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要我們接受儒家的前提,仁愛是有等差的,並以此作為我們行事的基礎,不可避免的結論就是,我們要給親近的人更多的愛。如果親近者和疏遠者之間發生矛盾,按照儒家邏輯,沒有理由我會站在中立的立場,我當然要護著自己人。當我們有權的時候,沒有理由我不偏向自己人。我可以對外人也很好,但是從程度上,當然不如對自己人更好。因此,我們不要以為貪官汙吏都是一些天性邪惡的家夥,像幼稚的中國戲劇中的反麵角色一樣塗著冷冷的白臉,也不要以為他們都是一種無情無義的家夥。實際上,如果你有機會和這些貪官汙吏做同僚,也許你會發現他們中有些人很可愛,而且心地很好——至少當你和他是同一派的時候是這樣。反而是那些清官如海瑞,反而顯得很冷漠而不近人情。因為偏向自己人,正是因為他們心中有對自己人的愛存在。
不可否認,這些人的行為包括那些劣行,最重要的動機可能是為了自己一人的私利。即使是他們對別人施加恩德,如果目的隻是為了交換到自己的利益,也還是為了一人的私利。這種情況下,他們並不是心中有愛。
但是,除此之外他們也同樣受到儒家思想的熏陶,因此也要為自己的家族自己的小團體爭取利益。為自己而貪汙腐敗,我們都知道是不道德的;但是為家族為團體而貪汙腐敗,則往往能得到大家的同情。如果一個貪汙案東窗事發,一個人為其他人頂罪,在中國人的心目中,就會覺得這個人有義氣、是好人。他們自己也會有一種道德的優越感,為自己的做人方式而驕傲。他們也的確心中有一種"我要幫助自己人"的利他的心態。說起來,我們也不得不承認,這樣一種"為親友不惜坐牢"的精神中,的確有一種對親友的某種性質的愛存在。
我不是為某些狗官們翻案,他們在為親友施愛的時候,不在乎損害他人的利益,甚至會肆無忌憚地剝奪他人的利益。這說明他們固然有仁愛之心,但是他們的愛太少,擴展的範圍也太小,所以對他人很少有愛。如果說他們對親友有愛,是他們心中善良的種子,那麼如果他們剝奪了其他人利益或傷害了其他人,則是他們心中惡的表現。像孔子、孟子這樣已經能夠把愛心發揚光大了的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不會徇私枉法。因為他們也愛其他人,所以一定要找到一種方法讓自己的親人和其他人都能得到利益和幸福,一定也非常不願意看到別人受到傷害,所以他們會更加珍惜法紀這個能對大家都有用的東西,不會輕易破壞它。但是,即使是他們也不能永遠不徇私枉法,上麵那三個小故事就是證據:孔子讚成隱瞞親人的犯罪行為,孟子認可天子為弟弟提供特殊利益。當他認為天子該帶著犯罪的父親逃跑的時候,是不是想到了,天子固然可能不在乎權力和地位,但是作為天子也有自己對民眾的責任在,一走了之難道就是美德嗎?協助一個罪犯逃跑,難道不是一種對受害人的傷害,以及對整個社會的法紀的傷害嗎?
因此,貪官汙吏的惡行,固然不都是"仁愛"的結果,但是"仁愛"這棵樹中,是有可能結出貪汙腐敗的果子的。一般人的仁愛更少更局限,才會造成中國古代的貪汙腐敗橫行的局麵,但是也不得不承認,作為典範的孔孟,在這裏已經有了漏洞,下麵的人當然更有理由使用這現成的借口。道家批評儒家"為大盜積",說"大盜會連仁義都一並偷去了",可以說準確地指出了儒家的"罩門"所在。
四
如果仁愛可能出現危害,那麼,我們是不是應該放棄仁愛之心呢?當然不是這樣簡單,孔子的想法也並不錯,如果人變得無情無義,那麼其危害還會更大。"文革"期間,"大義滅親"成為了主導意識形態中的號召,儒家的思想受到了全麵的摧毀,造成的結果是人心的墮落,是社會道德的喪失,是人心之惡的甚囂塵上,其惡果至今猶存。愛是普世的價值,是永恒的價值,是人生命成長的心理基礎。孔子的有等差的仁愛,以及孔子在此基礎上樹立的行為準則,隻不過是尚有缺點和不足之處而已,並不是說不是一種愛。更進一步說,雖然我對某些害人的貪官義憤填膺,但是我也必須承認,他們的惡行背後有愛心,雖然是扭曲了的愛,但是也可以成為真正的愛的種子。如果我們深思明辨,補上了儒家的不足,則在新思想的熏陶下,這些愛的種子也可以在他們的心中逐漸成長,並使他們成為更好的人。
怎麼補這個不足呢?我的思考是,公義的基礎隻能建立在公心(天理)上,公理可生公器(法),而仁孝畢竟還是私心,就算擴大也是擴大的私心。沒有公心不能不出一點問題!正如西方人在個人主義之外,還有上帝以及公理。仁是愛,但不是"大愛",大愛無等差。人應該兼顧兩種,小團體(小團體的公隻是小團體內公器,盜亦有道但是隻限內部使用的地方糧票)和公理(也就是"天理"),才能解決問題。"愷撒的歸愷撒,上帝的歸上帝",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你可以幫助親友,於是在法律上你也犯了罪,你要受到法律製裁,也就是分擔親友的罪;但是在道德上,這裏有對親友的愛,對此我們可以理解甚至有時讚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