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7章 保守黨的領袖(2)(2 / 3)

(5)關於投票過程。當提名在事先定好的一個星期四結束後,第一輪投票在下個星期二舉行。如果有必要,第二輪投票將在接下去的星期二舉行,第三輪投票在星期四舉行,然後是第四輪投票。這樣,整個過程的完成相對來講費時不多,因為四輪投票總算起來(若從提名結束時算起)最多不過兩個多星期。上述的時間安排是在1975年被載明的,然後在1991年又做了修改。在1965年的條款中,整個過程所用的時間更短,第一輪投票在提名結束後24小時內進行,而第二輪投票和第一輪投票之間的間歇時間為2—4天。

在第一輪投票中,選舉人被要求隻能有一個選擇。如果在第一輪投票中,某個候選人獲得的票數占有選舉資格人數的多數(而不隻是實際參加投票的人數),並且這個多數必須比得票第二多的候選人多15%,那麼這個候選人就是勝利者。在1990年的選舉中,共有372個保守黨議員有資格參加選舉,在第一輪投票中獲勝票數應是208票以上,要比第二名候選人多56票,撒切爾夫人在第一輪投票中雖得了多數票(204票),但沒有超過她的挑戰者赫塞爾延15%的票數,因此需要進行第二輪投票。這實際上是撒切爾夫人在重選中的失敗。

如果第二輪投票有必要的話,那麼原來的候選人必須重新被提名,或者從競爭中退出,新的候選人也可以參加進來。為第二輪投票的提名必須在第一輪投票結束後的48小時內結束,退出或新加入競爭的決定必須盡早做出。在第二輪投票中,選舉人仍被要求隻有一個選擇。但是,在這輪投票中,15%這一條被取消了,候選人隻需獲得有資格參選者的多數就是勝利者了。

如果在第二輪投票中沒有人得多數票,按規定,在第二輪投票結束兩天後進行第三輪投票。在1965年的規章中規定,第三輪投票是最後的投票,它僅限於第二輪投票中領先的三個候選人,而且他們不能退出競爭。投票人可以有二個選擇,即第一選擇和第二選擇,然後通過轉票來決出勝負,後來這條被修改。按照原規章,那種隻有兩人參加的擂台賽式的競爭是不存在的。但是,在1990年,當約翰·梅傑在第二輪投票中沒有獲得必要的多數日寸,選舉報告官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另外兩個候選人都以表明他們將在第三輪投票中投梅傑的票這種方式承認自己的失敗,那麼第三輪投票就可以免去。這樣在第二輪投票後,梅傑雖未獲多數票,卻成了勝利者。1991年,關於第三輪投票的條款被修改,規定:如果第二輪投票沒有結果,候選人可以在24小時內退出競爭;如果第三輪投票需要舉行,將僅局限在第二輪投票中的頭兩名候選人;如果第三輪投票仍無結果,先是在兩個候選人之間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再舉行第四輪投票。可見,第四輪投票將極少發生。

(6)關於議會下院外的黨組織在選舉領袖上的作用。1965年的規章沒有正式的條款來規定下院議員如何考慮上院貴族和議會外黨組織的意見。但是在1975年,規定了有關收集選區協會的意見並轉達給議員的條款。在有保守黨議員的選區,選區協會被要求在提名結束到第一次投票之間這段時間內將他們的意見通知他們的議員。在沒有保守黨議員的選區,選區協會的意見由本地區的聯合會主席收集並轉達給鄰近選區的保守黨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