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新辦企業減免政策及納稅籌劃

財政部稅務總局

關於加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以下簡稱財稅208號文件)下發後,部分地區反映,該政策在貫徹落實營業稅優惠政策時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為了切實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的落實工作,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財稅[2002]208號文件規定的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活動免征營業稅,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下崗失業人員從事經營活動雇工8人(含8人)以上,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注明為個體工商業戶,均按照新辦服務型企業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執行。

二、財稅208號文件中的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原有的企業合並、分立、改製、改組、擴建、搬遷、轉產以及吸收新成員、改變隸屬關係、改變企業名稱和企業法人代表的,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三、此前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營業稅優惠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其他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軟件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規定

執行口徑等問題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以下簡稱《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70號)先後發布後,一些地區反映有些政策存在執行口徑不統一等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通知》第一條第二款“新辦軟件生產企業”,是指《通知》生效之日,即2000年7月1日以後新辦的軟件生產企業。2000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軟件生產企業,不享受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的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如經過認定屬於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可以按照《通知》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執行。

二、軟件生產企業的開始獲利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經營後第一個有應納稅所得額的年度,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可依照稅收有關規定逐年結轉彌補,以彌補虧損後有應納稅所得額的年度為獲利年度。

三、享受《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的軟件生產企業,其減免稅年度應從開始獲利年度起連續計算,不得因期間發生虧損而推延。

四、對經認定屬於新辦軟件生產企業同時又是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的減免稅優惠。在減稅期間,按照15%稅率減半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後,按照15%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

五、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

為促進軍隊轉業幹部自主擇業,現將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的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三、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經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和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企業,如果已經按[2001]國轉聯8號文件的規定,享受了稅收優惠政策,可以繼續執行到期滿為止;如果沒有享受上述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精神,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

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二、對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

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三、對現有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和現有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對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減征30%。

四、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製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以下除外: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商貿企業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企業),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1.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

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並逐步實行產權主體多元化;

3.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

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五、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六、提高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起征點。

提高增值稅的起征點:將銷售貨物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月銷售額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將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月銷售額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將按次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每次(日)銷售額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提高營業稅的起征點:將按期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月銷售額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將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由現行每次(日)營業額50元提高到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七、本《通知》所稱的新辦企業是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下發後新組建的企業。原有的企業合並、分立、改製、改組、擴建、搬遷、轉產以及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或隸屬)關係、改變企業名稱的,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本《通知》所稱的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

本《通知》所稱的下崗失業人員是指:1.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2.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3.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並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

八、上述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對於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下發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間組建,並於2003年1月1日前通過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和稅務機關審核的企業,從2003年1月1日起3年內享受該政策;對於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下發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間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後(含2003年1月1日)通過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和稅務機關審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後(含2003年1月1日)組建,並通過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和稅務機關審核的企業,從通過稅務機關審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該政策。

九、本《通知》下發之後,現行有關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仍按原規定執行。如果企業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又適用原有的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幹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精神,現將落實有關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實施意見通知如下:

一、對設在西部地區,以國家規定的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企業總收入70%的企業,實行企業自行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的管理辦法。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企業方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麵申請並附送相關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上報,第1年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第2年及以後年度報經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執行。

凡對投資項目是否屬於鼓勵類項目難以界定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企業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並結合其他相關材料審核認定。

二、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基礎產業的企業,且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實行企業自行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的管理辦法。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性業務如何享受稅收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09號)的規定執行。

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麵申請並附送相關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上報,第1年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第2年及以後年度報經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執行。

上述企業同時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時,按15%稅率計算出應納所得稅額後減半執行。

前款所稱企業,是指投資主體自建、運營上述項目的企業,單純承攬上述項目建設的施工企業不得享受2年免征,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三、企業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或未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四、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方的內資企業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稅。其中內資企業凡減免稅款涉及中央收入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需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五、對實行彙總(合並)納稅企業,應當將西部地區的成員企業與西部地區以外的成員企業分開,分別彙總(合並)申報納稅,分別適用稅率。

