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提高部分信息技術(IT)產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對部分信息技術(IT)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稅率由現行的13%提高到17%的IT產品包括集成電路、分立器件(部分)、移動通訊基地站、以太網絡交換機、路由器、手持(車載)無線電話、其他微型數字式自動數據處理機、係統形式的微型機、液晶顯示器、陰極射線顯示器、硬盤驅動器、未列名數字式自動數據處理機設備、其他存儲部件、數控機床。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以人民幣結算的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試行

退(免)稅的補充通知

(財稅[2004]178號)

雲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做好雲南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的出口退稅試點工作,經國務院批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對雲南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銀行轉賬方式結算的,應退稅額由目前的退付70%,上調為100%退付;對以現金方式結算的,仍維持按應退稅額40%退付的現行規定。具體執行時間以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其他有關以人民幣結算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的退(免)稅事宜,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人民幣結算的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試行退(免)稅的通知》(財稅[2003]245號)的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調整出口

退(免)稅辦法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外貿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為了認真貫徹《外貿法》,使出口退(免)稅規定更好地適應《外貿法》的要求,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營者”),按《外貿法》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後,應在30日內持已辦理備案登記並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基本賬戶號碼和海關進出口企業代碼等文件,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後出口的貨物可按規定辦理退(免)稅。

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出口退稅登記證,且在原核準經營範圍內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對外貿易經營者,不再辦理退稅認定手續;對外貿易經營者如超出原核準經營範圍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的,仍需按本辦法辦理退稅認定手續。

對外貿易經營者如發生撤並、變更情況,應於備案登記撤並、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注銷或變更退稅認定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中有關出口退稅登記的規定停止執行。

二、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按照備案登記的身份名稱開展出口業務和申請出口退(免)稅。個人(包括外國個人,下同)須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方可申請出口退(免)稅。

三、凡具有生產出口產品能力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其出口的貨物按照現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

對沒有生產能力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其出口的貨物按現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的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

對認定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出口的貨物,按現行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的規定,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四、外貿企業從流通企業購進直接出口的貨物,準予按現行規定的手續和程序辦理退(免)稅。

生產企業從流通企業購進並直接出口的貨物,對退稅試點的企業可按出口自產貨物的規定,實行“免抵退”稅辦法(試點企業名單及具體辦法另行下達);對非退稅試點的企業,其退稅範圍繼續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的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除第四條從2004年6月1日起執行外,其他規定從2004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針對有關地區在執行出口退稅政策中反映的一些問題,經研究,現將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具體問題規定如下: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238號)第四條所述“……外商投資企業采購符合退稅條件的國產設備……”是指:

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符合《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製乙類)的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準予退稅;

2.在2002年4月1日以後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符合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經貿委、原外經貿部聯合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第21號令)中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準予退稅。

不予退稅的設備範圍以國務院《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171號)中規定的“投資各方的貨幣投資總額”(含企業借款),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金和追加投資金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97號)規定的“外經貿部及其授權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批準書複印件”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複印件”。

外商投資企業購進國產設備後,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辦理退稅。

二、出口企業(包括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下同)出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3]222號)及其他有關文件規定的不予退(免)稅的貨物,應分別按下列公式計提銷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彙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小規模納稅人: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彙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稅的貨物,須按照複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與所耗用進口料件的差額計提銷項稅額或計算應納稅額。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複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貨物的,繼續予以免稅。

不予退(免)稅的貨物若為應稅消費品,須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繳納消費稅。

三、免稅出口卷煙轉入成本的進項稅額,按出口卷煙含消費稅的金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計算分攤。計算出口卷煙含稅金額的公式如下:

出口卷煙含稅金額=出口數量×銷售價格÷(1-消費稅稅率)

當出口卷煙同類產品國內銷售價格低於稅務機關公示的計稅價格時,公式中的銷售價格為稅務機關公示的計稅價格;高於稅務機關公示的計稅價格時,公式中的銷售價格為實際銷售價格。

四、國外客戶推遲支付貨款或不能支付貨款的出口貨物,及出口企業以差額結彙方式進行結彙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凡外彙管理部門出具出口收彙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的,出口企業可按現行有關規定申報辦理退(免)稅手續。

五、承接對外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申請辦理修理修配收入的退(免)稅手續時,須提供其與外商簽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及其他規定的憑證,不再提供出口收彙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修理修配收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加工費和材料費之和為準,退稅率按被修理修配貨物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六、外貿企業采取作價加工方式從事進料加工複出口業務,未按規定辦理“進料加工免稅證明”的,相應的複出口產品,外貿企業不得申請辦理退(免)稅。

