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的有效期、失效期(1 / 1)

藥品的有效期、失效期

有些藥品,因為穩定性較差,在貯存過程中易受外界條件的影響而發生變化,會出現藥效降低、毒性增高的現象。為了保證安全有效用藥,許多藥品的外包裝(或說明書)上一般都標有“有效期”或“失效期”。需要注意的是,這兩種表示方法的含義和所指的時間概念並不相同。

藥品的有效期是指在一定條件下,能夠保證藥品安全有效的期限。由於藥品的理化性質和貯存條件的不同,有效期往往長短不一,一般為1~5年,沒有規定或標明有效期的藥品一般按5年計算。大多數藥品的有效期都在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明,如標明有效期為2008年8月,則表示該藥品在2008年8月31日前有效。有效期還有另外一種表達方式,如“有效期:2年”,表示該藥品從生產日期起2年內有效,生產日期可以根據生產批號來判斷。

所有正式藥品都有一個生產批號,批號一般由6~8位數字組成,前兩位表示生產年份,緊接後兩位表示生產月份,最後的2~4位表示生產日期及批次。如批號為980918,表示該藥品為1998年9月18日生產;如批號為980918-2,則表示該藥品是1998年9月18日第2批生產的。若同時規定有效期為2年,則表示該藥品按規定的儲存方式可以使用到2000年9月18日。

藥品的失效期是指藥品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超過安全有效期限、不能繼續使用的日期。如某藥品標明失效期為2007年7月,則表示該藥品可以使用到2007年6月30日,從2007年7月1日起失效,不能再使用。

可見,有效期表示的是藥品能夠使用的最後期限,失效期表示的是藥品開始不能使用的起始時間,二者僅一字之差,但具體使用期限卻相差1個月。例如,某藥品標明有效期為2002年10月,表示該藥品可以使用到10月31日;如果標明失效期為2002年10月,則表示該藥品隻能使用到9月30日,因此不能把二者混為一談。

另外,有些藥品還有負責期或使用期,也稱保質期。它表示的是生產單位在一定時間內保證藥品質量的期限,在此期間出現質量問題而造成的損失由生產單位負責。負責期既不同於有效期,也不同於失效期。藥品過了負責期並不代表該藥已經失效或變質,如經檢查符合有關質量標準的規定,仍然可以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