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非借不可時,該怎麼辦(1 / 2)

借不如給

有時候,我們會發現,在某些情形下(如親情的糾葛、或是大家都知道你有錢),自己似乎不得不拿錢出來,這時候,該怎麼辦才好?

答案是“直接給”。給的意思是——我隻把錢拿出來一次,下不為例。給錢,也有給錢的藝術,那就是“對折、對折、再八折”。

林小姐是我的學員,她的弟弟年輕時不學好,找工作也一換再換,最近想和幾位朋友一同開涮涮鍋店,並開口向林小姐借20萬。

“周老師,我該怎麼辦才好?”林小姐說,雖然她的存款不乏20萬,也很願意支持弟弟,卻怕弟弟向她借了一次錢之後,會食髓知味,一再向她借錢。

“那麼,你就用給的吧!”我告訴林小姐。

“給?怎麼給?”林小姐很驚訝地問。

“來,我示範一次!”我假裝自己是林小姐,開口說:“弟弟,你願意做個小生意,姐姐非常高興,而且我們是自己人,不要說借,我給你都願意。但事實上,姐姐並沒有像你想象得那麼有錢……現在姐姐身上有四萬元,來,這四萬全都給你。”

當“給”這個字說出口後,前來借錢的人通常不太會再來借第二次,即使敢再來借,那麼不妨說:“姐姐的個性你也知道,有的話我就給,現在是真的沒有。”如此一來,就不怕傷感情。

換句話說,“給”就相當於“不用還”,而“不用還”的另一個意思就是“不要再來找我借錢了!”

一定要有憑據

在借錢給對方時,一定要寫憑證,如果因為不好意思,將來發生糾紛時,倒黴的是自己。

有一位學員借給姐夫1000萬做生意,在借錢之初,認為姐夫是自己的親戚,不好意思要求姐夫寫借據,結果,姐夫生意成功了,卻完全不認賬。

所以囉,若前來借錢的人真的是一時缺錢,你也覺得他值得幫、願意借錢給他,那麼請記得,借錢給對方時,該有的憑證一定要拿。若你已經將錢借出去,卻未拿憑證,那麼現在請趕快立一份借據,讓對方簽名,並寫明何時還款,以免無憑無據,要錢困難。

借據的資料,也要注明完整,曾經有一位債權人握有借據,欠款人卻說他雖簽了借據卻沒有拿到錢,因此造成了極大的訴訟困擾。

一般而言,借據至少必須注明下列項目才算完整,如果是好友借貸,也要包含一到五項才行:

1.借款人

2.借款金額,金額之後並注明“收訖無誤”

3.借款日期

4.利息計算方式

5.清償日期

6.違約金計算方式

7.連帶保證人

商業本票,是最佳憑證

相信沒有人希望自己要走到上法庭訴訟這一步,所以,在借錢給對方時,一定要拿憑證,如果對方沒有支票,至少要拿“商業本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