六、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免稅的審批程序和辦法,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七、各地不得擅自擴大國辦發[2001]73號及財稅[2001]202號文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範圍和條件。一經發現,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體現國家對西部地區的重點支持,全麵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幹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00]33號)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幹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3號)精神,現將西部大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政策的適用範圍包括重慶市、四川盛貴州盛雲南盛西藏自治區、陝西盛甘肅盛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盛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內蒙古自治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上述地區以下統稱“西部地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二、具體內容

1.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是指以《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

國家鼓勵類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規定的鼓勵類項目和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聯合發布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第18號令)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

2.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方的內資企業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稅。中央企業所得稅減免的審批權限和程序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3.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如下優惠政策: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新辦交通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公路、鐵路、航空、港口、碼頭運營和管道運輸的企業。新辦電力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電力運營的企業。新辦水利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江河湖泊綜合治理、防洪除澇、灌溉、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力發電、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設等開發水利、防治水害的企業。新辦郵政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郵政運營的企業。新辦廣播電視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廣播電視運營的企業。

4.對為保護生態環境,退耕還林(生態林應在80%以上)、草產出的農業特產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內免征農業特產稅。

5.對西部地區公路國道、省道建設用地,比照鐵路、民航建設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稅的建設用地具體範圍限於公路線路、公路線路兩側邊溝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線的堆貨嚐養路道班、檢查站、工程隊、洗車場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稅之列。

西部地區公路國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設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稅,由盛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不再屬於免稅範圍的,應當自改變用途之日起補繳耕地占用稅。

6.對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0年修訂)》和《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資優勢產業按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聯合發布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第18號令)執行。

上述免稅政策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具體執行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

為緩解隨軍家屬的就業困難,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現對隨軍家屬就業的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二、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但稅務部門應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

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或個人享受免稅期間,應按現行有關稅收規定,對此類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凡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其免稅政策。

每一隨軍家屬隻能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請遵照執行。

【案例】如何選擇所得稅優惠期

基本情況

華瑞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於2004年9月18日開業,主要從事計算機應用服務。華瑞公司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屬於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2004年9~12月四個月的企業所得稅為6萬元。2005年1~6月,華瑞公司已累計實現利潤54萬元,按公司現有業務水平計算,全年可實現利潤超過100萬元。

問:該公司應該如何選擇所得稅優惠期?

政策解讀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谘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谘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第三產業企業、利用“三廢”為主要原料生產的企業、“老、少、邊、窮”地區新辦企業、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如為年度中間開業,當年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選擇就當年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計算。如企業已選擇該辦法後次年度發生虧損,其上一年度已納稅款不予退庫,虧損年度應計算為減免執行期限,其虧損額可按規定用以後年度的所得抵補。

籌劃分析

方案一,華瑞公司選擇在2004年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則可以免予繳納2004年9~12月四個月的企業所得稅6萬元。

方案二,把減免稅年度選擇在2005年,按照公司預測,2005年實現的利潤將突破100萬元,這樣,公司今年享受減免的企業所得稅將達到33萬元。

籌劃結果

與2004年的企業所得稅額6萬元相比,兩種方案稅負差額高達27萬元(33-6)。因此,華瑞公司把減免稅年度選擇在2005年比較合適。

特別提示

在選擇所得稅優惠期時,關鍵是在於對未來實現的利潤的預測上,隻有準確地對未來收益進行預測,才能做出合理的選擇。

6.10企業改革改製減免政策及納稅籌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債轉股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經國務院批準,為進一步做好債轉股工作,支持企業改革,現將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轉股的企業(以下簡稱“債轉股企業”),在債轉股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增值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按債轉股企業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訂的債轉股協議,債轉股原企業將貨物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債轉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稅。債轉股原企業將應稅消費品作為投資提供給債轉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費稅。

上述優惠政策從國務院批準債轉股企業債轉股實施方案之日起執行。 本通知下發之前,對債轉股原企業已征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不再退還。

二、債轉股企業應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債轉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潤所計算的企業所得稅,應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財政分享體製規定分別由中央與地方財政返還給債轉股原企業,專項用於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債轉股新公司股權,並相應增加債轉股原企業的國家資本金。具體財政返還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後有關所得稅退庫管理的通知》(財稅[2002]322號)的有關規定辦理。資產管理公司對債轉股企業股權回購事宜按財政部資產處理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