七、出口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出口後,須在自報關出口之日起30天內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和代理出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並及時轉給委托出口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在開具代理出口證明後,要及時上傳有關電子信息,並在年終清算期內對已簽發的《代理出口產品證明》進行清理,對出口企業未按規定收齊《出口收彙核銷單》的,要函告委托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委托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須對該批貨物按內銷征稅。

八、本通知除第一條外,其他各條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列名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產品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使出口退稅適應外貿經營權放開後的需要,鼓勵生產型出口企業利用國際銷售網絡擴大出口,積累生產企業收購產品出口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管理經驗,經研究,現決定對列名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產品試行免抵退稅辦法。具體通知如下:

一、列名生產企業在外購產品出口並按規定在財務上作銷售後,在規定的申報期內,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抵、退稅申報。

二、主管稅務機關接到列名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申報後,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及國稅發[2002]11號文件等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對審核無誤的予以辦理免、抵、退稅及調庫手續。

三、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產品如屬應稅消費品,稅務機關可比照外貿企業退還消費稅的辦法退還消費稅;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按現行規定免征消費稅。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采取切實可行措施,加強列名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產品的免、抵、退稅管理。對列名生產企業的稅收違法行為,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上述稅收政策試行期間,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要密切關注試行情況,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並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機電設備有關退(免)稅問題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取消了出口貨物退(免)稅A類企業的審批規定。為了認真貫徹國務院的決定,支持外貿出口,保持出口退稅政策的連續性,經研究決定,對具有原A類企業條件的出口企業繼續執行先退稅後核銷的辦法。具體通知如下:

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生產企業,可實行“先退稅後核銷”辦法。

(一)必須是生產船舶、大型成套機電設備,且生產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

(二)年創彙額3000萬美元以上(西部地區2000萬美元以上);

(三)從未發生過騙取出口退稅問題;

(四)企業擁有一定規模的資產,如發生騙稅案件或錯退稅款問題,可抵押所退(免)稅款;

(五)企業財務製度健全。

西部地區是指:重慶市,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省,西藏、寧夏、新疆、內蒙古、廣西自治區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和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二、上述生產企業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機電設備,在其退稅憑證尚未收集齊全的情況下,可憑出口合同、銷售明細賬等資料,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退稅部門)辦理免抵退稅申報。退稅部門可據此按照現行出口退(免)稅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免抵退稅的審核、審批手續。

企業在退稅憑證收集齊全後,應及時向所在地退稅部門提供,退稅部門應對企業的退稅憑證,包括紙製憑證(如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彙核銷單)和相關電子信息,進行逐筆複審。複審無誤的,予以核銷已免抵退稅款。複審有誤的,多免抵退稅的予以追回,少免抵退稅的予以補齊。

企業超過出口合同約定的時間未收彙核銷的,退稅部門對已免抵退稅款一律追回,並通知企業主管征稅機關按內銷貨物征稅。

三、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針對各地反映出口退稅政策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經研究,通知如下:

一、免、抵、退稅辦法中視同內銷征稅的貨物按以下公式計提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視同內銷征稅貨物的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彙人民幣牌價×增值稅征稅稅率

上述視同內銷征稅貨物,出口企業已按規定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並已轉成本的,可從成本科目中轉入進項稅額科目。

視同內銷征稅貨物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規定的生產企業自報關出口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收齊有關出口退(免)稅憑證或未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手續的貨物,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用“口岸電子執法係統”的出口數據審核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出口額的通知》(國稅函[2003]95號)規定的生產企業申報的沒有電子數據(有紙質報關單的除外)的免、抵、退稅出口貨物和有電子數據但企業未在當月申報的出口貨物。按國稅函[2003]95號文件規定應在次月補稅的出口額中,不包括委托、代理出口以及寄售業務的出口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按照財稅[2002]7號文件規定的計算公式計算。

二、按國稅函[2003]95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對生產企業視同內銷已繳納稅款的出口貨物,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後,可在規定的出口退稅清算期內,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免抵退稅手續。對企業出口貨物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比重過高,致使企業已繳稅款無法抵扣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可在規定的清算期內按規定的出口退稅率予以退稅。

三、生產型企業集團公司(或總廠)代理成員企業(或分廠)出口貨物後,企業集團(或總廠)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由成員企業(或分廠)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四、經有關部門批準具有對外經濟合作經營權的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凡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購進與對外承包工程相關的出口貨物時,供貨生產企業可憑對外承包工程公司提供的對外經濟合作經營權批準證書(複印件)等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對外承包工程公司憑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與對外承包工程相關的出口貨物退稅。

