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1章 最近的交涉(1)(1 / 3)

第一節 巴黎和會的失敗

最近的外交,要算參與歐洲和會和華府會議兩件事,最為重要。原來從歐戰開始,而遠東情勢一變,我國外交上的情勢也一變;從歐戰終了,而遠東情勢又一變,我國外交上的情勢也又一變。

當我國參與歐戰時,協約各國對我提出希望條件:(一)多招工人赴歐。(二)多運原料品。(三)與德、奧人商務,一律斷絕。(四)德、奧人寄居中國的,嚴行取締。(五)德、奧兩國租界,移交協約國管理。(六)沒收德、奧的船舶,借給協約國使用。(七)南北從速調和。(八)海關德、奧人,一律解職。我國答複,除第五項聲明,由我國管理外,餘悉承認。同時我國也對協約國提出希望條件:(一)海關稅率,實行值百抽五。(二)庚子賠款,無利息延期五年。(三)為取締德、奧人的原故,得協約國同意後,可不受《辛醜條約》:“天津二十華裏內,中國軍隊,不得通過”的約束。除俄國對(二)隻允延期三分之一外,協約國亦都承認。

中國參戰,本用不著通知日本;而日本於中國對德提出抗議,聲明無效便要絕交的時候,卻遣其公使到我國外交部說:日本讚成中國的抗議;然而如此大事,中國竟不通知日本,甚為遺憾。以後希望中國政府注意。同時和英、俄、法、意交涉說:“日本承認中國參戰,各國卻要保證日本接收德國在山東的權利;及已經日本占領的赤道以北諸島嶼。”各國都承認了。——所以後來和會中承認日本所擬山東條件時,美國上院議員反對的說:“協約國一麵勸誘中國加入戰團,一麵私約將中國的權利作為交換品。”日本又派子爵石井菊次郎為全權特使,到美國去商議對德作戰事宜。於一九一七年十二月初二日,和美國國務卿藍辛氏互換照會。

……美日兩政府,承認領土相接近的國家之間,發生特殊的關係。因而美國政府,承認日本在中國,有特殊的利益;尤以與日本接壤的地方為甚。特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完全,美政府信賴日本屢次的保障。日本雖因地理位置的關係,有上述的特殊利益;然對他國通商,不至與以不利的偏頗待遇。又不至漠視中國從來的條約上給與他國商業上的權利。……

當中國參戰後,四麵的空氣是如此。而中國對於參戰,卻又因南北紛爭的緣故,除曾招募大批華工赴歐外;派兵的議論,雖然也有,始終沒有能見諸實行。於是協約國各公使,於一九一八年十月十三日,對我提出參戰不力的覺書。這時候,德、奧、土各國,對協約國早已訂定休戰的條約(土國十月三十日,奧國十一月初四日,德國十一月十九日)。而參戰不力的覺書,忽於此時提出,也就有點奇怪了。一九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中國政府,派陸征祥、顧維鈞、王正廷、施肇基、魏宸組為全權代表(王正廷係南方政府所派駐美代表,北方政府,就加以任命),前赴巴黎,參與和會。

於此有一件事情,要得補敘一補敘。一九一七年十月初一日,日本天皇下第一七五號諭旨,於青島設立行政總署;坊子、張店、李邨、濰縣、濟南,都設分署;受理山東人民的訴訟,抽收捐稅。並於署內設立鐵路科,管理膠濟路及其附近礦產。中國抗議,日本置諸不理。到一九一八年,日本對我國駐日公使章宗祥提議說:“把膠濟鐵路歸中日合辦;濟南到順德,高密到徐州的鐵路,借日款建築;則日本允將軍隊除留一部分於濟南外,其餘悉行撤回青島;警察及民政署,亦一概撤退。而且先墊十足的款項二千萬元。”於是章宗祥於九月二十八日,與日本訂立《濟順高徐豫備借款契約》。當時章氏複日本外務省的照會(日本稱為《山東善後協定》),說:

