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派的說法,若都不用全稱命題的形式,而隻用特稱命題的形式,則兩種說法並不衝突,而且都合乎事實。有些人的行為,是以求利或求快樂為目的,有些人的行為,是出於衝動。亦可以說:一個人的行為,有些是以求利或快樂為目的,有些是出於衝動。人吃飯,固有隻是吃而已者,亦有為菜好吃而吃者。人打架,固有因一時的憤怒而打架者,亦有經過詳細的考慮而後打架者。我們所要注意的是:一個人的行為,若是出於衝動,其人的境界,或其人於有此種行為時所有的境界,是自然境界。一個人的行為,若是以求利或求快樂為目的,如其所求是其自己的利或快樂,其人的境界,或其人於有此種行為時所有的境界,是功利境界。

我們將論功利境界,所以我們專論人以求他自己的利或快樂為目的的行為。我們並不說,所有的人的行為,或人的所有的行為,都是這一類的行為。但有些人的行為或人的有些行為,是這一類的行為,則是不容否認的。

快樂論一派的哲學家以為,不僅事實上人的行為,都是以求快樂為目的,即道德的價值,亦可以快樂解釋之。凡有道德價值的行為,都是可以使人快樂或得快樂的行為。快樂是可欲的,亦是人之所欲。這一派的哲學家,可以借用孟子一句話,說:“可欲之謂善。”善是可欲的,亦是人之所欲。

反對快樂論者,以為一貫的快樂論,有許多困難。就第一點說,快樂論者常說最大的快樂。所謂最大者是就量方麵而言。但快樂是不可積的,因為快樂不是一種東西,而是一種經驗,經驗是暫時的,當有人剛有它的時候,它立即成為過去。因此,它不可積存。我們昨天得了許多錢,可以積存起來,與今日所得的錢相加,成一更大的數目。但我們昨天所得的快樂,則不能積存起來,與今天所得的快樂相加,而成一更大的快樂。因為昨天的快樂,已成為過去的經驗,所留下者,隻是一記憶而已。所以,所謂最大的快樂,不是可以積存而致的。所謂最大的快樂,隻能是於某一時,於許多快樂中,比較而得者。

但就第二點說,快樂是不可比較的。凡比較必須用一共同的量的標準。例如,一物是一斤重,另一物是二斤重。我們說:另一物比較重。斤是此比較所用的共同的量的標準。但於比較快樂的量時,則沒有共同標準可用。一個人喝酒,於喝酒得有快樂。一個人下棋,於下棋得有快樂。我們都得有快樂,但於他們兩個人的快樂中,哪一個人的快樂是較大的,我們沒有法子可以比較。他們亦沒有法子可以比較。假使他們各依其主觀,而都說,他自己的快樂是較大的,他們的話亦並無衝突。正如一個人說,我怕空襲;另一個人說,我不怕空襲。其所說不同,但完全沒有衝突。這是就兩個人所有的快樂而言。就一個人所有的快樂說,其自己的快樂亦是不能比較的。因為人不能同時有兩個快樂。當其有這個快樂時,另一個快樂已成過去。所餘者,隻是對於那一個快樂的記憶而已。但對於另一個快樂的記憶,並不是另一個快樂,所以不能以之與這一個快樂相比,而斷其孰大。

這兩派的說法,若都不用全稱命題的形式,而隻用特稱命題的形式,則兩種說法並不衝突,而且都合乎事實。有些人的行為,是以求利或求快樂為目的,有些人的行為,是出於衝動。亦可以說:一個人的行為,有些是以求利或快樂為目的,有些是出於衝動。人吃飯,固有隻是吃而已者,亦有為菜好吃而吃者。人打架,固有因一時的憤怒而打架者,亦有經過詳細的考慮而後打架者。我們所要注意的是:一個人的行為,若是出於衝動,其人的境界,或其人於有此種行為時所有的境界,是自然境界。一個人的行為,若是以求利或求快樂為目的,如其所求是其自己的利或快樂,其人的境界,或其人於有此種行為時所有的境界,是功利境界。

我們將論功利境界,所以我們專論人以求他自己的利或快樂為目的的行為。我們並不說,所有的人的行為,或人的所有的行為,都是這一類的行為。但有些人的行為或人的有些行為,是這一類的行為,則是不容否認的。

快樂論一派的哲學家以為,不僅事實上人的行為,都是以求快樂為目的,即道德的價值,亦可以快樂解釋之。凡有道德價值的行為,都是可以使人快樂或得快樂的行為。快樂是可欲的,亦是人之所欲。這一派的哲學家,可以借用孟子一句話,說:“可欲之謂善。”善是可欲的,亦是人之所欲。

反對快樂論者,以為一貫的快樂論,有許多困難。就第一點說,快樂論者常說最大的快樂。所謂最大者是就量方麵而言。但快樂是不可積的,因為快樂不是一種東西,而是一種經驗,經驗是暫時的,當有人剛有它的時候,它立即成為過去。因此,它不可積存。我們昨天得了許多錢,可以積存起來,與今日所得的錢相加,成一更大的數目。但我們昨天所得的快樂,則不能積存起來,與今天所得的快樂相加,而成一更大的快樂。因為昨天的快樂,已成為過去的經驗,所留下者,隻是一記憶而已。所以,所謂最大的快樂,不是可以積存而致的。所謂最大的快樂,隻能是於某一時,於許多快樂中,比較而得者。

但就第二點說,快樂是不可比較的。凡比較必須用一共同的量的標準。例如,一物是一斤重,另一物是二斤重。我們說:另一物比較重。斤是此比較所用的共同的量的標準。但於比較快樂的量時,則沒有共同標準可用。一個人喝酒,於喝酒得有快樂。一個人下棋,於下棋得有快樂。我們都得有快樂,但於他們兩個人的快樂中,哪一個人的快樂是較大的,我們沒有法子可以比較。他們亦沒有法子可以比較。假使他們各依其主觀,而都說,他自己的快樂是較大的,他們的話亦並無衝突。正如一個人說,我怕空襲;另一個人說,我不怕空襲。其所說不同,但完全沒有衝突。這是就兩個人所有的快樂而言。就一個人所有的快樂說,其自己的快樂亦是不能比較的。因為人不能同時有兩個快樂。當其有這個快樂時,另一個快樂已成過去。所餘者,隻是對於那一個快樂的記憶而已。但對於另一個快樂的記憶,並不是另一個快樂,所以不能以之與這一個快樂相比,而斷其孰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