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刑法的概念和性質(1 / 1)

與民法、經濟法等其他法律相比,刑法還具有一些特有的法律屬性:

1.規定內容的特定性。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即以禁止、處罰犯罪行為為其內容的法律規範,故刑法規範又被稱作罪行規範。其他法律則不具有這樣的內容。例如,憲法是規定國家的社會製度、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構的法律。婚姻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各個法律由於各自規定的特定內容而相互區別。

2.調整範圍的廣泛性。刑法還以其調控社會關係範圍的廣泛性為特征,這也是刑法與其他部門法的區別之處。其他部門法隻調整某一方麵的社會關係,例如,民法隻是調整一定範圍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經濟法隻是調整一定的經濟關係;行政法隻是調整行政關係;而刑法調整的範圍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一切社會關係,如政治的、經濟的、財產的、人身的、社會秩序的、職務的等各個方麵的社會關係,刑法都可以進行調整。

3.保護權益的後盾性。一項保護某種權益的法律,為了保證該法律的實施,往往規定一章“法律責任”,即違反該項法律所應承擔的責任。我國的《藥品管理法》、《公司法》等均設有這樣的規定。在這樣的章節之中,除了規定違反該項法律應受行政處罰的以外,還往往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予以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是當某項法律本身所規定的製裁手段不足以保護該項法律規定的權益時,就需要借助刑法的強製手段來加以保護。由此可見,刑法是其他法律保護權益的堅強後盾。正如有的學者所說的,刑法是其他部門法的保護法。

4.製裁手段的嚴厲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行為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受到應有的法律製裁,所以,一般部門法對違反本法的行為也規定了製裁的方法,例如民法中的賠償損失、恢複原狀、賠禮道歉,行政法中的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等。這些製裁的手段顯然並不嚴厲。刑法規定的製裁方法主要是刑罰。毫無疑問,在各種法律的製裁手段中,刑法是最為嚴厲的。它不僅可以表現為剝奪犯罪人的財產權利與政治權利,而且可以表現為剝奪其一定期限的或終身的自由,甚至可以表現為剝奪其生命。不僅如此,刑法製裁手段的嚴厲性還表現在其強製性方麵,即除極少數“親告罪”之外,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得自行和解,“私了”刑事案件。

與民法、經濟法等其他法律相比,刑法還具有一些特有的法律屬性:

1.規定內容的特定性。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即以禁止、處罰犯罪行為為其內容的法律規範,故刑法規範又被稱作罪行規範。其他法律則不具有這樣的內容。例如,憲法是規定國家的社會製度、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構的法律。婚姻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各個法律由於各自規定的特定內容而相互區別。

2.調整範圍的廣泛性。刑法還以其調控社會關係範圍的廣泛性為特征,這也是刑法與其他部門法的區別之處。其他部門法隻調整某一方麵的社會關係,例如,民法隻是調整一定範圍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經濟法隻是調整一定的經濟關係;行政法隻是調整行政關係;而刑法調整的範圍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一切社會關係,如政治的、經濟的、財產的、人身的、社會秩序的、職務的等各個方麵的社會關係,刑法都可以進行調整。

3.保護權益的後盾性。一項保護某種權益的法律,為了保證該法律的實施,往往規定一章“法律責任”,即違反該項法律所應承擔的責任。我國的《藥品管理法》、《公司法》等均設有這樣的規定。在這樣的章節之中,除了規定違反該項法律應受行政處罰的以外,還往往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予以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是當某項法律本身所規定的製裁手段不足以保護該項法律規定的權益時,就需要借助刑法的強製手段來加以保護。由此可見,刑法是其他法律保護權益的堅強後盾。正如有的學者所說的,刑法是其他部門法的保護法。

4.製裁手段的嚴厲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行為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受到應有的法律製裁,所以,一般部門法對違反本法的行為也規定了製裁的方法,例如民法中的賠償損失、恢複原狀、賠禮道歉,行政法中的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等。這些製裁的手段顯然並不嚴厲。刑法規定的製裁方法主要是刑罰。毫無疑問,在各種法律的製裁手段中,刑法是最為嚴厲的。它不僅可以表現為剝奪犯罪人的財產權利與政治權利,而且可以表現為剝奪其一定期限的或終身的自由,甚至可以表現為剝奪其生命。不僅如此,刑法製裁手段的嚴厲性還表現在其強製性方麵,即除極少數“親告罪”之外,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得自行和解,“私了”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