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債主與債務人的“博弈”(3 / 3)

可轉換債券,是在特定時期內可以按某一固定的比例轉換成普通股的債券,它具有債務與權益的雙重屬性,屬於一種混合性籌資方式。由於可轉換債券賦予債券持有人將來成為公司股東的權利,因此其利率通常低於不可轉換債券。若將來轉換成功,在轉換前發行企業達到了低成本籌資的目的,轉換後又可節省股票的發行成本。根據《公司法》規定,發行可轉換債券應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發行公司應同時具備發行公司債券和發行股票的條件。

不可轉換債券,是指不能轉換為普通股的債券,又稱為普通債券。由於其沒有賦予債券持有人將來成為公司股東的權利,所以其利率一般高於可轉換債券。

(5)按利率是否固定,分為固定利率債券和浮動利率債券。

固定利率債券,是將利率印在票麵上並按其向債券持有人支付利息的債券。該利率不隨市場利率的變化而調整,因而固定利率債券可以較好地抵製通貨緊縮風險。

浮動利率債券,其利率同當前市場利率掛鉤,而當前市場利率又考慮到了通貨膨脹率的影響,所以浮動利率債券可以較好地抵製通貨膨脹風險。浮動利率債券往往是中長期債券。

(6)按是否能夠提前償還,分為可贖回債券和不可贖回債券。

可贖回債券,是指在債券到期前,發行人可以以事先約定的贖回價格收回的債券。公司發行可贖回債券主要是考慮到公司未來的投資機會和回避利率風險等問題,以增加公司資本結構調整的靈活性。發行可贖回債券最關鍵的問題是贖回期限和贖回價格的製定。

不可贖回債券,是指不能在債券到期前收回的債券。

(7)按償還方式不同,分為一次到期債券和分期到期債券。

一次到期債券,是發行公司於債券到期日一次償還全部債券本金的債券。

分期到期債券,是指在債券發行的當時就規定有不同到期日的債券,即分批償還本金的債券,可以減輕發行公司集中還本的財務負擔。

(8)按計息方式分為單利債券、複利債券及累進利率債券。

單利債券,是指在計息時,不論期限長短,僅按本金計息,所生利息不再加入本金計算下期利息的債券。

複利債券,是指在計算利息時,按一定期限將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再計算利息,逐期滾算的債券。

累進利率債券,是指年利率以利率逐年累進方法計息的債券。累進利率債券的利率隨著時間的推移,後期利率比前期利率更高,呈累進狀態。

(9)按募集方式分為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

公募債券,是指向社會公開發行,向不特定的多數投資者公開募集,任何投資者均可購買的債券,它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轉讓。

私募債券,是指向與發行者有特定關係的少數投資者募集的債券,其發行和轉讓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私募債券的發行手續簡單,一般不能在證券市場上交易。

(10)按債券是否記名分為記名債券和無記名債券。

這種分類類似於記名股票與無記名股票的劃分。在公司債券上記載持券人姓名或名稱的為記名公司債券;反之為無記名公司債券。兩種債券在轉讓上的差別也與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相似。

(11)按是否參加公司盈餘分配,分為參加公司債券和不參加公司債券。

參加公司債券,債權人除享有到期向公司請求還本付息的權利外,還有權按規定參加公司盈餘分配的債券;反之為不參加公司債券。

(12)按能否上市,分為上市債券和非上市債券。

上市債券,指可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債券,上市債券信用度高,價值高,變現容易,適合於需隨時變現的閑置資金的投資需要,但上市條件嚴格,並要承擔上市費用。

非上市債券,指不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