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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是和世襲對立的。按世襲之法,倘一個位置出缺,便有一個合法繼承的人,不容加以選擇。選舉之法則不然,它是毫無限製,可以任有選舉權者,選舉最適宜的人去擔任的。這是就純粹的選舉和世襲說;亦有從兩方麵說,都不很純粹的,如雖可選擇,仍限於某一些人之內之類是。但即使是不純粹的選舉,也總比純粹的世襲好些。西洋某史家曾把中國兩漢時代的曆史,和羅馬相比較,他說:凡羅馬衰亡的原因,中國都有的。卻有一件事,為中國所有,羅馬所無,那便是選舉。觀此,便知選舉製度關係之重大了。
選舉製度,在三代以前,是與世襲並行的。俞正燮①《癸巳類稿》,有一篇《鄉興賢能論》,說得最好,他說:古代的選舉,是限於士以下的,大夫以上是世官。這是什麼理由呢?第四章已經說過:原始的政治,總是民主的,到後來,專製政治才漸漸興起,如其一個國家是以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組成的,高級的位置自然不容被征服之族染指。即使原是一族,而專製政治既興,掌握政權的人,也就漸漸地和群眾離開了。所以選舉僅限於士以下。
士以下的選舉乃係古代部族,專製政治尚未興起時的製度,留遺下來的。其遺跡略見於《周官》。據《周官》所載:凡是鄉大夫的屬官,都有考察其民德行道藝之責。三年大比,則舉出其賢者能者,“獻賢能之書於王。”《周官》說:此之謂使民興賢,入使治之;使民興能,出使長之。俞正燮說:入使治之,是用為鄉吏(即比閭族黨之長,見上章);出使長之,是用為伍長,這是不錯的。比閭族黨等,當係民主部族固有的組織,其首領,都是由大眾公舉的。
專製政體興起後,隻是把一個強有力的組織,加於其上,而於此等團體固有的組織,並未加以破壞,所以其首領還是出於公舉的,不過專製的政府,也要加以相當的參預幹涉罷了(如雖由地方公舉,然仍須獻賢能之書於王)。
在封建政體的初期,上級的君大夫等,其品性,或者比較優良,但到後來,就漸漸地腐化了。由於上級的腐化和下級的進步(參看第四章),主持國政者,為求政治整飭起見,不得不逐漸引用下級分子,鄉間的賢能,漸有升用於朝廷的機會,那便是《禮記·王製》所說的製度。
據《王製》說:是鄉論秀士,升諸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諸學,曰俊士。既升於學,則稱造士。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司馬辨論官材(官指各種機關,謂分別其材能,適宜於在何種機關中辦事),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然後因其材而用之。案:《周官》司士,掌群臣之版(名籍),以治其政令,歲登下其損益之數,也是司馬的屬官。
《禮記·射義》說:古者“諸侯貢士於天子,天子試之於射宮。其容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而中多者,得與於祭。其容體不比於禮,其節不比於樂,而中少者,不得與於祭。”以中之多少,定得與於祭與否,可見射宮即在太廟之中。
古代規製簡陋,全國之中,隻有一所講究的屋子,謂之明堂。也就是宗廟,就是朝廷,就是君主所居的宮殿,而亦即是其講學的學校,到後來,這許多機關才逐漸分離,而成為各別的建築(詳見第十五章)。
合觀《周官》《王製》《射義》之文,可知在古代,各地方的貢士,是專講武藝的。到後來,文治漸漸興起,於是所取的人才,才不限於一途(所以司馬要辨論官才,此時的司馬,乃以武職兼司選舉,並非以武事做選舉的標準了)。此為選舉之逐漸擴大,亦即世襲之漸被侵蝕。
到戰國之世,世變益亟,腐敗的貴族,再也支持不了此刻的政治。而且古代的貴族,其地位,是與君主相逼的,起於孤寒之士則不然,君主要整頓政治,擴充自己的權力,都不得不用遊士。而士人也有懷抱利器,欲奮誌於功名的。又有蒿目時艱,欲有所藉手,以救生民於塗炭的。於是君主和遊士相合,以打擊貴族,貴族中較有為的,亦不得不引用遊士。選舉之局益盛,世襲之製愈微。然這時候,遊士還是要靠上級的人引用的。到秦末,豪傑起而亡秦,則政權全入下級社會之手,更無所謂貴族和遊士的對立了。此為漢初布衣將相之局(《廿二史劄記》有此一條,可參看),在此情勢之下,用人自然不拘門第,世襲之局,乃於此告終。
