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擊殘留物(GSR):留在開槍者手上和衣服上的物質,尤指鋇和銻。如果不是被故意去除,(如用水洗)或在拘捕嫌疑人將其戴上手銬(尤其是反銬)時無意中擦除,GSR在人的皮膚上可以存留長達6小時。
物理證據的鑒定:確定一種證物應被劃歸的物質種類或類別。有別於“具體化”,即確定證物的單一來源。例如,一塊碎紙片可以被認定為40-1b銅版紙,一種常用於印刷雜誌的紙。如果那塊紙片正好可以補上在嫌疑人那裏發現的一本7月號“時尚(Vogue)”雜誌上被撕壞的一頁,它就可以被“具體化”。當然,相比於泛泛的認定,“具體化”具有更多的證明價值。
物理證據的具體化:參見上一條。
鉛色(青灰色):死者的部分皮膚上略呈紫色的一種顏色,是由於死後血液變黑、積滯而形成的。
洛卡德交換法則:由法國犯罪學家埃德蒙·洛卡德(Edmond Locard)闡述的理論,即在嫌疑人和犯罪現場或其受害人之間,總是存在物理證據的交流,盡管這些證據可能很細微,很難偵查到。
質譜儀:見“氣相色譜儀\/質譜儀”。
(水合)茚三酮(Ninhydrin):一種化學物質,能使留在多孔滲水表麵(如紙張、硬紙板和木頭)上的潛摩擦脊指紋顯現出來。
物理證據(PE):刑法中,PE指在庭審時呈上的物品或物質,用以支持控方或辯方的主張,說明某一特別的陳述是真實的。物理證據可以包括無生物、人體物質或痕跡。
推定血液測試:任意一種化學方法,用以確定是否有血跡遺留在現場,盡管它不是顯見的。最普遍的是使用發光氨(Luminol)和鄰位聯甲苯胺(Orthotolidine)的測試。
掃描電子顯微鏡(SEM):一種儀器,將電子激發到被測證據樣本上,並將得到的影像顯示在電腦屏幕上。相比於大部分光學顯微鏡的500倍放大率,其放大率可達10萬倍。SEM常與能量擴散式X光設備(EDX)結合使用,在鑒定樣品成分的同時,技術人員可以進行觀察。
處理現場:嫌疑人的一種作為,企圖通過重新擺放、增加或去除犯罪現場的證據,製造他或她被指控的罪行未發生或係由他人所為的假象。
痕跡證據:微小的,有時是極微小的物質,如灰塵、土壤、泡沫物質、纖維。
Unsub:不明對象,即未確認的嫌疑人。
真空金屬澱積(VMD):最有效的一種將光滑表麵上的潛摩擦脊指紋顯現出來的方法。真空腔中的金或鋅升華後覆在被測物體上,形成一層金屬膜,從而使指紋顯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