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1 / 2)

(一)定罪上一律平等

任何人犯罪,無論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平等對待,適用相同的定罪標準。不能因為被告人地位高、功勞大而使其逍遙法外、不予定罪;也不能因為被告人是普通公民就妄加追究、任意定罪。這一原則的精神體現在諸多方麵。例如,刑法對其適用範圍的規定表明,隻要是犯罪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而不論犯罪人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當然,對於刑法中特別規定的區別對待,是法律規定的不平等,不是法律適用上的不平等。比如:刑法對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從寬規定、對精神病人刑事責任的減輕或者免除的規定等,都是法律規定的不平等,而不是刑法適用的不平等。

(二)量刑上一律平等

我國司法機關在量刑過程中必須做到刑事司法公正,這是適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在我國刑法總則中,對刑罰的種類和刑罰的具體運用作了規定,而刑法分則對每一具體犯罪規定了法定刑及量刑幅度。司法機關對任何犯罪都應當嚴格按照刑法規定的量刑標準量刑,不允許搞法外處刑。同時,犯相同的罪,且具有相同犯罪情節的,應做到罪罰一致。根據刑法規定,在罪名相同,犯罪情節不同的情況下,有的規定法定從重處罰的情節,有的規定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這種同罪不同罰的情形,是合理、正常的,並不違背量刑平等原則,這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同情況區別對待的問題。但如果是因為某人權大位高,或財大氣粗而導致同罪異罰,則是違背量刑平等原則的。

(三)行刑上一律平等

我國刑法對刑罰的執行方法和措施作了完備的規定。依法行刑、嚴格行刑是行刑上一律平等的必然要求。在執行刑罰時,對所有的受刑人應平等對待。凡罪行相同、主觀惡性相同的,刑罰處罰也應相同。不能因為受刑人的權勢地位、富裕程度而搞特殊;同時,也不能因為受刑人的地位卑微、生活貧困而加以歧視。對於刑法規定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的條件和標準也應體現平等。要依法嚴格執行這些標準和條件,不能對不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條件和標準的受刑人違法給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也不能對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條件和標準的人不給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當然,由於每位受刑人的罪行輕重不同、危害後果不同、主觀惡性不同、改造表現不同,給予受刑人差別對待是符合行刑平等原則的,比如教育改造工作中的分類處理機製、累進製,都體現了行刑平等的司法公正精神,是行刑平等的實質體現。

(一)定罪上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