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稅法第八條所說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製定。
第三十八條 自行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在申報納稅時,其在中國境內已扣繳的稅款,準予按照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扣除。
第三十九條 納稅義務人兼有稅法第二條所列的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的所得的,按項分別計算納稅。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得的,同項所得合並計算納稅。
第四十條 稅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說的特定行業,是指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財政部確定的其他行業。
第四十一條 稅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說的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計征方式,是指本條例第四十條所列的特定行業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預繳,自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並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
第四十二條 稅法第九條第四款所說的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是指在年終一次性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納稅義務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
第四十三條 依照稅法第十條的規定,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填開完稅憑證的上一月最後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彙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稅法規定,在年度終了後彙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後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彙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四條 稅務機關按照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時,應當按月填開收入退還書發給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持收入退還書向指定的銀行辦理退庫手續。
第四十五條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製定。
第四十六條 稅法和本條例所說的納稅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條 1994納稅年度起,個人所得稅依照稅法以及本條例的規定計算征收。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對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