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疑難案評查(3)(1 / 3)

3.定性錯誤。存在此類問題的案件有4件。有的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具備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法院卻作出了有罪判決,如崔哲不服法院判決其妨害作證上訪案。崔哲與郝偉因鄰裏糾紛互毆致傷,並先後訴至法院。法院審理過程中,當時正給郝偉家蓋房的蔡某某、金某某二人出具偽證,對崔哲不利,崔哲於是到蔡某某家吵鬧,要求如實提供證言,並有不出證便不走的行為。為此,法院以妨害作證罪判處崔哲有期徒刑十個月,崔哲出獄後不斷就此上訪。刑法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構成妨害作證罪,該罪客觀方麵表現為實施妨害證人依法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而從崔哲所實施的行為來看,其認為蔡某某和金某某作偽證,到其家要求如實提供證詞,其行為既不屬於阻止證人作證,也不屬於指使他人作偽證,法院以妨害作證罪判處其刑罰不當。有的案件定性不準,如楊陽強製猥褻婦女案,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楊陽酒後到一飯店,因與老板娘宋某某發生爭執,砸壞飯店物品,後又對宋某某實施強迫摟抱、親吻行為,遂以強製猥褻婦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該案從現有證據看,楊陽酒後在飯店砸玻璃、掀桌子並持木棍意欲毆打他人,後又對宋某某強行摟抱親吻,綜合分析其犯罪過程,酒後滋事、損毀公私財物、追逐侮辱婦女,情節嚴重,行為惡劣,認定為尋釁滋事更為恰當。以強製猥褻婦女罪定性,無法涵蓋被告人此前在飯店酒後滋事部分。還有的案件定性模糊,如劉祥過失致人重傷案。法院判決中沒有區分劉祥“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輕信能夠避免”的情況,即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刑法對過失的類型有明確的劃分,即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對於過失犯罪,要麼屬於疏忽大意,要麼屬於過於自信,二者必居其一,而法院在審理該案過程中,沒有對被告人過失的類型作出明確認定。

4.量刑不當。存在此類問題的案件有5件。有的案件,法院對被告人量刑畸輕。如曹向陽上訪反映其子被傷害案,法院判決認定曹向陽之子曹學業因瑣事與被告人林兵發生口角後,持管刺到林兵家爭辯,林兵之妻常某某將曹學業攔到門外胡同內,二人發生衝突後,林兵持鈍器擊打曹學業頭部致重傷。法院認為被告人林兵防衛過當,以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並判決被告人賠償2.6萬元。後原、被告雙方均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以“一審法院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尚存在爭議,而被害人兩處顱骨骨折,顱腦損傷,為重傷。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本案屬於防衛過當,也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刑期的基礎上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雖然免除處罰是防衛過當的法定量刑範圍,但並非在法定量刑幅度內的量刑就是適當的量刑,量刑時還應結合案件的綜合情況予以考慮,如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好壞、民事賠償是否到位、被害人是否諒解等等。本案因鄰裏糾紛引發,與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引發的防衛過當有所區別,且被告人未能積極履行民事賠償義務、未能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因此法院判處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實屬量刑畸輕。有的法院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量刑明顯失衡。如殷鐵上訪案,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田某某、蔡某等五人將殷鐵之子殷旭華打傷致死,1999年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陳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又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田某某、蔡某有期徒刑十年,而該四名被告人作用相當,隻因被害人家屬不斷上訪,即判決前輕後重,導致對同一案件中的被告人量刑失衡。

程序方麵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案件超審限。存在此類問題的案件有5件。刑訴法對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有明確的規定,但評查發現,有些案件嚴重超審限。如苗輝不服法院判決王世龍故意傷害案,2007年1月,因瑣事發生爭吵,苗輝手部被王世龍砸傷,石家莊市長安區檢察院2007年8月將王世龍故意傷害案移送區法院審理,審理過程中,區檢察院撤回補充偵查一次,後於2007年12月重新提起公訴,2009年4月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審法院審理時間長達一年零四個月,案件審理嚴重超審限。再如,馮利不服法院判決其犯故意傷害罪案,該案一審法院於2004年11月對馮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後馮利不斷上訪,省法院於2006年8月要求一審法院再審,2009年2月,一審法院作出再審判決,宣告馮利無罪,該案再審時間過長,造成了當事人的訴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