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作為本案執行主辦人的江丙良,卻積極履行為劉威催債還款的義務,他和伍慶嚴等人多次找祝慶池及擔保人施壓執行。1996年6月10日,執行庭張乙欣、伍慶嚴、江丙良合議此案,議定了更為極端的辦法,並提交給縣法院審判委員會。13日,審判委員會據此決定:查封擔保人擔保標的個人財產,撤銷對祝慶池的取保候審,變更強製措施,重新收監,追究刑事責任,並視其態度決定刑事處罰。當日,江丙良製作了《采取強製措施審批表》,經主管副院長、院長批準,於次日對祝慶池重新關押。
再把祝慶池抓起來,就不是要欠條上一萬七千多了,而是要兩萬四。生病臥床的蘆俊愛不得不爬起來,找到同村的楊增強、楊增民,請他們兩個出麵借錢,東拚西湊了兩萬四,把祝慶池贖出來了。沒過兩天,法院的人又來了,給祝慶池送了個移送意見書,通知他9月上旬參加開庭。祝慶池一家又慌了,請同村好友到法院打探消息。法院的人說:回去告訴祝慶池家屬,讓她趕緊和我疏通關係,不然的話,就是放出去祝慶池,我想什麼時候抓他就什麼時候抓他,我永遠給他辦取保候審。
今天,當我們來回溯這段事實時,必須麵對的首先是正義的沉重追問。為何某些執法辦案人員的膽子這麼大,竟敢執法犯法走到如此地步?
在此,有必要再一次重溫最高人民法院於1994年10月下發的《關於堅決糾正和製止以扣押人質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通知》第二條:“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一定要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堅持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的原則……除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之外,不準對當事人實行拘留,以迫使一方當事人接受另一方當事人的請求或法院的調解方案;更不準非法轉為逮捕,追究所謂的刑事責任。”
而博野縣法院1996年的做法,顯然是與上述規定背道而馳的。1996年7月1日,祝慶池被第二次關押十八天之後,在親友如數交齊劉威所謂的欠款之後,被釋放回家。從此一個原本殷實的小康之家,命運軌跡徹底轉向了。
新疆的生意,賠了;孩子的婚姻,散了;妻子的身體,病了;老家的房子,賣了。此後不到兩年時光,向來健康的祝慶池在騎自行車的途中一頭栽倒,得了嚴重的心肌梗死。
祝慶池年邁的父母,十幾年沒有見過兒子的麵,兩位老人盼星星盼月亮,就是盼不回兒子。
一個原本殷實的家庭,被這場官司打入貧困的行列。祝慶池常年臥床,靠藥物維係生命,原先紅火的生意全部停了,這個家庭的生存重負,全部壓在了蘆俊愛的肩上。
蘆俊愛開始撿廢品維係生計。一個在當地小有名氣的老板夫人撿破爛、收廢品,麵子上不好過,但又不得不去撿,她便頭上捂個毛巾,帶上帽子,帶個口罩,隻露出眼睛。天黑了她就上菜市場拾剩菜,回家醃上。她這麼做不敢跟祝慶池說,她知道老祝是個豪爽人,性格倔強,老祝要知道自己的妻子去撿破爛,會氣死的。但她幾次風塵仆仆回到家,老祝掉過頭去抹眼淚,便猜到了老祝的心事。當地報社的記者曾經報道過祝慶池做生意的情況,也認識蘆俊愛,知道她能織一手好毛衣,便請她織毛衣,順便了解她家的情況。善良質樸的蘆俊愛,被家鄉人、被自家在法院的親戚逼到這麼落魄的境地,也不說出實情,不說家鄉人的不好,隻是用做生意賠了應對記者的追問。她十分清楚自家的官司是人為造成的,是錯案,但她遠在新疆哈密也不願說家鄉的錯。
一年年,每當佳節焰火升起時,正是祝慶池對著家鄉流淚時。而當年的書記員劉威,十餘年間步步升任為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副院長,某縣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博野縣法院執行庭於1996年6月14日將祝慶池一案移送刑事審判庭,但至本案調查時已經十五年,該案也沒有開庭審判,嚴重超越了審理期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如果沒有河北省涉法涉訴聯合接訪中心對上訪人的再接訪,對案件的再評查,這起錯案可能仍會被拖延下去。
回顧劉威訴祝慶池債權糾紛一案,可以清晰地看到,本案存在著嚴重的執法人員利用執法之便辦理私案、徇私枉法、野蠻執行等違法違紀問題;案件違反起訴規定程序立案;調解書製作、簽發、程序均違反法律規定;審判人員沒有回避;未依法給被告答辯的權利;案件執行明顯偏袒一方當事人;野蠻執法,粗暴執法;對被執行人濫用強製措施,不該逮捕而逮捕;刑事立案認定祝慶池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明顯錯誤,且遲遲未審判,嚴重超審限。博野縣法院有關工作人員在審理、執行本案中錯誤地為當事人劉威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地侵犯了被告祝慶池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給其本人及家庭造成了極大的損害,敗壞了司法機關聲譽。這起案件還反映出,法律為遏製和懲治邪惡、為維護公平與正義、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而設計的製度一旦被層層突破,便會使個別人的道德淪喪、少數人的暗箱操作披上合法的外衣,褻瀆法律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