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8章 對賬(1 / 3)

1.對賬時需要核對哪些內容

對賬就是核對賬目,是指會計人員對賬簿記錄進行核對的工作。在實際工作中,難免會發生各種各樣的差錯,如填製憑證的差錯、記賬或過賬的差錯、存貨收發中的差錯等。而會計核算的首要原則是客觀性原則,要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通過對賬,可以及時發現賬務處理過程中的錯誤,以保證賬簿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正確性,最終為編製會計報表提供真實可靠的會計核算資料。對賬是會計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對賬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賬證核對

賬證核對就是將各種賬簿記錄與記賬憑證及其所附原始憑證進行核對,以求賬證相符,這是保證賬賬、賬實、賬表相符的基礎。

①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與現金、銀行存款收、付款記賬憑證及所附的原始憑證相核對。

②明細分類賬與全部記賬憑證及所附原始憑證相核對。

③總分類賬與據以記賬的憑證相核對,可以是科目彙總表或分類彙總記賬憑證,也可以是全部收款、付款、轉賬憑證。

(2)賬賬核對

賬賬核對就是對本單位各種賬簿之間的記錄進行核對,以求賬賬相符。賬賬核對的具體內容包括:

①總分類賬全部賬戶的借方發生額合計與貸方發生額合計核對相符。

②總賬各賬戶的期末餘額與其所屬的各明細賬的期末餘額合計數核對相符。

③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的本期發生額和期末餘額應與總賬中現金賬戶、銀行存款賬戶的本期發生額和期末餘額核對相符。

④會計部門的各種財產物資明細賬的期末餘額,與財產保管部門或使用部門的財產物資明細賬的期末餘額核對相符。

(3)賬實核對

賬實核對是對各種財產物資的賬麵餘額與實有數核對。核對的具體內容包括:

①現金日記賬的賬麵餘額應與庫存現金實有數逐日核對相符。

②銀行存款日記賬、銀行借款明細賬的餘額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

③各種財產物資明細賬的賬麵結存數量應定期與財產物資實存數核對相符。

④各種應收、應付賬款明細賬的賬麵餘額應與有關債權人、債務人的明細賬記錄核對相符。

(4)賬表核對

賬表相符是指賬簿記錄與據其編製的各種會計報表有關數字相符,以保證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可靠性。

《會計法》第十七條規定:“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各單位的對賬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對賬時可以采用哪些方法?

由於對賬的內容不同,對賬的方法也有所不同。一般的核對方法如下:

(1)賬證核對。

它是將原始憑證、記賬憑證與賬簿記錄進行核對,看其內容、數量、金額和會計科目是否兩相符合。由於逐筆核對的工作量較大,一般可以采取抽查核對辦法。如果發現差錯,則應逐筆核對,直到查出差錯原因為止。

(2)賬賬核對。

①總分類賬的核對。檢查各總分類賬戶的登記是否正確,可通過編製總類賬戶試算表(又稱對照表)進行檢查。試算表的格式有三種:

餘額式,即將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各賬戶的餘額列示相加,看其是否平衡。

發生額式,即將各賬戶的借、貸方本期發生額相加,看其是否平衡。

發生額式及餘額式,既列示各賬戶的本期發生額,又列示其期初、期末餘額,看其借、貸方發生額及餘額是否平衡。以上核對結果如有不平,則說明記賬有差錯,就應查明更正。

②總分類賬戶與所屬明細分類賬戶的核對。一般有兩種方法:

通過編製本期發生額及餘額明細表或財產物資收、發、結存表與總分類賬戶進行核對,如有不符,再進一步查找差錯原因。

將各明細分類賬戶餘額相加的合計數,直接與有關總分類賬戶的餘額核對,以省略上述明細表的編製工作。

③財產物資明細賬戶與財產物資保管賬(卡)的核對。一般是將明細賬的數量(或金額)餘額,直接與保管賬(卡)的數量(或金額)餘額核對,如有不符,再進一步查找原因。

(3)賬實核對。

賬實核對必須采取盤點的方法。固定資產、庫存商品、材料物資、現金和工業企業的材料、在產品、產成品等,都應通過實物盤點,與賬存數進行核對。如發生盤盈盤虧,應先調整賬存數,將溢缺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待查明原因報經批準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