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是1994年稅製改革設立的新稅種。它是在對所有工業品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對一些特殊消費品,在征收增值稅同時交叉對消費品征稅,以調節我國消費結構,正確引導消費方向,抑製超前消費需求,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
消費稅實行價內稅,隻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企業進行消費稅的節稅籌劃,可以選擇以下基本節稅思路:
1.納稅環節節稅籌劃
納稅環節是應稅消費品生產、消費過程中應繳納消費稅的環節。利用納稅環節合理節稅就是盡可能避開或推遲納稅環節的出現,從而獲得這方麵的利益。具體來說:
(1)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於銷售時納稅,但企業可以低價銷售,搞“物物交換”少繳消費稅,也可以改變和選擇某種對企業有利的結算方式推遲繳稅。
(2)由於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企業可以利用此項規定作出有利於合理節稅的籌劃。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企業可根據此項規定,采取與受托方聯營的方式,改變受托與委托關係節省此項消費稅。
2.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避稅籌劃
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應稅行為性質和結算方式分別按下列方式確定,對企業合理節稅有利: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以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銷售的,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以預收貨款結算方式銷售的,為應稅消費品發出的當天。
(3)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證的當天。
(4)以其他結算方式銷售的,為收訖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證當天。
(5)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當天。
(6)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6)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3.納稅地點的節稅籌劃
(1)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到外縣(市)銷售或委托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應納稅款在納稅人核算地和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2)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縣(市)的,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但經國家稅務總局及所屬分局批準,分支機構應納消費稅可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應納稅款,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上繳消費稅稅款。
(4)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應納稅款,由進口人或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4.利用結轉銷售收入節稅籌劃
(1)利用價外收入轉入銷售收入節稅籌劃。
有些企業對價外收取的“技術開發費”、“保險費”等,在進行產品銷售收入的賬務處理時,往往鑽現行稅法“實際取得的銷售收入的金額”與“產品銷售價”的空子、將產品銷售收入的全部金額分開發票。僅以產品原銷售價部分做銷售處理,開正式發票,對按產品銷量規定的各種名義的加價部分開普通收據,衝減有關的成本費。
還有的企業將加價部分以聯營為名直接以利潤分成的形式記入“投資收益”賬戶。
(2)以實際銷售收入扣除各種費用後的餘額記入銷售收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