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大總統選舉會,以下列各員組織之:
一參政院參政互選五十人。
二立法院議員互選五十人。
前項各款之互選,用記名連記投票法,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由內務總長監督之。
屆組織大總統選舉會,立法院在閉會期內時,以在京議員之名次在前者五十人,為大總統選舉會會員。
第五條大總統選舉會,由大總統召集,於每屆選舉期前三日以內組織之。
第六條大總統選舉會,以參政院議場為會場,以參政院院長為會長。
參政院院長,如係副總統兼任,或有其他事故時,以立法院議長為會長。
第七條選舉大總統之日,大總統敬謹將所推薦有被選舉為大總統資格者之姓名,宣布於大總統選舉會。
第八條大總統選舉會,除就被推薦三人投票外,得對於現任大總統投票。
第九條選舉大總統,以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到會,用記名單名投票法。得票滿投票人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當選。若皆不足當選票額時,就得票多數之二人行決選,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
第十條每屆應行選舉大總統之年,參政院參政,認為政治上有必要時,得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現任大總統連任之議決,由大總統公布之。
第十一條大總統任期未滿,因故去職時,應於三日內組織大總統臨時選舉會。
臨時選舉未舉行前,大總統職權,由副總統依約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代行之。如副總統同時因故去職,或現不在京,及有其他事故,不能代行時,由國務卿攝行其職權。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之職權,不得代行或攝行。
第十二條屆行臨時選舉之日,由代行或攝行大總統之職權者,谘行大總統臨時選舉會會長,指任會員十人,監視開啟尊藏金匱石室,恭領金匱到會,當眾宣布。就被推薦三人中,依九條之規定,投票選舉。
第十三條現任大總統連任,或當選大總統繼任,均應於就職時,為下列之宣誓。
餘誓以至誠遵守憲法,執行大總統之職務,謹誓。
憲法未公布施行以前,前項誓詞,須聲明遵守約法。
第十四條副總統之任期,與大總統同。任滿時,由連任或繼任之大總統推薦有第一條資格者三人,準用選舉大總統之規定行之。
第十五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施行之日,中華民國二年十月五日所宣布之大總統選舉法廢止之。)
依這選舉法看來,是大總統一任十年,且得連任,或一次或兩次三次,並未明定限製。試想做了大總統,已是年滿四十,人生上壽,不過百年,若連任數次,便是終身為大總統了。釋明上文第一、二、七、八、十三各條。後任的大總統,須由前任的大總統推薦三人,署名金簡,密貯金匱,將來選舉後任大總統時,除對於現任大總統,得票選舉連任外,隻有金簡中所寫的姓名,可以選舉,此外不能羼入,照此製度,明明是總統得以世襲,如袁總統有子十餘人,他若寫著三個兒子的姓名,藏將起來,俟後任選舉,總要把他三個兒子中,選出一人,否則惟有老袁永遠活著,仍歸他連任下去,別人是永世無望了。
第四條大總統選舉會,以下列各員組織之:
一參政院參政互選五十人。
二立法院議員互選五十人。
前項各款之互選,用記名連記投票法,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由內務總長監督之。
屆組織大總統選舉會,立法院在閉會期內時,以在京議員之名次在前者五十人,為大總統選舉會會員。
第五條大總統選舉會,由大總統召集,於每屆選舉期前三日以內組織之。
第六條大總統選舉會,以參政院議場為會場,以參政院院長為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