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黨選擇領袖的總原則和行為主體。1965規章規定:黨的領袖必須由正式選舉產生,而不是“協商”或其他方式;選舉領袖的行為主體是保守黨下院全體議員即議會黨團,也就是說新規章把選擇領袖的權力明確授給了下院議員。這兩條規定構成了新製度的基礎,至今未變。
(2)關於對現任領袖資格的審核。關於這一點,雖然1965年規章中沒有明文規定,但從整個文件精神可以看出這樣一個意思:一旦領袖被選出來,他就可以在這個崗位上一直呆到他本人決定退休,或者經勸說他本人決定對他本人的領袖職位進行重新選舉,或者1922年委員會經表決對他提出不信任案。霍姆在評論是否要對領袖的境況進行重新審查這一問題時講到:1965年規章的一個思想是,一旦黨選出了一個領袖,黨就要和他同呼吸共命運。
1975年,保守黨正式製定了一個關於定期審查領袖境況的規定。1974年10月,保守黨在大選中失敗後,許多議員打算換掉黨的領袖希思,為此,他們呼籲修改1965年規章,明確定出一個定期審查領袖境況的條款。在這種情況下,希思同意重新審核1965年規章,包括關於是否應當定一個定期審查領袖境況的條款的問題。希思還表示,一旦這樣的條款製定出來,他將提出對他自己進行重新選舉。為此,成立了一個審核委員會,霍姆勳爵任主席。1974年12月,該委員會提出了一係列建議。經過一番討論,在1975年,條款被影子內閣、1922年委員會、上院貴族和全國聯合會接受,盡管他們中的許多人表示對新條款中的很多方麵仍有保留意見。
(3)關於競爭的時間。也就是說在黨決定將要選出一個新領袖後,對領袖職位的競爭什麼時候開始進行。根據規章,在如下幾種情況下,都可以開始進行競爭:當領袖職位出現空缺時;如果有10%以上的保守黨議員表示需要進行領袖職位的競爭時,那麼這種競爭也可以在議會的每次會議開始的時候進行;在每屆新議會的第一年,競爭必須在議會開幕的頭三個月內進行;在每屆議會的其他幾年,競爭要在每次會議開始的頭14天內進行。在第三種情況下,安排了較長的時間,這是考慮到要讓新當選的議員們在被召集來對新領袖的競爭進行投票表決之前有充分的時間對自己的同僚進行了解,並在下院安頓下來,熟悉環境。
在上述諸種情況下,進行選舉的準確時間由在任領袖和1922年委員會主席協商決定。在這一點上,現任領袖的積極性如何在決定整個競爭過程的長短上或許起著重要作用。
除了在選舉時間的決定上外,其餘整個競爭的過程的管理權都是掌握在1922年委員會主席手中,而且任何有關由對規章的解釋所引起的爭議都由他來解決。
(4)關於候選人的資格和提名。按規章規定,候選人不一定必須是議員。實際上,規章沒有明確規定候選人的資格,至少從理論上講,貴族、前議員、議會外的黨員都有資格被提名。然而實踐的結果卻是:候選人必須是議員,因為候選人必須由議員來推薦。候選人要由議員提名和支持這一條在1965年規章中並未載明,而是載入到1975年的條款中。候選人還被要求在他的提名單上簽字,主要是為了防止一些候選人輕率從事,把競選領袖活動當兒戲,因為這樣一來,得不到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他就不能參加競爭。起初,候選人的提名人和支持人可以保持匿名,但1989年競爭後,提名人和支持人的名字被要求公布出來。一般情況下,正式提名在某一個星期四的中午12點鍾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