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兩晉南北朝隋唐時期,是中國封建社會的發展時期。在這時期,發生了民族間的長期鬥爭,發生了民族的大規模流動和移居。本來在兩漢時期就已開始內遷的匈奴人和羌氐人,現在他們深入內地,並且又有鮮卑人、突厥人、回紇人及其他少數民族的內遷。結果是無論在北方和南方,民族雜居的地區都擴大了。因而漢族充實了自己,少數民族提高了生產水平和生活水平。久而久之,內遷的少數民族跟漢人很難區別。這就在新的民族關係的局麵出現後,有了民族重新組合的出現,而促進了原來地區封建化過程。這是封建社會發展時期的一個重要特征。
前一曆史時期的世家地主階層在農民起義的打擊下瓦解了,代替它的地位的是新興的門閥地主。門閥地主與世家地主一樣,也是有政治身份、世襲特權的地主。但門閥地主是依靠家族的傳統地位形成的,這跟世家地主的形成是由於皇家所規定的政治身份是不同的。在土地所有權上,門閥比世家具有更多的家族私有性質;在勞動力方麵,門閥地主掌握的,主要是蔭附的農民。蔭附的農民是脫離了國家戶籍的農民,他們繳納的地租不再具有國家賦稅的性質了。他們的社會地位比戶籍農民要低些,但對於國家賦稅,其中包括繁重的勞役,是可以擺脫的。這種生產關係上的相對變化,是有利於社會生產力的提高的。這是封建社會發展時期的又一標誌。
三國時期的魏、西晉和北朝的後魏,都建都洛陽,隋唐都建都長安,而以洛陽為東都。魏晉以後,北方人民的南遷,在勞動力的增強和生產技術的傳播上,都為東南方農業生產帶來了新的刺激和推動。南京得以長期地占有顯著的政治地位,這跟東南經濟的發展是分不開的。長江中下遊經濟的發展,在向黃河流域的富饒地區看齊,這也是中國封建社會發展時期的一個特點。
五代以後到元末,是中國封建社會的進一步發展時期。在這時期,先有五代十國,繼有遼、西夏、金跟北宋、南宋的分立,後有元的統一。廣大的邊區,從東北的部分地區到西北,再到西南,基本上都進入了封建社會,而漢族與各民族間又經曆了一次新的組合。這是封建社會進一步發展時期的重要標誌。東南經濟的發展超過了北方,長江中下遊地區成為全國最富饒的地區,這是封建社會進一步發展時期的又一重要標誌。
前一曆史時期的門閥地主階層在農民起義的打擊下又瓦解了。在北宋和南宋統治下,代替它的是品官地主。品官地主也有政治身份和特權,但所擁有的世襲特權是很有限度的,他們的土地大量是由購買和侵占得來的。他們占有土地,可以無限地擴大,不會受到法令的限製。他們應按照規定向國家繳納賦稅,而他們則向農民征收地租。賦稅和地租的區別,是更清楚了。品官地主以外,有豪富的地主,有兼營商業的地主。農民階級中,也有占有少量土地的,而佃農是大量的,他們在品官地主的土地上勞動,也在其他地主的土地上勞動。他們比起前一曆史時期的蔭附農民,社會地位較高,人身自由較多。他們也有國家的戶籍,除向地主繳納地租外,還擔負對封建國家的身丁錢,有時也有一些勞役。但他們一般不會被封建國家指定為某某地主的農戶,這是跟西漢和東漢的戶籍農民的一個很大區別。無論地主或農民,封建身份性的印記趨向淡化,財產性的土地剝削關係趨向顯著,這是兩宋時期封建製生產關係的特點。
三國兩晉南北朝隋唐時期,是中國封建社會的發展時期。在這時期,發生了民族間的長期鬥爭,發生了民族的大規模流動和移居。本來在兩漢時期就已開始內遷的匈奴人和羌氐人,現在他們深入內地,並且又有鮮卑人、突厥人、回紇人及其他少數民族的內遷。結果是無論在北方和南方,民族雜居的地區都擴大了。因而漢族充實了自己,少數民族提高了生產水平和生活水平。久而久之,內遷的少數民族跟漢人很難區別。這就在新的民族關係的局麵出現後,有了民族重新組合的出現,而促進了原來地區封建化過程。這是封建社會發展時期的一個重要特征。
前一曆史時期的世家地主階層在農民起義的打擊下瓦解了,代替它的地位的是新興的門閥地主。門閥地主與世家地主一樣,也是有政治身份、世襲特權的地主。但門閥地主是依靠家族的傳統地位形成的,這跟世家地主的形成是由於皇家所規定的政治身份是不同的。在土地所有權上,門閥比世家具有更多的家族私有性質;在勞動力方麵,門閥地主掌握的,主要是蔭附的農民。蔭附的農民是脫離了國家戶籍的農民,他們繳納的地租不再具有國家賦稅的性質了。他們的社會地位比戶籍農民要低些,但對於國家賦稅,其中包括繁重的勞役,是可以擺脫的。這種生產關係上的相對變化,是有利於社會生產力的提高的。這是封建社會發展時期的又一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