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4章 民間反腐的突破和缺憾(2 / 3)

“出現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國對證人的保護力度不夠。”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分析認為,“我國在證人保護方麵的法律規定過於原則性,在程序上缺乏切實可行的保護措施;而且側重於被動的事後懲罰,隻有在證人遭侵害後才以懲罰犯罪的方式亡羊補牢。可以說,對證人保護存在著巨大的法律空白。”

“民間反腐人士喜歡利用網絡反腐,是因為網絡有傳播廣泛、交流便捷、身份虛擬以及風險小等不少優點。”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言教授對記者分析道,“利用網絡不但有利於保護自己,而且容易製造社會轟動效應,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使所揭露的腐敗事件,能盡快進入司法程序。”

多位受訪專家還指出,在紀檢檢察機關裏,很多人習慣把舉報和信訪混為一談,導致民眾的舉報權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同時,在某些地方或部門,舉報者的舉報信大多石沉大海,還發生遭被舉報者打擊報複等。由於官方舉報程序不暢通,才使網絡受到民間反腐力量的青睞。

“我國官方提供的舉報方式,還存在效率低、缺乏監督等弊端。”李成言認為,“很多網民選擇民間反腐方式,是不想舉報後被動地等待反腐部門去反腐,而是希望自己掌握反腐主動權,借助網絡這個平台,以輿論壓力促使官方在反腐敗上更有所作為。”

“雖然官方已提供了網上舉報腐敗的途徑,可不少人還是選擇在網上爆料。”北京一家反腐網站負責人張先生告訴記者,“他們之所以選擇網絡反腐,不少人是擔心遭到被舉報人的報複打擊,而網絡隱蔽性強,正好可以保護自己。當然,也不排除有些人是因為不清楚官方的舉報途徑。”

據了解,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保護舉報人的法律。雖有些相關的規定散見於各部門法當中,但缺乏實際可操作性,所以舉報人遭到打擊報複的事情層出不窮。據中央編譯局當代馬克思主義研究所所長何增科透露,改革開放30年評出的10個反腐名人就有9個遭到報複。

“以網絡作為平台的民間反腐,可以說是一種公開舉報,它給予負有監督責任的部門以巨大的壓力。”中國社會科學院尹韻公研究員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按傳統的舉報方式,反腐部門是否進行了查處、結果怎樣,舉報人都不清楚。通過網絡反腐,監督部門在輿論壓力下,要時時作出反應,民眾能及時了解到案情進展情況。”

法律刀尖上的“舞蹈”

記者調查發現,目前以網絡為平台的民間反腐,正以其快捷、有效且廉價的優勢開辟了反腐新渠道,但由於在法律方麵的諸多缺失,民間反腐也暴露出不少問題,以致也受到不少質疑和指責。

“民間反腐是一把雙刃劍,反腐部門隻有充分認識到這點,才能用好民間反腐力量。”尹韻公表示,“由於民間反腐是在網上大張旗鼓地公開信息,這樣容易打草驚蛇,讓舉報對象及早準備,事先串供或銷毀證據,這樣不但加大查處難度,反而使舉報人陷於被追究誹謗責任的被動地位。”

目前的網絡民間反腐,大多數屬於匿名舉報,但與傳統的匿名舉報方式相比,卻影響力大、傳播範圍廣。不過,民間反腐敗在打擊了一批腐敗官員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以訛傳訛、民意審判,甚至網絡暴力等問題。

“在群體心理中,人們都有一種要表現社會正義感的需求。”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坦言,“在網絡這個虛擬世界中,人們更容易淋漓盡致地進行這種需求的宣泄。然而,這也容易成為一把雙刃劍,走向極端就會演變成一種精神層麵的群體暴力行為。虛擬社會的民間力量,在這裏容易失去理性,對社會構成巨大的傷害。”

“打擊腐敗必須嚴格依法辦事,既要對公民反腐熱情給予肯定,又要認識到‘人肉搜索’‘群眾審判’不能代替正規司法程序。”杜立元認為,“民間反腐是公民行使監督權利的一種方式,但可能出現‘媒體審判’現象。一些個案由於輿論的過早介入,發展成為波及全國的公共事件,在輿論壓力下可能影響司法公正。”

在此前也發生過這樣的事例,有些“網絡監督清單”內容過於簡單,缺乏有力的證據。由於民間反腐難於監督、管理,容易造成信息失實,導致對被公開者的隱私權的侵犯,甚至民間反腐的平台,還為某些居心叵測的人打擊、陷害、報複別人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