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錯案查究(5)(1 / 3)

一邊是徐敏上告無門,一邊是不服判決的王某某又向石家莊市法院提出了上訴,要求撤銷長安區法院的一審判決。石家莊市法院受理了王某某的上訴,對此案進行二審。結果,同樣認定王某某、徐敏與市場管委會辦公室簽訂的三方協議無效。認定王某某在租賃到期後,沒有再續訂合同,故應當及時騰清房屋,交予物業中心。2001年12月22日,石家莊市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王某某上訴,維持原判。

2002年7月24日,和平路裝飾材料市場管委會向長安區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王某某欠租賃費一案強製執行。9月,長安區法院執行庭幹警李某帶著法警隊楊某等人前去和平路裝飾材料市場E區2號房屋執行。

然而,執行現場發生了令他們意想不到的一幕。王某某拿起一把菜刀架在脖子上,高叫著房屋內的物品是徐敏的,不允許執行。如要強製執行,他就當場自殺。鑒於這種情形,李某等執行人員請示法院領導,決定暫緩執行。

四個多月以後,和平路裝飾材料市場管理者變為石家莊市和平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即以後的物業中心。2003年4月10日,和平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將E區2號租給了另一位承租者耿某。當然,矛盾交織而且一直被封門的E區2號,實際上並無法使用,徐敏的貨物財產還一直被封在此房屋之內。拖到7月16日,耿某也是一紙訴狀,遞到了長安區法院。耿某起訴的本應是物業中心,因為影響其使用該房屋的責任在物業中心或者在徐敏,但耿某卻以王某某未騰清房屋、影響自己使用為由進行起訴。在該案的審理中,對同一標的,也就是和平路裝飾材料市場E區2號房屋曾作出過審理和判決的長安區法院,依然我行我素,在王某某不到庭、徐敏不知情的情況下,於2003年10月16日,一紙缺席判決“王某某騰清和平路裝飾材料市場E區2號房屋”。致使矛盾向更加錯綜複雜的方向發展。

2003年11月10日,長安區法院判決後不到一個月,耿某申請對該生效判決強製執行。11月20日下午,已升任長安區法院法警隊副隊長的楊某作為該案執行主辦人,帶人到達了現場,在一片混亂之中強行完成了對E區2號房屋內物品的清理搬移。由於這次執行關係到上訪人對其財產損失和法院違法執行的核心訴求,同時由於長安區法院拒絕承認其是“強製執行”,有必要將幾個主要環節一一分析。

首先是執行主辦人楊某所作的解釋。楊某認為自己並非強製執行,而是“監督執行”。為了說明他確係監督執行,楊某向案件評查組和省委政法委組成的調查組提供了一份《執行和解書》。這份《執行和解書》,是由申請執行人耿某和被執行人王某某共同簽署的。但對這份和解書,王某某並不承認。在調查組向其詢問時,王某某斷然回絕,稱根本沒有這回事。調查組在核實這份《執行和解書》時卻發現,和解書上的確有王某某的簽名,但簽名日期卻是11月21日,晚於法院執行的日期11月20日。這就是說,在協議由被執行人簽字生效之前,楊某就帶人前去執行了。那麼,在協議正式生效之前,還不存在協議是否履行的情況下,法院怎麼能前去執行呢?

調查組查閱了長安區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又發現了另一個問題,即《執行通知書》上並沒有被執行人王某某的簽字。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執行通知書送達後受送達人拒絕簽收,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但本案執行通知書送達回證上並未載明王某某拒不簽收的事由。11月20日下午,楊某帶領執行人員趕到執行現場,先找物業中心的人打開房門並做見證人,而後由申請人耿某雇傭的搬家公司開始搬東西。聞訊趕來的徐敏的父親極力阻擋,一再申明房子是其女兒徐敏所租,房屋內的東西是徐敏所有,工商營業執照也是女兒徐敏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