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00條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隻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1098條第1項規定的限製。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適當放寬收養條件,一方麵是讓更有撫養能力、願意承擔更多社會責任且條件合適的收養人為社會作出更多貢獻,另一方麵也是考慮到被收養人的特殊情況,如孤兒可能有兄弟姐妹,並且願意在一起生活;殘疾兒童難以找到收養人;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有一起長大的玩伴,建立起了親密的兄弟姐妹情誼等,對收養人有無子女、已有子女人數和收養人數不設限,以讓特定條件的被收養人能夠有更多機會在幸福家庭中健康成長。

77.繼父或者繼母可以收養繼子女嗎?

《民法典》第1103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1093條第3項、第1094條第3項、第1098條和第1100條第1款規定的限製。

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係是由於生父母離婚或者一方死亡,另一方帶子女再婚後形成的。在通常情況下,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屬於姻親範圍,如果繼父母將繼子女收養為養子女,他們會形成法律擬製的直係血親關係。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正式辦理了收養手續,可以將繼子女收養為養子女。隨著收養關係的確立,該子女與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之間的關係仍為直係血親,而與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的父母子女關係隨之消滅。

78.辦理收養登記時,哪些人必須親自到場?

《民法典》第1101條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第1104條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願。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在辦理收養登記時,收養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有配偶者雙方都應親自到場,一方不能親自到場的,須出具經公證的委托收養書。八周歲以上的被收養人,也須親自到場。

79.辦理收養登記時應帶齊哪些證件和證明材料?

申請收養人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應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寫有本人年齡、婚姻、家庭成員、健康、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狀況的有效證明。

申請收養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須提供該兒童福利機構出具的同意送養的證明;申請收養棄嬰須提供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查找不到其生父母的證明;申請收養有殘疾的兒童,還須提供縣級醫療單位出具的殘疾狀況的證明;此外,申請人還應向登記機關提交寫明其收養目的,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撫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書麵保證。

80.辦理收養登記所需的證明材料應由哪些單位出具?

申請收養人是職工的,須由其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為其出具寫明本人年齡、婚姻、家庭成員等情況的證明;申請收養人如無工作單位,所需證明材料應由其所在居民委員會為其出具,並加蓋街道辦事處公章;申請收養人是農民的,由其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材料並須加蓋鄉、鎮人民政府公章。

81.收養關係何時成立?

《民法典》第1105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第1106條規定,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82.外國人在中國收養子女應如何辦理收養手續?

《民法典》第1109條規定,外國人依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其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並與送養人簽訂書麵協議,親自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上述證明材料應當經收養人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83.收養關係當事人可以要求他人保守收養秘密嗎?

《民法典》第1110條規定,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收養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屬於公民個人的隱私,為此法律專門作了有關保密的規定,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若他人故意泄露收養秘密並給收養關係當事人造成嚴重影響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係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據此,收養關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