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罪數問題概述(1 / 2)

三、罪數確定標準的相關理論

罪數問題的核心是確定犯罪的單複數目,這必然涉及犯罪構成要件的單複數問題。而在犯罪的諸要件中,主觀心態、客觀行為的“個數”如何確定,一直是個頗費思慮的問題。此外由於犯罪存在著未完成的形態,這導致具體犯罪的要件也可能存在著不完備的形態。因此,選擇合適的標準以確定犯罪的數目就顯得非常重要。理論界對於罪數的標準分歧頗多。以下擇其主要觀點,簡要評論。

(一)行為標準說

該說主張,以行為的個數作為判定罪數的標準,有幾個行為就構成幾個犯罪。然而,行為在刑法中是一個很難精確界定的概念。它並不能簡單理解為肢體的“一次性”舉動,可能表現為一係列的動作,且在時間上有相當長的間隔。因此,該標準在實施中存在操作上的困難。如一人蓄意殺人,經過長時間的精心準備,觀察被害人的生活習慣、行走路線,購買相關的犯罪工具如匕首、繩索,然後再蹲守潛伏,最後等到被害人出現,暴起行凶,殺害對方後掩埋屍體,銷毀凶器與被害人的遺物。對於這樣的案例,無論是學者還是普通人,大多數都會同意這是“一個”故意殺人罪,但其中的行為個數是否也隻是“一個”,且又根據什麼理由來證明呢?為了彌補不足,有些學者又提出法律行為說以對行為標準說進行完善,但卻使此標準更難以操作。

(二)結果標準說(法益標準說)

該說主張,以危害行為所侵害法益的個數作為判定罪數的標準。對法益個數的統計,又因法益性質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標準。該說回避了行為個數難以確定的問題。但法益作為一個有相當模糊性的概念,其個數也是難以界定的。而且對於同一法益,不同性質的行為侵害後,完全可以構成不同的犯罪。以對財產權的侵犯行為為例,行為人如秘密竊取,可構成盜竊罪;如公然奪取,可構成搶奪罪;如以隱私或暴力相要挾,可構成敲詐勒索罪。此時雖隻涉及一個法益,卻完全是不同的犯罪。如果進一步考慮威脅法益的次數、方式來完善該理論,又必須再考慮行為的性質,顯然更難以操作。

(三)因果關係說

該說主張,以犯罪行為所涉及的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係的個數作為判定罪數的標準。然而,因果關係的不確定性很多,現實生活中充斥著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且對於某些犯罪結果,其危害原因的數目難以精確統計。在此情形下,什麼時候隻有一個因果關係,什麼時候有多個因果關係,難以界定。

(四)犯意標準說

該說主張,以行為人主觀的犯罪意思的個數,作為判定罪數的標準,因為犯罪行為是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客觀體現,主觀有幾種惡性,就應該構成幾個罪。此說回避了客觀世界的複雜性問題,但其麻煩在於,人類的主觀意思更難認識,更難統計出其數目。因為主觀意識有多種層次,如在一個統一的主觀意識之下,又可以有多個下屬的受支配的主觀意識,此時算一個主觀犯意還是多個主觀犯意?難以說明。例如行為人基於對被害人的憎恨,先後實施誹謗、侮辱、誣告陷害、發匿名信恐嚇等行為,借以達到嚴重傷害對方身心健康的目的。在傷害對方的身心健康這樣一個起支配作用的主觀意識之下,又有多個從屬性的意識,如誹謗以破壞名譽、侮辱以侵犯人格尊嚴的意識;此種意識算一個還是多個?很難界定。而且,主觀意識有時具有相當的模糊性,如行為人臨時起意,心中甚至缺乏明確的目標,隻是由於內心一時激憤而實施某個或某些犯罪行為。對這種激憤,如何界定出犯意的個數?難以操作。

三、罪數確定標準的相關理論

罪數問題的核心是確定犯罪的單複數目,這必然涉及犯罪構成要件的單複數問題。而在犯罪的諸要件中,主觀心態、客觀行為的“個數”如何確定,一直是個頗費思慮的問題。此外由於犯罪存在著未完成的形態,這導致具體犯罪的要件也可能存在著不完備的形態。因此,選擇合適的標準以確定犯罪的數目就顯得非常重要。理論界對於罪數的標準分歧頗多。以下擇其主要觀點,簡要評論。

(一)行為標準說

該說主張,以行為的個數作為判定罪數的標準,有幾個行為就構成幾個犯罪。然而,行為在刑法中是一個很難精確界定的概念。它並不能簡單理解為肢體的“一次性”舉動,可能表現為一係列的動作,且在時間上有相當長的間隔。因此,該標準在實施中存在操作上的困難。如一人蓄意殺人,經過長時間的精心準備,觀察被害人的生活習慣、行走路線,購買相關的犯罪工具如匕首、繩索,然後再蹲守潛伏,最後等到被害人出現,暴起行凶,殺害對方後掩埋屍體,銷毀凶器與被害人的遺物。對於這樣的案例,無論是學者還是普通人,大多數都會同意這是“一個”故意殺人罪,但其中的行為個數是否也隻是“一個”,且又根據什麼理由來證明呢?為了彌補不足,有些學者又提出法律行為說以對行為標準說進行完善,但卻使此標準更難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