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把抗稅罪的手段界定在“暴力、威脅方法”的範圍內,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一般抗稅行為與抗稅罪的界限在於情節的輕重,主要有以下兩點:
(1)暴力程度、後果以及威脅的內容。
(2)拒繳稅款數額和抗稅次數。
前者是主要的,如果抗稅數額較小,而且沒有使用明顯的暴力、威脅方法,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隻有一般威脅詞語,則屬於“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情況。但是,如果抗稅數額雖小,但明顯是使用暴力的,如超出一般的阻攔,而對正在執法的稅務人員實施毆打的,就應當按抗稅罪論處。因此,抗稅罪與非罪的關鍵為是否采用暴力而不是拒繳稅款的數量。
5.欠稅
稅法中的“欠稅”概念,是指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沒有按時繳納稅款、拖欠稅款的行為。這裏的納稅期限是指實體法中規定的納稅期限。欠繳稅款既影響國家稅款的及時入庫,又占用了國家稅款,破壞了稅法的嚴肅性,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對不按期繳納或者解繳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解繳。在現實中,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情況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非故意的。有的是不知道應該納稅,有的是知道但由於各種原因不能按期繳納或者解繳。
[2]故意的。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出於一定的目的占用稅款,不按期繳納或者解繳。對這兩種情況,不論是否是故意的,稅務機關都要責令其限期繳納,如果過期仍不繳納,也沒有提出申請,或者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沒有批準,對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上述行為給予一定的處罰,避免其無償占用國家稅款。
采取轉移或者隱匿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稅務機關要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滯納金按照《稅收征管法》第32條的規定,從滯納稅款之日起計征,並可以對妨礙追繳欠稅的納稅人處以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規定,欠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采取非法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的欠稅在l萬元以上的,就構成犯罪行為,除由稅務機關追繳所欠繳的稅款外,對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可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欠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欠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金;對數額不滿1萬元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並可處以所欠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
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應當積極采取措施籌集資金,按時將所欠的稅款繳入國庫,這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因此,納稅人采取轉移、隱匿財產等手段來逃避履行納稅義務,是一種擾亂稅收征管秩序的行為,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必須嚴懲。
逃避追繳欠稅構成犯罪的情況有三種:
(1)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
(2)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稅款,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
(3)欠繳稅款在l萬元以上。
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必須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能追究刑事責任,但隻要采取了轉移或者隱匿的手段,不論是否能夠追回欠繳稅款,也不論數額大小,稅務機關都可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8.5 稅收籌劃的步驟
1.熟練把握有關法律規定和法律的執行
(1)理解法律規定的精神。
理解法律精神,掌握政策尺度,是一項重要的稅收籌劃前期工作。不論是作為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中介的外部稅收籌劃人,還是作為納稅人的內部籌劃人,在著手進行稅收籌劃之前,首先都應學習和掌握國家稅法精神,爭取稅務機關的幫助與合作,尤其是對實施跨國稅收籌劃業務的籌劃人來說,熟悉納稅有關國家的法律環境更顯得重要。對於承接業務的每一個具體的籌劃委托,籌劃人都應有針對地了解所涉及的法律規定的細節。
(2)了解法律和國家機關對納稅活動“合法和合理”的界定。
法律條文的權威性不容置疑,但稅法的執法實踐也對納稅人的納稅有著切實的引導作用。所以,全麵了解稅務機關對“合法和合理”納稅的法律解釋和執法實踐,是另一項重要的稅收籌劃前期工作。稅收籌劃是要合法和合理地節稅,任何國家都從法律上保護合法和合理的事物和行為。同時,不同國家對“合法和合理”的法律解釋也是不同的。有些國家執法偏於寬鬆,沒明確禁止的即為合法和合理;有些國家執法偏於嚴格,主要側重於法律規定應該如何。世界上還沒有一本權威書籍可以真正給“合法和合理”下一個全球範圍內都適用的定義,因此稅收籌劃人隻能根據法律條文和法律實踐作出判別。就中國的稅法執法環境來看,因為欠缺可行的稅法總原則,法律規定在操作性上也有某些欠缺,稅務機關存在相當大的“自由量裁權”。所以在中國,熟悉稅法的執法環境非常重要,否則根據法律條文“閉門造車”,可能效果會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