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民間融資——最容易且風險最高的融資渠道(2 / 3)

那麼,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的區別是什麼?我們在日常的金融活動中又該如何界分呢?

首先,我們應該了解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定義,這樣才能更好理解它們的區別。民間借貸指的是“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它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也是一種直接投資渠道,屬於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從核心上來說,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有兩個界限性問題:

(1)界限邊界性問題

一般來說,這種邊界是指行政違法認定和合法民間借貸之間的邊界。因為刑事司法對民間借貸規定入罪的數量化門檻較低,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民間借貸糾紛會進入刑事處理。所以,也可以將這種邊界稱為“刑民分野”。

(2)內部邊界或內部處分問題

一則“民間借貸”屬於涉眾債務並已經進入刑事處理程序,並不表明在整個融資曆史上,該“民間借貸”所涉及的全部債務都是非法集資。因為“涉眾型債務危機的形成有一個自然的時序發展過程,往往前期可能是正常的借貸,但後來逐漸出現局部違約,再進而演變成全麵性清償危機,直至被定性為非法集資”。這種“民間借貸”所引發的問題被稱作“內部邊界”或“內部處分問題”,該問題的主要特點包括三個方麵:第一,這種“民間借貸”已被從總體上定性為刑事範圍;第二,從內部進行界分並確定性質範圍;第三,在確定性質範圍後,要根據相關的司法章程給予刑民處置。

明確了界限後,還需要了解普通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的具體區別。用通俗的例子來說,王明想做生意,但沒有足夠的本金,於是便向自己的親戚、朋友相繼借款,並寫下欠條承諾了歸還日期,這種行為便是民間借貸。而一個不法分子假借某個好項目向社會廣告宣傳,並因此得到了多人的投資,但事實上這個項目根本就不存在,並且該不法分子將所集資到的錢任意另作他用,不考慮償還當事人。那麼,這種行為從規定上來看,就是一種非法集資行為。

2010年,我國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了界定非法集資的四個條件:

(1)從形式上來說,集資活動沒有得到有關部門的依法批準,且假借合法經營的形式來欺騙被集資民眾;

(2)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多種媒體或者推介會,公開向社會宣傳需要集資的不實信息;

(3)當事人承諾在一定的時間內還本付息於投資者的;

(4)在投資人數量上,個人向社會人員吸收存款的人數達到30人以上,單位向社會人員吸收存款的人數達到150人以上。

此外,該解釋對特殊狀況下的集資行為也做出了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集資。”

在界定非法集資的四個條件外,非法集資的形式還可以被分成三大類。

(1)假直接投資項目

以投資項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這些項目可以包括返本銷售、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也可以包括聯合種植、聯合養殖、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例如,營口東湖集團假借養殖螞蟻的項目,向社會民眾宣傳並許以高額利潤,非法集資高達30億元。

(2)假間接投資

以虛假的股票、債券為內容,將虛假股權轉讓給民眾或者向民眾發售虛假債券;假借募集基金為內容,將虛構的基金出售給民眾,從而非法吸收資金等。

(3)假借民間團體非法吸收資金

一些不法分子可能會組織成立一些民間團體,並利用民間團體的親和性,吸引民眾參與集資,但事實上仍是出於為自己謀利的目的。比如,利用“民間會”“民建社”來進行非法集資等。

民間借貸自古有之,是存在於人們日常生活中的一種普遍的金融方式。無論你向親戚、朋友借多少款,隻要你能按時歸還,都隻屬於民間借貸,不會觸碰法律的底線。但如果你假借項目之名,利用現代媒體廣而告之,向人民大眾吸收資金,隻要吸收存款的對象超過30人,就會被認定為非法集資,並受到法律的製裁。

3.進行民間融資的三個準備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快速穩定地發展,民間融資的作用也日漸凸顯。民間借貸可以促進地區經濟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進行融資創業。人們常說“創業有風險,投資需謹慎”,一些創業人員為了籌到啟動資金,往往會將民間借貸作為首選的融資方式。然而,對於有創業夢想的人來說,在真正創業之前,首先要冷靜地思考,客觀地進行自我評價,認真地進行相關資料的收集,不能因為一時的衝動或者聽取別人的隻言片語就盲目下海創業。在融資時,創業者更應該小心謹慎,認真做好民間借貸的準備工作。

概括來說,民間借貸之前,創業者要做好三方麵的準備工作,分別是客觀自我評估、謹慎選擇加盟品牌、精準計算投資回報率。

一、客觀自我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