五、保稅區內生產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購進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產品出口的,可按保稅區海關出具的出境備案清單以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免、抵、退稅。

保稅區內進料加工企業從境外進口料件,可憑保稅區海關簽發的“海關保稅區進境貨物備案清單”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等單證。

六、對通過海關監管倉出口的貨物,可憑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及其他規定的憑證,按現行規定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七、財稅[2002]7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中列名的且不能按規定計提進項稅額的免稅貨物。

八、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除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外,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發生的應退稅額,不實行按月退稅的辦法,而是采取結轉下期繼續抵頂其內銷貨物應納稅額。12個月後,如該企業屬於小型出口企業,則按本通知第九條有關小型出口企業的規定執行;如該企業屬於小型出口企業以外的企業,則實行統一的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的辦法。

注冊開業時間在1年以上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小型出口企業除外),經地市稅務機關核實確有生產能力並無偷稅行為及走私、逃套彙等違法行為的,可實行統一的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的辦法。

新成立的內外銷銷售額之和超過500萬元(含)人民幣,且外銷銷售額占其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超過50%(含)的生產企業,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個月內不辦理退稅確有困難的,在從嚴掌握的基礎上,經盛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可實行統一的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的辦法。

九、對財稅[2002]7號文件第八條規定的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小型出口企業在年度中間發生的應退稅額,不實行按月退稅的辦法,而是采取結轉下期繼續抵頂其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年底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一次性辦理退稅的辦法。小型出口企業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根據企業上一個納稅年度的內外銷銷售額之和在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5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下的幅度內,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情況確定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的標準。

十、生產企業出口實行簡易辦法征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出口的其他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十一、小規模納稅人委托其他加工企業從事來料加工業務的,可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加工企業可憑《來料加工免稅證明》辦理加工費的免稅手續。

十二、非增值稅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在保稅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采購的國產設備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171號)有關規定的,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十三、外商投資企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業承建的工程項目,由承建企業采購的國產設備,凡符合國稅發[1999]171號文件有關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可與承建企業簽訂委托購買國產設備協議,承建企業憑委托購買國產設備協議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的《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登記手冊》采購國產設備,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交由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十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農藥出口退稅政策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從2004年1月1日起,對國產農藥免征生產環節增值稅的政策停止執行。為鼓勵農藥出口,現將農藥出口有關退稅政策通知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若幹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48種農藥出口,從2004年1月1日起,準予按現行出口貨物退稅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並適用11%的出口退稅率。

上述出口農藥海關商品碼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關於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擴大退稅國產品經營範圍和

簡化退稅手續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

經國務院批準,對納入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免公司)統一經營、統一組織進貨、統一製定零售價格、統一管理的,在對外開放的機嚐港口、火車站、陸路邊境口岸、出境飛機、火車、輪船上經批準設立的出境免稅店以及供應國際航行船舶的免稅店(以下簡稱:免稅店),經營退稅國產品實行下列退稅政策:

一、放開免稅店經營退稅國產品的商品品種。除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製出口的商品以外,不再對免稅店經營其他國產品在品種上加以限製。對免稅店允許經營的國產品實行退稅政策。

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製出口的商品是指:

1.中免公司以及納入其統一經營、統一組織進貨、統一製定零售價格、統一管理的各免稅店,經營退稅國產品的範圍超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範圍的項目和商品。

2.《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境物品表》所列商品。

3.《衛生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加強人體血液、組織器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血液和血液製品、人體組織和器官(包括胎兒)以及利用人體組織和器官(包括胎兒)加工生產的製劑。

4.根據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調整並公布的《禁止出口貨物目錄》所列商品(海關監管代碼為“8”)。

5.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一、二級保護的野生動物及產品、列入《瀕危野生動物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二、三級的動物、動物產品和植物、植物產品(海關監管代碼為“F”)。

6.列入《精神藥品管製品種目錄》海關監管代碼為“I”的商品、《麻醉藥品管製品種目錄》海關監管代碼為“W”的商品、《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或嚴格限製的有毒化學品目錄》海關監管代碼為“X”的商品。

7.海關總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認的其他禁止出口和限製出口的物品。

二、簡化對允許免稅店經營國產品的退稅手續。對中免公司統一采購並報關進入海關監管倉庫專供出境免稅店銷售的商品視同實際出口,海關予以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同時上傳電子數據,中免公司統一按照有關規定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部門辦理退稅手續。增值稅的退稅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出口退稅率執行。具體退稅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另行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