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及時原則
刑法解釋的目的是為了讓人們正確地理解和運用刑法,以便同犯罪行為作鬥爭,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一旦遇到立法上規定不夠明確、具體的條文,或者實踐中遇到的新問題,就要及時解釋,以解決立法與司法的脫節和理論與實踐的矛盾。
(四)明確原則
對刑法規範的解釋,必須意思明確、用詞得當、具體周詳,以便於運用。要盡量避免用詞不當、模棱兩可、前後矛盾。
(五)理論與實踐經驗相結合原則
刑事立法活動、司法活動和行刑活動,都是刑法的實踐,這些實踐都是以一定的理論為依據的。而這些理論依據又往往是以刑法哲學理論為基礎,或者在理論的某一方麵或某些方麵涉及哲學理論。這就能夠說明刑法理論與刑法實踐是相結合的。在這樣的結合過程中,或多或少地會得出正確或錯誤的經驗來。這種經驗又常常是以司法的法律適用解釋和行刑的刑事政策或行政政策的解釋體現出來的。無論是關於有益方麵的還是關於不足或缺陷方麵的,都可能作為刑法的創製或修改、補充的依據。如果說這種解釋上升到一種刑法、刑罰理論領域,那就是解釋中的理論與刑法的創製或修改的實踐相結合的一種表現。
三、刑法解釋的方法
刑法解釋的方法分為文理解釋和論理解釋。
(一)文理解釋
文理解釋,又稱文法解釋、文義解釋,是指對法律條文的字義(包括單詞、概念、術語等)從文理方麵所作的解釋。其特點是:在解釋刑法規範的含義時,不考慮任何與該刑法規定相關的因素,嚴格按照其詞義和語法的結構來釋明其含義,不能擴大,也不能縮小。例如《刑法》第97條規定:“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見,文理解釋是一種基本的但卻並非不重要的解釋方法。因此,在對刑法進行解釋時,應當首先考慮文理解釋的方法。
(二)論理解釋
論理解釋,是指參酌立法的基本精神,聯係刑法產生的緣由、曆史沿革及其他有關事項,闡明刑法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論理解釋方法又分為以下幾種具體方法:
1.當然解釋
當然解釋,又稱自然解釋,是指刑法規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據規範目的和事物屬性的邏輯推理,將該事項解釋為包括在刑法規定的適用範圍之內。但對明文規定的法條,不能輕易適用此“當然”解釋。這種“當然”的標準,應當是正確的客觀標準,不能依照解釋法律者的主觀認識標準。例如,《刑法》第17條第一款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而該條第2款又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刑法規定的八種罪的要負刑事責任。那麼不滿14周歲的人呢?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從當然解釋來看,可以依據上述兩款規定,當然地推理出兩個結論:一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僅對刑法規定的八種重罪負刑事責任。那麼已滿16周歲的人對包括重罪、輕罪、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等一切犯罪都負刑事責任;二是已滿16周歲的人對一切犯罪都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對部分犯罪負刑事責任,那麼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一切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又例如,《刑法》第201條第1款規定“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構成偷稅罪。據此,認定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三次以上行政處罰後又偷稅的構成偷稅罪,就是當然解釋。
(三)及時原則
刑法解釋的目的是為了讓人們正確地理解和運用刑法,以便同犯罪行為作鬥爭,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一旦遇到立法上規定不夠明確、具體的條文,或者實踐中遇到的新問題,就要及時解釋,以解決立法與司法的脫節和理論與實踐的矛盾。
(四)明確原則
對刑法規範的解釋,必須意思明確、用詞得當、具體周詳,以便於運用。要盡量避免用詞不當、模棱兩可、前後矛盾。
(五)理論與實踐經驗相結合原則
刑事立法活動、司法活動和行刑活動,都是刑法的實踐,這些實踐都是以一定的理論為依據的。而這些理論依據又往往是以刑法哲學理論為基礎,或者在理論的某一方麵或某些方麵涉及哲學理論。這就能夠說明刑法理論與刑法實踐是相結合的。在這樣的結合過程中,或多或少地會得出正確或錯誤的經驗來。這種經驗又常常是以司法的法律適用解釋和行刑的刑事政策或行政政策的解釋體現出來的。無論是關於有益方麵的還是關於不足或缺陷方麵的,都可能作為刑法的創製或修改、補充的依據。如果說這種解釋上升到一種刑法、刑罰理論領域,那就是解釋中的理論與刑法的創製或修改的實踐相結合的一種表現。
三、刑法解釋的方法
刑法解釋的方法分為文理解釋和論理解釋。
(一)文理解釋
文理解釋,又稱文法解釋、文義解釋,是指對法律條文的字義(包括單詞、概念、術語等)從文理方麵所作的解釋。其特點是:在解釋刑法規範的含義時,不考慮任何與該刑法規定相關的因素,嚴格按照其詞義和語法的結構來釋明其含義,不能擴大,也不能縮小。例如《刑法》第97條規定:“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見,文理解釋是一種基本的但卻並非不重要的解釋方法。因此,在對刑法進行解釋時,應當首先考慮文理解釋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