1]自行申報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向取得所得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可選擇並固定在其中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向境外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義務人變更申報納稅地點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2]在異地工作或提供勞務的臨時來華人員,應以稅法所規定的申報納稅的日期為準,在某一地達到申報納稅的日期,即在該地申報納稅,但準予提出申請,經批準後,也可固定在一地申報納稅。

(2)代扣代繳義務人的納稅地點。

對代扣代繳義務人的納稅地點,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065號文件做了以下規定:

[1]凡是辦理稅務登記或注冊稅務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沒有稅務登記或注冊稅務登記的組織機構、場所、個人應按照其隸屬關係,分別到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所得在單位所在地分配,並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完整、準確的會計賬簿和核算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後,可回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外地的建築安裝隊,應到施工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期限

(1)自行申報納稅人的納稅期限。

對自行申報納稅人的納稅期限,《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077號文做了以下規定:

[1]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待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3]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繳入國庫。納稅義務人在1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4]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財產轉讓所得及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均應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