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關稅的估定、繳納、減免與退補(1 / 3)

二、關稅的繳納

(一)納稅義務人

按照一般邏輯,進出口貨物的所有人似乎理應成為納稅義務人,但在實踐中,進出口貨物的國際流動需要包括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承運人、托運人、報關公司等在內的代理人才能得以有序運轉,而代理人並非進出口貨物所有人,加上海關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去追究進出口貨物背後的真正主人,所以,《海關法》第54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第38條規定,對海關監管貨物負有保管義務的人在一定條件下也成為關稅的納稅義務人。“一定條件”是指根據該條規定,未按海關規定辦理收存、交付手續,或者未經海關同意在海關監管區外存放海關監管貨物,或者在保管監管貨物期間造成監管貨物損毀或者滅失的情況下,對海關監管貨物負有保管義務的人成為納稅義務人,但發生不可抗力除外。

(二)繳納的方式

我國《關稅條例》第38條規定:“海關征收關稅、滯納金等,應當按人民幣計征。”它意味著納稅義務人繳納稅費不一定使用現金方式支付,但必須限定在人民幣這個幣種,而不能選擇外幣或其他形式的貨幣。

域外的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納稅方式介紹:不少國家與地區都規定了多種納稅方式,現金納稅隻是其中一種。當納稅義務人繳納稅費時,現金方式應優先適用。例如,美國海關法典第197條規定:“除本章第198條規定外,對所有進口關稅應以現款征收……”第198條則規定了除現金納稅外的多種方式。因此,從兩個條文的先後順序及內容來看,通常情況下,繳納稅費應優先采用現金方式納稅,其他納稅方式則作為補充。同時,海關在接受現金納稅時,“現金”僅僅指的是本國貨幣。但是,也有國家規定,可以使用外國貨幣繳納稅費。例如,烏克蘭統一關稅法第17條第1款規定:“……關稅以烏克蘭貨幣和烏克蘭國家銀行購買的外國貨幣繳納。”此外,除《京都公約》中所列舉的多種非現金納稅的方式外,還有一些其他的方式。由於情況不同,各國與地區也都是從中加以選擇適用。

(1)票據類。票據的範圍很廣,包括彙票、支票、本票等。在實踐中,用作繳納稅費的多是支票的方式。美國海關法典第1648條規定:“海關官員可在財政部長規定的時間內並依照財政行政規定的規則接受未保付的支票……”

(2)債券類。美國海關法典第1648條規定:“海關官員可在財政部長規定的時間內並依照財政行政規定的規則接受未保付的支票、政府債券和……”日本海關法第77條第4款規定:“按照前款規定的納稅者應當向郵局支付相當於關稅的現金,同時提交納稅單。但是,根據《有價證券付稅法》的規定,也可以有價證券納稅。”

二、關稅的繳納

(一)納稅義務人

按照一般邏輯,進出口貨物的所有人似乎理應成為納稅義務人,但在實踐中,進出口貨物的國際流動需要包括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承運人、托運人、報關公司等在內的代理人才能得以有序運轉,而代理人並非進出口貨物所有人,加上海關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去追究進出口貨物背後的真正主人,所以,《海關法》第54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第38條規定,對海關監管貨物負有保管義務的人在一定條件下也成為關稅的納稅義務人。“一定條件”是指根據該條規定,未按海關規定辦理收存、交付手續,或者未經海關同意在海關監管區外存放海關監管貨物,或者在保管監管貨物期間造成監管貨物損毀或者滅失的情況下,對海關監管貨物負有保管義務的人成為納稅義務人,但發生不可抗力除外。

(二)繳納的方式

我國《關稅條例》第38條規定:“海關征收關稅、滯納金等,應當按人民幣計征。”它意味著納稅義務人繳納稅費不一定使用現金方式支付,但必須限定在人民幣這個幣種,而不能選擇外幣或其他形式的貨幣。

域外的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納稅方式介紹:不少國家與地區都規定了多種納稅方式,現金納稅隻是其中一種。當納稅義務人繳納稅費時,現金方式應優先適用。例如,美國海關法典第197條規定:“除本章第198條規定外,對所有進口關稅應以現款征收……”第198條則規定了除現金納稅外的多種方式。因此,從兩個條文的先後順序及內容來看,通常情況下,繳納稅費應優先采用現金方式納稅,其他納稅方式則作為補充。同時,海關在接受現金納稅時,“現金”僅僅指的是本國貨幣。但是,也有國家規定,可以使用外國貨幣繳納稅費。例如,烏克蘭統一關稅法第17條第1款規定:“……關稅以烏克蘭貨幣和烏克蘭國家銀行購買的外國貨幣繳納。”此外,除《京都公約》中所列舉的多種非現金納稅的方式外,還有一些其他的方式。由於情況不同,各國與地區也都是從中加以選擇適用。

(1)票據類。票據的範圍很廣,包括彙票、支票、本票等。在實踐中,用作繳納稅費的多是支票的方式。美國海關法典第1648條規定:“海關官員可在財政部長規定的時間內並依照財政行政規定的規則接受未保付的支票……”

(2)債券類。美國海關法典第1648條規定:“海關官員可在財政部長規定的時間內並依照財政行政規定的規則接受未保付的支票、政府債券和……”日本海關法第77條第4款規定:“按照前款規定的納稅者應當向郵局支付相當於關稅的現金,同時提交納稅單。但是,根據《有價證券付稅法》的規定,也可以有價證券納稅。”

(3)信用證。法國海關法第112條第1款規定:“授權海關準許納稅人使用有合法擔保的三個月遠期信用證支付由海關征收的關稅及其他稅。”

(4)保證書。泰國海關法第19條之三規定:“如果進口人明示其進口貨物僅用於生產、混合、裝配或者包裝出口到外國港口或者用做駛往外國港口的船舶上的供給品,在署長或其指定的人認為適當時,可以接受財政部或者銀行的保證書,代替繳納進口稅……”

(5)印花稅票。韓國海關法第154條第1款規定:“……應當按照總統令規定的條件用印花稅票或者現金繳納相應的關稅。”

(三)納稅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