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接訪督辦(3)(1 / 3)

2009年6月,劉豔先後五次在國家信訪局接待室院內、廣東大廈、中紀委信訪接待室外噴塗“打倒貪官”的標語,四次在中南海和天安門地段拋撒上訪材料,一次舉著橫幅闖入升國旗儀式警戒區……

劉豔鬧訪鬧出了很大的名氣,她不僅在全國各地聚集北京的上訪群體中說話很有分量,振臂一呼就能把其中的很多人召集起來,而且境外多家媒體盯上了她,通過各種途徑找到她,與她建立了直接聯係。劉豔隨時將鬧訪的錄像傳給他們,他們也不斷給劉豔以“指點”。從分析看,劉豔懷上孩子以逃避打擊,以及懷上孩子後各種出格的上訪,與境外媒體的“指點”有關。

劉豔的鬧訪,也付出了代價。僅她懷孕之前,就九次被依法處理,雖未被判刑、勞教,但行政拘留的滋味她是嚐過了。

如此鬧騰,劉豔所在地的承德市、平泉縣領導,受上級傳導的壓力,不是單一的,而是多向的、重複的。早在2009年7月,平泉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就領著劉豔到省信訪局陪訪,後來還到省接訪中心陪訪,省接訪中心聽完劉豔的訴求後,給秦皇島市、青龍縣分別下發過交辦函,秦皇島市、青龍縣多次反饋辦理情況,強調辦不下去的諸多困難。到2010年5月10日省委政法委副秘書長李永君帶隊督辦時,平泉縣為找到劉豔、為穩控劉豔,已經花費了一百大幾十萬。花這麼多錢已然不是小事了,更大的事還是各級傳導下去的巨大壓力。

下麵讓我們進入到案件中去,看看劉豔為什麼上訪,為什麼這麼鬧訪?

2004年,與丈夫離婚後想闖蕩市場的劉豔,從承德市平泉縣來到秦皇島市青龍縣,與王某、趙某某找當地相關部門協商,打算投資一個銅礦,並著手進行探礦申報工作。青龍縣人田某某、劉某某也看中了這個銅礦,並率先與銅礦所在地村委會簽訂了占地協議,展開了銅礦籌建工作。為此,雙方為爭奪探礦權產生矛盾。劉豔這方先期準備了探礦資料,並著手進行探礦申報工作;而田某某一方已經與當地村委會簽訂開發占地協議。雙方都在做前期準備工作,雙方都占理,雙方卻又不占全理。在這種情況下,經雙方反複協商,於2006年6月8日達成協議:由田某某一方獨家申報探礦權,劉豔一方放棄探礦權;田某某方對劉豔方前期開展的探礦權申報工作及資料準備工作費用,一次性支付六十萬元;田某某方給予劉豔10%的股份。雙方皆大歡喜,都在協議上簽了字。

這之後,田某某方組織開展探礦采礦活動,劉豔則要求按10%的股份行使權利。田某某等人不同意,提出行使權利可以,但必須把10%的股權資金拿來,否則不僅沒有權利插手該礦的任何事務,而且股份也沒有。

矛盾出來了。

這是個關乎利益的矛盾,雙方都不讓步。

劉豔於是走司法維權之路,先是訴至青龍縣法院,後又上訴至秦皇島市法院。兩級法院意見一致,認為2006年6月8日前雙方投入所形成的一切財產設施、相關權利,及依此產生的權益,劉豔享有10%的股權。而6月8日之後,為探采活動增加的投入,劉豔要按10%的比例增加投資。

對此,劉豔不服。應該說,劉豔不服是完全占理的。

劉豔是根據雙方協議,主張享有10%股份的確權之訴,兩級法院也隻能依法對此作出裁決。而兩級法院違反《民事訴訟法》不告不理原則,劉豔沒告,田某某方又沒有反訴,法院怎麼能在確認她股權的同時,附加投資義務呢?至於雙方簽訂協議之後,是否擴大探采規模,是否增加投入,雙方各占多少比例,是他們雙方的事情,法院無權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