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6章 人肉搜索的“身份危機”(1 / 2)

地方立法“一刀切”限製人肉搜索,讓官員搭上了保護普通公民隱私的便車。

2010年5月底,《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公開征求社會意見。一部地方的信息化“促進”法規,引來全國各地公民對信息梗塞的擔心。

該草案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與信息係統擅自發布、傳播、刪除、修改信息權利人的相關信息。”這一條款旋即被解讀為禁止人肉搜索(指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互動搜索信息,典型如網絡尋人)。

2010年6月8日,國務院新聞辦發布《中國互聯網狀況》白皮書指出,中國公民在互聯網上的言論自由受法律保護,中國政府十分重視互聯網的監督作用。

同時,白皮書還表示,中國政府積極創造條件讓人民監督政府,十分重視互聯網的監督作用,對人們通過互聯網反映的問題,要求各級政府及時調查解決,並向公眾反饋處理結果。

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所長尹韻公研究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人肉搜索是一柄雙刃劍,盡管有時侵犯了一些無辜者的隱私,甚至做得過火,但其發揮的網絡監督作用,是有目共睹的。”

多位受訪專家表示,人肉搜索涉及麵廣且難以定性,目前國家層麵尚無明確的法律對其進行界定和評判,不急於將人肉搜索定性,是一種具有前瞻性的明智之舉。

“越權立法之嫌”

2009年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嚴打泄露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內容,但對之前頗受爭議、獲部分常委會委員支持的人肉搜索入罪,並未作出規定。

在最高立法機關懸置該問題時,一些地方立法已對人肉搜索悄然緊逼。

2010年5月25日,浙江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初審的《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第39條規定:“采集社會組織或個人的信息應當通過合法途徑並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與信息係統擅自發布、傳播、刪除、修改信息權利人的相關信息。”

浙江省相關部門負責人反複申明,該條文主要是為保護公民個人隱私,可很多公眾與媒體還是將其解讀為“立法禁止人肉搜索”。

盡管浙江的草案還沒有最終通過,但“涉嫌”限製人肉搜索的先例早已有之。

2009年1月18日,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徐州市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保護條例》,禁止“未經允許,提供或者公開他人的信息資料”。

2008年4月《廣東省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擅自向第三方公開他人電子郵箱地址和其他個人信息資料”。

同樣,在寧夏、山西兩地頒布實施的《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保護條例》中,也明確禁止“擅自公開他人的信息資料”。

這些規定數度引發輿論反彈。人民網就此作的一項調查表明,超過90%的網民反對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認為“不利於草根監督”。

受訪專家更指出,地方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並無法律依據。《立法法》規定公民的政治權利、人身自由須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法律才能加以限製或者剝奪。“地方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就是禁止法律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這給人越權立法之嫌。”北京師範大學政治學與國際關係學院副教授沈友軍說。

不過,即使是已生效的此類地方規定,尚未起到實質而明顯的作用,人肉搜索生猛依舊。沈友軍分析:“目前網絡民意非常強大,人肉搜索的參與者眾多,追責到人比較難。”

中國政法大學薛瑞林教授也認為,人肉搜索刑事立法可行性不高,“民法可以解決的事情,不必上升到刑法的高度上去”。

在多位受訪專家看來,人肉搜索在我國至今沒有入罪,與決策層對網絡監督的認可有關,而民意的廣泛支持,更使有些地方政府投鼠忌器,即使有限製人肉搜索之意,也隻能打“擦邊球”。

“獨特的反腐功能”

《中國互聯網狀況》白皮書表明,截至2009年底,中國網民人數達到3.84億,互聯網普及率達到28.9%,超過世界平均水平。

目前,我國有上百萬個論壇,2.2億個博客用戶。據抽樣統計,每天人們通過論壇、新聞評論、博客等渠道發表的言論達300多萬條,就各種話題進行討論,表達各自的思想觀點和利益訴求。

在此過程中,網絡也成為重要的輿論平台。尤其在“周老虎事件”後,人肉搜索成了公眾監督政府及官員的一大利器。

隨後,被網友稱為“史上最牛房產局長”的周久耕,浙江公費出國旅遊團,以及“鄧玉嬌事件”“躲貓貓”“俯臥撐”等事件中,人肉搜索都會詳細公布目標人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等,讓其無所遁形。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人肉搜索在公民中的興起,主要原因除了政府信息不夠公開、不夠透明外,還與官員權力得不到製度化的有效約束,以及民主監督流於形式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