敬啟者:接奉貴翰,提議關於山東省諸問題:(一)膠濟鐵路沿線之日本軍隊,除濟南留一部隊外,全部均調集於青島。(六)膠濟鐵路所屬確定後,歸中日兩國合辦。(七)現在施行之民政,撤廢之。中國政府,欣然同意。

到歐戰將終的時候,英美兩國,又有統一中國鐵路的議論。大旨是:“各國各自取消其勢力範圍。把在中國獲得的鐵路權放棄,由各國共同借債與中國,以便還清舊債。而此諸債權國,對於中國的鐵路上,建設一種共同的新權利。”參看第八章第三節。

歐洲和會,於一月十八日開幕。先是美國總統威爾遜,於一九一八年一月八日,提出和平條件十四條(其中第一條說:和平條約,須用公開的方法決定。此後無論何事,不得私結國際盟約,外交事件,均須公開。第四條:立最確的保障,縮小武備,到足以保護國內治安的最低額。第十四條:組織國際聯合會。其宗旨:為各國相互保障其政治自由。國無大小,一律享同等的利權)。後來各國都承認為議和的基本條件。所以我國對於和會,頗有很大的希望。然而開會以來,英、美、法、意、日就另組所謂最高會議。一切事情,頗為最高會議所壟斷。

我國代表,作成希望條件:(一)撤廢勢力範圍。(二)撤回外國軍隊巡警。(三)裁撤外國在中國所設立的郵政局和有線無線電台。(四)取消領事裁判權。(五)歸還租借地。(六)歸還租界。(七)關稅自立。並取消《對日二十五條條約和換文的陳述書》,一並提出和會。各國說:這不是和會權限所能議;當俟萬國聯合會行政部能行使職權時,請其注意。

二十七日,最高會議開會,討論處置德屬殖民地的方法。日代表把青島亦列入其內。是日的會議,由法國外部,知照我國代表。王正廷、顧維鈞出席。日本代表要求將德國在山東的權利,無條件讓與日本。顧、王二氏,於二十八日,提出詳細《說帖》。要求由德國直接交還中國,爭持甚烈。其後和會因事停頓,到三月中,五國才再開會議。於是日本對美國及英屬地的排斥黃人入境,提出《人種平等案》。同時意國因要求亞德裏亞海東岸的阜姆,歸意國領有,威爾遜不答應,意代表退出和會。日本代表,亦向新聞記者說:儻使《人種平等案》和山東權利繼承問題,不能通過,日本也要退出和會。英、法、美自然都有怕和會決裂的意思。於是四月二十二日,四國再開最高會議,招我國代表出席(陸征祥、顧維鈞赴會)。威爾遜朗誦英、法兩國和日本,關於山東的《秘密換文》。英相路易喬治說:當時德國潛艇戰爭,甚為劇烈。英國戰船,多在北海;地中海方麵,要日本幫助。因此不能不允許。威爾遜又誦讀一九一五年五月《中日條約》的大要,和章宗祥與日本外務省的換文。問:為什麼有一九一五年五月的條約?我國代表說:是出於強迫。又問一九一八年九月歐戰將停,日本決不能再壓迫中國,為什麼還有欣然同意的換文?路易喬治說:英國對於德國在山東的權利,轉移於日本,受換文的拘束,不能不維持日本。對於一九一五年五月的條約,卻沒有維持日本的義務。究竟照《中日條約》實行,或照《中德條約》,將德國所享權利,移轉於日本,二者於中國孰為有利?中國代表說:兩種辦法,都不能行。喬治見局勢弄僵,乃唱議將這件事情,交英、法、美三國專門委員核議。

此項消息傳到我國,輿論大為激昂,於是有五月初四日,北京專門學校以上學生,停課要求懲辦曹汝霖、陸宗輿、章宗祥之舉。風聲所播,到處學校罷課,商店罷市。到二十六日,上海學校罷課;六月初五日,商店亦罷市。又有鐵路工人將聯合罷工之說。形勢甚為緊急。政府乃於初十日,將曹、章、陸罷免。——時曹為交通部長,章為駐日公使,陸為造幣廠總裁。

