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放貸款、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拆出資金、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應收取的利息,應通過“應收利息”科目進行核算。企業購入的一次還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應當按照借款人或被投資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應收利息的主要賬務處理:
(1)企業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應按其公允價值(不含支付的價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與交易費用之和,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應交稅費”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科目。
未發生減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如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應於資產負債日按票麵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資攤餘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科目。
未發生減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如為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投資,應於資產負債表日按票麵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資攤餘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科目。
(2)未發生減值的可供出售債券如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應於資產負債表日按票麵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可供出售債券攤餘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目。
未發生減值的可供出售債券如為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投資,應於資產負債表日按票麵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計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資攤餘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目。
(3)未發生減值貸款於資產負債表日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貸款的攤餘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貸款――利潤調整”科目。
(4)發生的其他應收利息,按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等科目。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大的,應采用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5)實際收到利息,借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