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學生“正式”或“非正式”的戀愛行為已經無可否認的出現在大學校園裏,而且,自2005年9月1日國家教育部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正式出台以後,這種行為會在新規定中體現出的人性化、民主化、法製化管理的顯著特征下,變得更加富有鮮活的生命力,這也是無可回避的事實和發展趨勢。這些,今天在座的管理者也好、被管理者也好,恐怕都是心知肚明,感受頗深。
那麼,有戀愛行為,就必然會有失戀現象,這應該也是無法回避的事實。特別是對於高校校園這個特殊的環境和在校大學生這個特殊群體而言,尚未完全具備戀愛資格和條件的年輕人,談戀愛的“成功率”會遠遠低於“失敗率”。所以,失戀現象必然會頻繁出現。作為高校的管理者應該清醒地認識到這一點,應該把關注的重點由“學生戀愛”轉向“學生失戀”,因為失戀現象帶來的負麵影響實在是太灰暗、太可怕了。為此,今天我想和大家一起共同研究分析一下在校大學生戀愛中的失戀問題。我把這堂講座的題目定為:《在校大學生失戀現象研究》。
(一)先從解除“婚禁”談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修訂1990年《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並合並《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於2005年9月1日出台的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不再禁止在校大學生結婚了。“婚禁”解除引起了社會各界眾說紛紜,看法各異。有人認為這是權利意識的覺醒和高校管理人性化的體現;也有人堅信:“象牙塔”裏容不下一張婚床。麵對“婚禁”,拍手稱快者有之,理性對待者有之,憂心忡忡者有之,明確反對者有之。總之,認識不一,說法不同。我這裏引錄了幾段各色人等對這個問題的見解,以使我們首先弄清在校大學生更容易發生戀愛、出現失戀的社會背景和思想氛圍。
1、法律與道德的再次歸位
據《新京報》上載文說:
不禁止在校大學生戀愛結婚的意義更在於法律與道德這對孿生兄弟在被混淆之後,今又各歸其位。戀愛、婚姻理應是公民充分行使私權的舞台。在這個私密的舞台上,道德的教化應當是首席導演,隻有在必要的情況下,法律才可以以公共秩序守護人的角色介入其中。但長期以來,由於種種原因,法律與道德相互錯位,公民的某些私密領域被納入公共領域的規製範圍,不論巨細,公權力都得染指。
在這些私密的領域中,人們希望實現法製化,這種初衷當然不錯,但是,依靠法律對公民的私密領域進行規製,其本身的合法性又從何而來?而且,從效益對比的角度來看,在私權領域,道德的教化功能要遠大於法律,不應當通過行政手段過多幹預。
許多人都擔憂允許在校大學生結婚會帶來一係列問題,我覺得這樣的擔憂完全沒有必要。在我們的社會中,由於法律和道德的長期錯位,可能已經產生了這樣一種心理慣性:我們不願意相信他人的道德,即使那些已是道德感較高的大學生群體也不例外。這說明,由於法律與道德區分不清,導致了把道德的問題強行法製化的做法,看似強化了道德觀,實際上會製造一批道德上的懦弱者和懷疑者。
對大學生結婚不禁止也不提倡,這體現了國家對公民的充分信任。這說明我們的立法不再固守“要麼是,要麼否”的一邊倒模式,在政府不必插手的領域,給公民留出了充分的自由選擇空間。
又有《河南日報》等媒體呼應:
在校大學生作為即將踏入婚姻殿堂門檻的一股力量,和其他國人一樣,特別注重婚姻的形式而忽略其內容。天津某大學生新娘今年想做媽媽的消息近日又見諸報端,更說明了人們對婚姻形式的重視。再則,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結婚者必須單位開具證明的規定,結婚成為公民的私事,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也就沒有權利再對大學生是否能結婚作強製性的要求。允許在校大學生結婚,解決了法律規製與道德要求之間的相悖和錯位,也體現出對大學生的信任和關懷。
自然,在校大學生的合法婚姻給其本人提出了更多的社會責任。隨著時代的發展和成才多元化以及人才需求市場的多樣化,權利的行使和社會責任的承擔更加人性化是曆史進步的體現,年輕一代更加具備了承擔雙重社會責任的能力。隻要扮演好各種社會角色,處理好權利與義務的關係,相信“象牙塔”裏的一張婚床不僅能為人所接受,還能成為在校大學生走向成熟的一本教科書。我們完全可以對在校大學生結婚泰然處之。用不著大驚小怪,因為很多時候受法律和道德混淆不清的影響,往往容易出現可逆性,越是禁止的他越是好奇,放開了,不禁了,他反倒需要慎重地考慮了。
2、求學時結婚有諸多弊端
《中國教育報》有記者這樣說:
“采訪中,絕大多數學生認為,達到法律規定可以結婚是我們的權利,這種權利應該得到認可,但是應充分認識到,在學校應當以學業為重,我們現在還年輕,沒有婚姻基礎,沒有經濟基礎,我們會理性地對待這個問題,不會濫用這一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