當三國專門委員核議時,英、法兩國委員,都左袒日本。我國代表,知完全達到目的,已無可望。乃致一說帖於三國專門委員,提出:(一)德人在山東權利,由德人移讓英、法、意、美、日,由英、法、意、美、日交還中國。(二)限日本於一年後交出青島。(三)償還日攻青島兵費。其額,由英、法、意、美議定。(四)中國自行開放青島的讓步案。專門委員核議的結果,以依據《中德條約》,由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權利,為較有利於中國。即據此造成《報告書》。而美國委員,另遞一節略於威爾遜,說《中日中德》兩約,都不很通用;不如用中國所提的讓步辦法。

四月二十八日,四國會議開議。日本撤回《人種平等案》。對於山東問題,提出:(一)不侵中國主權,將青島交還中國。(二)開青島為商港,設立共同居留地。(三)膠濟鐵路,歸中日合辦。(四)鐵路警察用中國人;但聘日本人教練。(五)濟順、高徐二路,日本有借款權。(六)青島和鐵路沿線的日兵,全部撤退。三十日,四國會議依日本意思,將德國在山東的權利,讓與日本的條文,插入《對德和約》中。便是和約的一五六、七、八三條。德國根據一八九八年三月六日的《中德條約》,及其他關於山東省一切《協約》所得的權利、特權、鐵路、礦山、海底電線、國有動產、不動產,一概讓與日本。

中國代表,向和會提出保留案;聲明中國可以在和約上簽字,但關於《山東條項》,須保留另提。始而要求於《和約》內山東條項之下聲明保留,不許。繼而要求於《和約》全文之後,聲明保留,不許。又繼而要求於《和約》之外,聲明保留,不許。再改而要求不用保留字樣,但聲明而止,不許。最後要求臨時分函聲明,不能因簽字有妨將來的提請重議,不許。二十八日,和約簽字;我國代表拒絕簽字,不出席會場;而發電報告北京政府,說:

……不料大會專橫至此,若再隱忍簽字,我國……將更無外交之可言。

《對德和約》,既未簽字,乃由大總統於九月十五日,以布告宣布“對德國戰爭態度,一律終止”。

其《奧約》,則由專使於九月初十日簽字。

國際聯盟會,由美國提出後,旋經各國同意,將其條約插入和約中,作為全約的一部。該條約的宗旨,在於減縮軍備,避免戰事,保持世界的和平。其大致辦法:係以加入各國的代表所組織的代表會(每國代表,至多三人。每國各有一議決權),英、法、意、美、日和其他四國的代表所組織的行政部和秘書處(秘書長由行政部委任,但須得代表會的同意。秘書員由秘書長委任,但須得行政部的同意),為執行機關。行政部須擬定減少軍備的計劃(以國防及執行國際義務必需之數為度),以備各政府采用。此項計劃,至少十年修改一次。既經采用該計劃後,非經行政部的同意,不得超過。聯盟國的一員,被侵略時,各聯盟國須遵行行政部所擬的方法,以保全其領土和政治獨立。聯盟國間互起爭議時,須經仲裁法庭裁判,或行政部(亦得請求移交代表會)審查。其不遵的,聯盟國得施以相當的膺懲。對於非聯盟國,亦得加以邀請,請其承受臨時會員的義務。無論何項戰事,或以戰事脅迫他國,均得采適當的辦法,以維持世界和平。聯盟國間的條約,和國際契約,均須向秘書處存案,由秘書處從速公布。聯盟國公認彼此間有與本約不相容的國際義務和秘密接洽,都自然為本約所廢止。此後不得締結此項條約。在未加入以前的,須從速設法解除。行政部籌擬設立國際經常法庭。照該約的規定,凡簽字於和約的,都當然為聯盟國的一員。我國雖未簽字於《德約》,而業經簽字於《奧約》,所以仍為該會會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