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家銀行推出的信托類理財產品主要是銀行與信托公司合作,將募集資金投資於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理財計劃。信托類理財產品的收益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動的。
信托知識入門
信托起源於英國,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財產所有者出於某種特定目的或社會公共利益,委托他人管理和處置財產的一種法律製度。信托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製度和法律行為,又是一種金融製度。信托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係。
信托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三方麵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於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信托業務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規定條件和範圍,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製度的進一步完善,我國於2001年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其中第二條對信托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簡單地說,信托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
信托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信用是信托的基石,信托建立的前提是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包括兩個意思:一是對受托人誠信的信任,二是對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2)信托成立的基礎是信托財產及財產權的轉移。簡單來說,信托是以信托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係,設立信托就必須將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這是信托製度與其他財產製度的根本區別。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的利益為標的的權利,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以外的無形財產權,都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3)信托關係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設立信托對三方的權力義務都有明確的規定:
委托人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後對信托財產就沒有了直接控製權;
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處分;
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按委托人的意願進行,這種意願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約定,是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依據;
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
(4)信托是一種由他人進行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的財產管理製度。
2.信托的優越性
信托這種獨特的製度設計使其能很好地平衡財產安全性與理財效率兩者間的關係,在為委托人提供充分保護的同時,能方便受托人管理,因而使其在個人理財中具有其他金融理財工具無法比擬的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規模效益。信托將零散的資金巧妙地彙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進行的,他們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會,為信托財產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證。同時,信托公司還可以根據客戶的喜好和特性,度身定做標準產品,從而通過專家理財最大限度地滿足委托人的要求。
(2)家族保障。信托可為家族財產提供保障,並保護資產不受侵害。例如,可以避免使家族資產落入那些心懷不軌的人手中,也可以避免使家族資產落入那些可能將家族財富揮霍殆盡的無能後嗣之手。
(3)繼承安排。信托是安排財產繼承的有效方法,讓委托者可依照心願,預先安排資產分配與各家庭成員、親友、慈善團體及其他機構。在一些有繼承限製的國家,信托可以幫助信托人彈性安排資產繼承,使信托人的財富不用受到複雜冗長的遺囑認證程序的影響,讓信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能盡快繼承應得資產。
(4)絕對保密。由於信托人的資產已轉移至受托人名下,大多數的法定管轄區域均無公開披露的規定,而且信托契約無須向任何政府機構登記,亦不公開供公眾人士查詢,因此受益人的個人數據及利益均絕對保密,直至信托終止為止。此外,信托通常可充當公司股東之用,更可進一步隱藏公司實際擁有人的身份。
(5)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成立信托可使信托人的資產獲得長期保障。由於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使信托財產在設立信托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托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托製度具有其他經濟製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6)資產統籌及管理。信托可助信托人將分散的資產納入同一個架構之下,簡化資產管理及統一財務彙報。
(7)稅務規劃。成立信托可減輕甚至避免所得稅、資本利得稅、贈予稅、財產稅、遺產稅等稅務負擔。
(8)靈活運用。信托契約中可保有適度的彈性(尤其是全權委托信托),以確保受托人隨時為受益人謀求最佳的福利。
此外,信托是可以被撤銷的,受托人可以辭職(或被撤換);若基於政治或其他因素,信托設立及執行的地點可以移轉至其他法定管轄區域;信托財產的行政管理及操作、分配可隨時更改。契約中與信托人切身相關的條款常會受不同因素影響,其中包括信托人財產規劃的目標、信托人所選擇的信托法定管轄區域與居住國之法律,以及信托人所要求的信托靈活度等。
資金信托
從理論上講,信托可以對資金、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和財產權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又可從事投資、貸款、出租、出售、同業拆放、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多方麵的業務。因此,信托是一種綜合性的理財工具。
資金信托,又稱金錢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信托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由信托投資公司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的管理、運用處分的行為。按照委托人數目的不同,資金信托又分為單一資金信托和集合資金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單個委托人委托的即為單一資金信托,接受兩個或兩個以上委托人委托的,則為集合資金信托。
1.單一資金信托
也稱為個別資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單個委托人的資金委托,依據委托人確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單獨管理和運用貨幣資金的信托。單一資金信托是信托公司專門為高端客戶提供的理財方式,這類產品的認購門檻較高,最低門檻在100萬元。單一信托的委托人一般為單個擁有成熟心態且具有強勢力量的個體。
單一資金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不同的風險偏好和收益率要求,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這些個體性問題都可以體現在不同的信托合同上,因此,單一資金信托合同的差異性特征非常明顯。
單一資金信托在資金運用方式上也更為單一,貸款運用型所占比例更高,投資和交易性的比例更小。這主要是由於單一資金信托的委托人大多對資金運用對象有相當充分的了解,希望借助單一資金信托的通道借款給資金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