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真實故事是這樣的:甲先生借給朋友50萬元,借錢之初並無任何憑證,朋友就賴賬不還。
苦無憑證的甲先生靈機一動,發存證信函淤給朋友,上麵載明“你欠我100萬元整,限一個月還清。”
朋友看了,立刻回信說:“我隻欠你50萬,怎麼會是100萬?”
甲先生就這樣取得了債權憑證。
用關心代替責備
很多人一發現對方無法如期還錢時,就開始責怪對方,但是回過頭想想,沒有人願意低頭向人借錢,而我們在借錢時的初衷也是為了要幫助對方;當對方無法如期還錢時,他的心中也很痛苦,所以,請別隻是一味地責備對方。
以我的觀察發現,會故意靠借錢訛詐的人並不多,而缺錢的人還不起錢的比例本來就很大。大部分的人不還錢的原因都是事業經營失敗或真的沒錢,此時再怎麼責罵對方,也沒有用。
那麼,該怎麼做才好呢?
我的建議是,不妨以關心代替責備,並多留意對方的事業狀況與收入情形,一旦發現對方的經濟狀況轉好再開口請對方還錢,這樣比較有機會。
保持良好的互動
一般人在發現債務人還不起錢時,除了責罵對方外,也有人會在心裏麵產生“反正他還不起錢,不要再和他見麵”、“和這種人往來,晦氣會上身”等想法,其實,若希望對方還錢,反而要和對方保持良好的互動。
我們不妨換個立場思考,假如今天我們欠甲、乙兩人錢,甲方會經常與我們保持互動,而乙方從此消失,當我們有錢還時,一定會先想到甲。
有一位學員原本抱著與債務人從此不相往來的心態,在上了我的課程後,重新拾起話筒,與債務人聯絡,並且在聊天時透露出“如果你有錢,一定要先還我”、“這筆錢我也是很辛苦才賺到的”等信息,過了幾個月,對方果真告訴這位學員:“這樣好了,我每個月先還你5000元。”
學員說,雖然對方欠她10萬元,但是,每個月拿回5000元,總比完全拿不回來的好,而且她相信,當對方經濟狀況更好時,會從每月還5000到每月還1萬、2萬呢!
有些人在發現債務收不回來時,就厲聲說要采取法律行動,我倒認為,上法院並不是一剛開始就要采取的行動,畢竟欠債的一方也是不得已。當然,如果你發現債務人有錢卻故意不還,或是惡意訛詐,那就又另當別論了。
到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又快又經濟
如果債權人手上有借據、借款憑證,並決定要采取法律途徑時,該怎麼做呢?
首先,請先發一封存證信函給債務人,限定對方一個月後還錢。(台灣地區法律規定要給債務人至少一個月的期限,讓對方籌錢)
一個月後,若債務人無任何回應,那麼就可以帶著印章及借據憑證到法院填寫申請狀,法院內有服務人員可以供民眾詢問,本人或他人代辦皆可以。
當所有的資料、手續完成後約10天左右,法院會發支付命令給債務人和債權人,若債務人收到後的20天內無異議、不抗辯,表示債務人默認這筆借款,債權人就會收到法院開出的勝訴確定判決(確定證明書)。接著,債權人可以帶著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到債務人所屬的“國稅局”調查債務人的“動產”與“不動產”。
若對方有任何財產記錄,需自行抄錄下來,再到法院申請,那麼,法院就會凍結債務人的財產(如戶頭或查封不動產),或要求查扣對方每月三分之一的薪水,直到債權人將錢全部拿回為止(含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