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瑕疵案(1)(1 / 3)

上訪群眾與辦案部門交織的疼

辦案,是良心活。

瑕疵案,就是偏離了用心辦案的良善之道,活做得不細致,不周全,不認真,玷汙了法律的嚴肅性,損害了涉案群眾的合法權益,損毀了人們對法律的信任度。

從我接觸的瑕疵案看,絕大多數實體處理都還好,沒有超出法律和事實的界定範圍,聞不到導致瑕疵的銅臭味,也看不出人情、關係在瑕疵中的作用。但比比皆是的瑕疵案,已經成了我國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一個病灶,不僅造成涉案群眾的大量上訪,而且政法機關為化解瑕疵案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交織著上訪群眾和辦案部門的疼。

涉案群眾抓住辦案的瑕疵不放,用訪了又訪迫使政法機關糾錯,是完全對的。因為政法機關的看家本領是嚴格依法辦案,辦案的公正性、嚴肅性,是維護司法權威的必然屬性。案件辦得拖泥帶水,漏洞百出,甚至連小學生都不會出的差錯在司法文書中常常出現,人們對這樣的執法怎麼能信得過呢?

再說,有些瑕疵案,可不僅僅是司法文書上的差錯,類似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所留下的瑕疵後患,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甚至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害。

林林總總的瑕疵案,其成因,基本上都能從不認真和不規範兩個問題上找到病灶。

瑕疵於——不認真。似乎所有瑕疵案的成因,都可以歸結為不認真。但我以為,不認真也是可以分出層級的,第一個層級的不認真,就是馬馬虎虎,凡事過得去就行,能湊合就行。案件辦得不紮實也看不出不紮實,案件辦得有漏洞也看不出漏洞。這種不認真,套用一句法律用語,就是沒有主觀故意,心是好心,事沒辦好。第二個層級的不認真,是第一個層級不認真的延續,具體表現是缺乏責任感,缺乏對人對事的負責精神,對案件線索不刨根問底,淺嚐即止,所辦案件留下的缺口、漏洞心裏有數。這個層級不認真辦的瑕疵案,不屬於好心沒把事辦好,也不能歸類於“心眼不好使”的行列。第三個層級的不認真,就是缺感情,缺同情心、慈悲心。這似乎更像人性和道德領域的問題,但無數的上訪案反複告訴我們:麵對涉案當事人的悲慘遭遇,麵對生命被非法剝奪的血濺場景,麵對上訪群眾從心底發出的哀求,如果我們的心不為所動,對上訪群眾同情不起來,對犯罪分子恨不起來,從嘴裏蹦出來的語言,似扔出來的冰棍一樣,這樣的人,法律水平再高,辦案能力再強,也絕不可能把案件處理好。因為,感情,是辦案的靈魂,是彌合涉案當事人傷口的天地良藥。

辦案,是良心活啊!

辦案,確有個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問題,這個社會效果,就是人心。

下麵,按照瑕疵案成因不認真的三個層級,進到具體的案例中看個究竟吧。

先分析第一個層級“不認真”辦的瑕疵案。

2009年,媒體曝光三河市法院一個民事判決書,抓人眼球的是,一個不足五頁的判決書,錯字、別字、漏字竟達三十四處之多。一時間,社會上議論紛紛,如此多的錯漏,案件還會辦得公正嗎?

河北省委政法委派出公檢法專家組成的工作組,深入三河市法院調查。目的很明確,看看案件處理有沒有問題。

案件很簡單。1998年5月,原、被告及第三人簽訂承攬合同四份,被告為定做人,並提供成型展牌鏡框,原告負責電腦刻字,第三人負責字的粘貼。三方約定了費用和完工時限。在製作展牌過程中,被告提供的實際展牌尺寸比設計提供的展牌尺寸小,造成第三人貼字在展牌裏貼不完,不得不返工,這返工的費用,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被告則反訴原告,製作的展牌版麵不合格,不整齊,存有丟字、錯字、標點符號有誤等十一處質量問題,故要求解除承攬合同,並要求原告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後作出的判決,於法有據,依據事實說理充分,判決結果雙方都接受、履行。

案子辦得很公正,三方當事人既沒有上訴,也沒有上訪。但也許是受此案實體部分展牌丟字、錯字的傳染,判決書出現了三十多處文字錯誤。諸如把簽合同的“簽”字寫成了“鑒”字,返還的“返”字寫成了“反”字,牌匾的“匾”字寫成了“扁”字,勘驗的“勘”字寫成了“堪”字等等,使得一份依法公正的判決,被幾十處錯字、別字、漏字而玷汙。

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張越在全省執法監督工作會議上,剖析了這個判決書,警示辦案人員不僅要依法辦案,而且要用心辦案,用情辦案,不能再出這種令人笑不出來的笑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