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準”:案發地點的確定(1 / 1)

第二節

“準”:案發地點的確定

搶劫案的案發地點有室內和室外兩處,在接到報案之時便可確定。對於入室搶劫,偵查人員要分析作案人是如何選擇出入口的,且是采用何種方法出入的,查明作案人是否熟悉現場情況。對於室外搶劫,偵查人員則要請受害人講清現場的具體位置或周邊環境。然後仔細勘查現場,尋找作案人是否留下痕跡物證,這些痕跡物證是否能夠證明作案人在案前有尾隨或蹲點守候的情況。最後,分析作案人在案發後的逃跑方向和逃跑路線是怎樣的。

搶劫案多為係列案件,作案者往往在一次成功後不久又再次作案。在分析係列搶劫的案發地點時,地理畫像分析法是常用的和較為科學的方法。運用這種方法分析係列案件在地點上所形成的點線麵關係再合適不過了。之後,再結合案情進行細致分析,不僅可以準確地判斷作案人的居住地,而且還可以預測作案人可能再次作案的地點。

這種分析方法是從犯罪心理學角度分析的。作案人在選擇作案地點時一般會考慮三點:

一是對作案地點熟悉。大多數作案人在選擇作案的地點時都要策劃好作案時如何進入現場和作案後如何逃離現場,所以,須對其作案地點的現場和周邊環境都有所了解。

二是要避開熟人。作案人選擇犯罪地點時,往往會避開可能有熟人的環境。

三是遠離居住地。作案人選擇的犯罪地點如果離居住地太近,會增加作案被發現的概率,正所謂“兔子不吃窩邊草”。所以多數情況下,作案人在選擇作案地點時,不會選擇在自己居住地附近。

以上是作案人在作案地點的選擇上會考慮的相關內容。這些情況一旦被偵查人員了解,那麼就能夠通過地理圖像確定偵查範圍。

1998年5月6日,德克薩斯州沃斯堡警察局接到報案,一名37歲的女士在夜晚回家時遭遇攔路搶劫,女士身上的所有財物被一掃而光。這是該警局近兩個月接到的第十三起攔路搶劫案件。因為最近頻繁接到附近類似的報案電話,警察局派出專案小組調查此次案件。

探案人員將所有案發地點、路線在地圖上勾起來,發現覆蓋了大半個東城。在這張“網”的中部,艾德·巴裏大街一帶出現空缺。這表明案犯極少選擇在此作案。偵查人員分析後認為,案犯極有可能在此地段居住、生活,符合作案人在作案時避開熟人、不在居住地附近作案的特點。

經過進一步探查,偵查人員發現居住在艾德·巴裏大街的喬·巴尼特有重大嫌疑。經過多名受害者直接辨認,認定喬·巴尼特就是作案人。經審訊,巴尼特交代了自己從3月中旬至5月6日攔路搶劫了13次的犯罪事實。

分析案發地點的細節時,一定不要將事物孤立,尤其是對係列案件。不僅要注意各個案發地點之間的內在聯係,更要注意各個案發地點與犯罪人隱藏地點之間的關係。隻有做到有合有分、統分結合,最後才能準確定位作案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