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環節2件案件,均屬於批捕不當:
1.程吉剛反映其弟程吉海被錯捕案。懷安縣檢察院批準逮捕程吉海時,雖有證據證明程吉海涉嫌故意傷害犯罪,但公安機關兩次提交的傷情鑒定存在矛盾。檢察院未對二份矛盾的鑒定作進一步查證,即決定批捕。且程吉海致傷他人係因同村村民澆地糾紛引發,就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而言,並非屬於“不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的範圍。檢察院對程吉海作出逮捕決定存在瑕疵。
2.楊國江反映其女兒楊豔霞被錯捕上訪案。因家庭糾紛,楊豔霞將其婆婆章某某的手指扭傷。永年縣檢察院批準逮捕楊豔霞所依據的輕傷鑒定僅有一名法醫的簽字,鑒定無效,不能作為刑事案件證據使用。且該案是因婆媳糾紛引發,當事人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更無從談起。檢察院對楊豔霞作出的逮捕決定是錯誤的。
《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逮捕條件有明確規定,即:“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上述兩起案件中,一個是兩份傷情鑒定相互矛盾,且由鄰裏糾紛引發,一個是傷情鑒定明顯無效,且係婆媳糾紛,犯罪嫌疑人均無犯罪前科,均不屬於不批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害的情形。辦案機關未能全麵依照現有法律規定衡量逮捕條件,分別作出了存在瑕疵和錯誤的批捕決定。
兩案所反映的問題在批捕環節比較普遍。對逮捕條件,辦案人員通常對證據部分的要求能夠把握,但對“不逮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害”的重要逮捕標準往往考慮得不夠充分,以致案件不分大小、情節不分輕重、嫌疑人不分有無社會危害性,隻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就批準逮捕。這種司法習慣造成很多消極後果:其一,案件雖然在證據上存在瑕疵,但因為已經逮捕,羈押了相當長的時間,不得不判,造成案件判決結果不客觀,質量不高,影響司法機關的整體形象;其二,嚴重浪費司法資源;其三,激化了社會矛盾;其四,輕率地將輕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投入監所並不利於嫌疑人的改造教育。建議檢察機關將批捕環節中普遍存在的這些問題,作為重點進行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辦法予以糾正。
起訴環節4件,均存在問題:
1.楊國江反映其女兒楊豔霞被錯訴上訪案。永年縣檢察院以楊豔霞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永年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期間,檢察院兩次申請延期審理,期滿後未要求恢複審理。法院裁定本案按撤訴處理,檢察院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本案中,檢察院既未走退補偵查程序,也沒有作出不起訴決定,而是直接退回公安機關,屬於程序違法。
2.嶽林秀案。在辦理嶽林秀反映村委會濫伐林木一案時,遷西縣公安局向遷西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2003年2月24日退回補充偵查,2009年2月25日公安局補充偵查完畢。對退回補充偵查時間,刑訴法有明確規定: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長達六年時間裏,檢察機關沒有履行法定偵查監督職責,也沒有適時作出不起訴決定,使該案在長達六年時間裏被置之不理,造成上訪。
3.齊軍強案。齊軍強、齊玉慶二人共同毆打劉某某致重傷,文安縣公安局將其二人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審查起訴。文安縣檢察院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最後作出不起訴決定。通過調閱案卷,齊軍強、齊玉慶致劉某某重傷一案的事實基本清楚,證據較為充分,文安縣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顯然不當,應予糾正。
4.謝春蘭上訪案。在辦理謝春蘭的丈夫柳某某控告某工程機械公司經理周某某職務侵占一案時,遷西縣公安局於2006年3月14日,以周某某涉嫌偷稅713614.90元、職務侵占731921.63元,涉嫌偷稅罪、涉嫌職務侵占罪,第三次移送遷西縣檢察院審查起訴。2008年5月26日,遷西縣檢察院以周某某“非法占有公司31880元”,“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該案審理結束後,通過進一步梳理案件材料,遷西縣公安局發現周某某除職務侵占三萬餘元外,仍有部分情況涉嫌職務犯罪,2010年3月28日,以周某某涉嫌職務侵占691920.63元,涉嫌職務侵占罪,再一次向遷西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評查發現,這次職務侵占涉及的691920.63元包含在2006年3月14日遷西縣公安局第三次移送審查起訴的範圍內,而遷西縣檢察院當時並沒有認定。遷西縣檢察院在2008年5月26日提起公訴時認定事實不清,放縱了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