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分配歸根到底是由市場上的供求關係決定的。一個人所得報酬的大小,取決於他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滿足市場需要的程度,而這一程度又是由許多因素決定的,品行至多是其中的一個因素,而且往往是不很重要的因素。像勤勉、誠信這樣的品行與報酬多少還有間接的聯係,有一些更重要的品行,例如正直和善良,連間接的聯係也沒有,有時候甚至會給自己帶來利益的損害。可是,如果你是一個正直的人,你會企求你的正直給你牟利嗎?如果你企求這樣,你還是一個正直的人嗎?說到底,做人和做事畢竟是有區別的,做人要講道德,做事要講效率,講道德是為了對得起自己的良心,講效率是為了對得起自己的生命。前一個對得起不必也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後一個對得起主要指實現自己生命的價值,但在為社會創造價值的意義上有權要求合理的報酬。做這樣的區別是不是公正呢?我認為是公正的。
2002年9月
市場經濟與性愛自由
在今日中國,人們在性、愛情和婚姻方麵已經享有很大的自由,這種自由在二三十年前是不可想象的。那時候,雖然愛情和婚姻的自由也寫進了法律,但是,在行政和輿論的強大幹預下,這種自由在實踐中至少打了極大的折扣,在許多場合實際上被剝奪了。凡是從那個時代走過來的人,應該對兩個現象記憶猶新。一是非婚(不論婚前還是婚外)性關係成為行政處罰的對象,並且遭到輿論的普遍歧視和譴責。多少人因為所謂“生活作風問題”——這個詞對於今日的青年是多麼陌生——而抬不起頭,甚至印上了曆史汙點,影響一生的前途。二是離婚極其困難,不但當事人要經曆兩敗俱傷的持久的消耗戰,而且幾乎必定會受到來自行政方麵、常常還是司法方麵的阻撓,並且同樣遭到輿論的普遍歧視和譴責。
現在,這兩個現象已經基本上成為過去,無論非婚性關係,還是離婚,在相當程度上已被視為個人的私事,人們普遍對之持寬容態度。這是一個重大的進步。事實上,非婚性關係的自由是愛情自由的必要條件和重要內容。對於青年男女來說,婚前的禁欲不但是不人道的,而且往往會造成擇偶上的盲目性,因為在這一禁令下,他們一方麵可能由於欲望的逼迫而饑不擇食,匆忙結婚,另一方麵又不得不在缺乏性經驗、因而對於性生活是否和諧毫無把握的情形下互訂終身。婚外性關係的情況比較複雜,可以肯定的是,原則上這也應是有關當事人的私事,而不應是司法或行政的對象。用法律或行政手段禁止婚外性關係,其合乎邏輯的結果是禁止婚外的愛情,而這又意味著剝奪已婚者的愛情自由。同樣,離婚的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必要條件和重要內容,這個道理是不言而喻的。我們的婚姻法把判離婚的根據由過錯改為感情破裂,無疑是在保護離婚自由方麵邁出了決定性的一步。修改後的現行婚姻法增加了離婚時感情受傷害一方有權要求獲得經濟賠償的條款,這一條款十分耐人尋味。我從中讀出的潛台詞是:從前備受輿論譴責的婚外情不再是一種道德罪惡,而轉換成了某種可以在經濟上加以計算的權益侵損,這就更加徹底地把婚愛糾葛還原成了當事人之間能以一定方式扯平的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