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寡婦守節?朱元璋又命令地方官員製定規章製度,表現突出的賜祠祀,一般的樹牌坊,用以獎勵貞節。所以貞節觀念雖然在宋代得到強化,但到了這時民間才廣為流行開來,以至於出現虛報寡婦年齡、弄虛作假而請賞的事。一部《二十四史》中,明史中的節婦烈女最多,《二十四史》中的烈女,連《列女傳》及其他傳中附及,元史以上,不到60人,宋史最多,55人,唐書54人,元史187人,到了清朝人修明史時,不下萬餘人。其中最為典型突出的,也有308人,而且守節越苦越好,盡節越烈越好。福建張烈婦當倭人入侵,到處燒殺奸淫之時,告誡女兒,“婦道唯節是善,值變之窮,有溺與刃耳,汝謹識之。”後母女兩人相繼跳井自盡。
一種社會風氣對人的教化是非常深刻的,許多不合理的事情,如果大家都這麼做,誰也不會認為有什麼不合適,所以“貞節”這種現象,到了明代,已經變成迷信了,變成教條了,誰還會懷疑這有什麼不合理?誰又會考慮到婦女生命的價值?從這以後,張烈婦的“婦道唯節是善,值變之窮,有溺與刃耳”,這句話成為全國上下,母誡其女,姑戒其媳的普遍要求,甚至成為婦女的自覺行動了,所以每次戰亂之後,總是留下一批節婦烈女,“貞節”提倡到這種地步,真是無以複加。
中國婦女的非人生活,到了清代算是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
“清律”規定,“守節十五載以上,逾四十而身故者”,“一律旌表”,而對再嫁之婦,清代規定不得因夫或子貴而請求封爵。《大清會典》中明確規定:“民間貞女,未婚聞訃,矢誌守節,絕食而盡,照例旌表。”僅清初80年間貞婦烈女即達12000人。“福州舊俗以家有貞女、節婦相尚,愚民遂有搭台死節之事。凡女已字人,不幸而夫死者,父母兄弟皆迫女自盡。先日,於眾集處搭高台、懸素帛。臨時設祭,扶女上,父母外皆拜台下。俟女縊訖,乃以鼓吹迎屍歸殮”。
1913年袁世凱竊取了中華民國大總統職務後,提倡尊孔讀經,推行了一係列複古倒退政策,強化表彰節烈的政府行為,要求婦女片麵守貞節。同時,極力摧殘婦女運動,解散婦女參政團體,在法律上剝奪婦女的自由權利。1914年,袁世凱政府頒布了一個《褒揚條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婦女節烈可以風世者”可得褒揚,由大總統給予匾額題字並頒發金質或銀質獎章。1917年又頒布了《修正褒揚條例》其中第一條第七款為“節婦烈女”,由“內務部呈請褒揚之”。在它的施行細則中對於貞女節婦的定義、守節年限以及具體褒揚辦法都做了具體規定:
節婦:其守節年限在30歲以前至50歲以後,如果年未50而身故,以守滿10年為限。
貞女,凡女子未嫁,夫死自願守節者。
烈婦烈女,“凡遇強暴不從致死或羞憤自盡及夫亡殉節者屬之”。
本來,生老病死是自然現象,丈夫死了必然會出現寡婦,未婚夫死了,必然會出現“未亡人”,然而,北洋政府用法律形式鼓勵婦女守節或者殉夫,這種意義是非同小可的。由於官府的提倡,各地紛紛報道節婦烈女的消息,呈請褒揚的條文不斷;社會上掀起一股為節婦烈女樹碑立傳的逆流,成為當時一種社會時尚。據當時北京某報記載,浙江海寧有一個姓唐的烈婦,在丈夫死後的98天內,自殺了9次,投河、上吊、服毒、絕食,最後服砒霜而死,得以殉夫,獲得“烈婦”的美名,當時的文人大加讚賞:“非所稱百挫千折有進無退者乎?”這麼傑出的烈女,自然得到官府的褒揚和獎賞。例二,郭烈婦傳。郭鄧氏在丈夫死後,守著兒子共度時光,不久兒子也夭折了,郭鄧氏悲痛萬分,她關起屋門,懸梁自盡。她母親發現後,破門而入,將她解下,鄰居說,這種情況應當讓青壯年男子“布氣”(人工呼吸)才能活過來,她母親找來鄰居小夥子,把她救活了,可是,她蘇醒後知道某個男人為她“布氣”,覺得受了奇恥大辱,竟然用剪刀把自己的嘴唇剪掉,最後還是自殺殉夫了。例三,一位19歲的少女,未婚夫死後,絕食7日,家人不忍心,一直勸她,她喝了一點粥,表示,就是暫時不死,也要到未婚夫家服喪3年,然後歸報地下。盡管如此,當時封建文人仍對此遺憾和惋惜,為餘氏女做傳的朱爾邁說:“餘氏女果能死於7日之內,豈不甚幸?”
貞操史(3)
為了培養更多的節婦烈女,各地興辦的女學校中普遍設立“修身課”,內容是教這些女孩子怎樣做一個節婦烈女。魯迅在《我之節烈觀》中,他把所有活著的女子分成三類,一種已經守節,很好,這種人正蒙表彰,不必說了;第二種是不節烈的人或改嫁或忍辱偷生者,中國人有一句話“一失足成千古恨”,隻好任其羞殺,也不值得說了;關鍵在於第三種人,是指尚未出嫁,或出嫁了丈夫還在,又未遭到強暴,節烈與否尚不得知的人,這種人才是最要緊的,一經感化,她們便打定主意“如果將來丈夫死了,絕不再嫁,遇到強暴,趕緊自裁。”因此,魯迅說“節烈的人經過表彰後,自然品格最高,但當聖賢是有條件的,即使立誌極高,萬一丈夫長壽,天下太平,便隻好飲恨吞聲,做一世次等的人物。”從這段刻薄的話中可以看出,表彰節烈對於婦女的影響,一旦形成一種社會風尚的話,節婦烈女成為婦女的楷模,勢必產生越來越多的節婦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