漢以後,選舉之途,重要的,大概如下所述:
(一)征召:這是天子仰慕某人的才德,特地指名,請他到京的。往往有聘禮等很恭敬的手續。
(二)辟舉:漢世相府等機關,僚屬多由自用,謂之辟。所辟的人,並無一定的資格,做過高官的人以至布衣均可。
(三)薦舉:其途甚廣。做官的人,對於自己手下的屬員,或雖未試用,而深知其可用的人,都可以薦舉。就是不做官的布衣,深知什麼人好,也未始不可以上書薦舉的,並可上書求自試。此等在法律上都毫無製限,不過事實上甚少罷了。
(四)吏員:此係先在各機關中服務,或因法律的規定,或由長官的保薦,由吏而變做官的。各機關中的吏,照法律上講,都可以有出路。但其出路的好壞,是各時代不同的。大體古代優而後世劣。
(五)任子:做到某級官吏,或由在上者的特恩,可以保薦他的兒子,得一個出身,在漢世謂之任子(亦可推及孫、弟、兄弟之子孫等)。任的本義為保,但其實不過是一種恩典罷了,被保者設或犯罪,保之者未必負何等責任的。任在後世謂之蔭。明以後,又有蔭子入監之例。即使其入國子監讀書。國家既可施恩,又不令不學無術的人濫竽充選,立法之意,是很好的。惜乎入監讀書,徒有其名罷了。
(六)專門技術人員:此等人員,其遷轉,是限於一途的。其技術,或由自習而國家擢用,或即在本機關中養成。如天文、曆法、醫學等官是(此製起源甚古。《王製》:“凡執技以事上者,不貳事,不移官”,即是)。
(七)捐納:這即是出錢買官做。古書中或稱此為貲選,其實是不對的。貲選見《漢書·景帝本紀》後二年,乃因怕吏的貪贓,假定有錢的人,總要少貪些,於是限定有家資若幹,乃得為吏。這隻是為吏的一個條件,與出錢買官做,全然無涉。又爵隻是一個空名,所以賣爵也不能算做賣官的。暗中的賣官鬻爵,隻是腐敗的政治,並非法律所許,亦不能算做選舉的一途(曆代賣官之事見後)。
以上都是入官之途。但就曆代立法者的意思看起來,這些都隻能得通常之才,其希望得非常之才的,則還在:
(八)學校。
(九)科舉。學校別於科舉。科舉又可分為(甲)鄉貢,(乙)製科。鄉貢是導源於漢代的郡國選舉的。以人口為比例,由守相歲舉若幹人。製科,則漢代往往下詔,標出一個科名,如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等類,令內外官吏薦舉(何等官吏,有選舉之權,亦無一定,由詔書臨時指定),其科目並無限製。舉行與否,亦無一定。到唐代,才特立製科之名。
漢代的用人,是比較沒有什麼階級之見的。唐柳芳論氏族,所謂“先王公卿之胄,才則用,不才棄之”(見《唐書·柳沖傳》),但是(一)貴族的勢力,本來潛伏著;(二)而是時的選舉,弊竇又甚多,遂至激成九品中正之製,使貴族在選舉上,氣焰複張。這時候選舉上的弊竇如何呢?
自其表麵言之,則(甲)如貴人的請托。如《後漢書·種暠②傳》說:河南尹田歆,外甥王諶名知人。歆謂之曰:“今當舉六孝廉,多得貴戚書令,不宜相違。欲自用一名士,以報國家,爾助我求之。”便可見當時風紀之壞。然(乙)貴人的請托,實緣於士人的奔走。看《潛夫論》(《務本》《論榮》《賢難》《考績》《本政》《潛歎》《實貢》《交際》等篇)、《申鑒》(《時事》)、《中論》(《考偽》《譴交》)、《抱樸子》(《審舉》《交際》《名實》《漢過》)諸書可知。
漢代士人的出路,是或被征辟,或被郡縣署用,或由公卿郡國舉薦,但此等安坐不易得之。於是或矯激以立名;或則結為徒黨,互相標榜,奔走運動。因其徒黨眾多,亦自成為一種勢力,做官的人,也有些懼怕他,在積極方麵,又結交之以謀進取。於是有荒廢了政事,去酬應他們的。又有豐其飲食居處,厚其送迎,以敷衍他們的,官方因之大壞。究之人多缺少,奔走運動的人,還是有得有不得。有些人,因為白首無成,反把家資耗廢了,無顏回家,遂至客死於外。這實在不成事體,實有製止他們在外浮遊的必要。又因當時的選舉,是注重品行的,而品行必須在本鄉才看的出,於是舉士必由鄉裏,而九品中正之製以生。
九品中正之製,起於曹魏的吏部尚書陳群。於各州置大中正,各郡置中正。依據品行,將所管人物,分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這是因曆來論人,重視鄉評,所以政治上有此措置。但(一)鄉評的所謂好人,乃社會上的好人,隻須有德,政治上所用的人,則兼須有才。所以做中正的人,即使個個都能秉公,他所以為好的人,也未必宜於政治。(二)何況做中正的人,未必都能公正,(甲)徇愛憎,(乙)快恩仇,(丙)懾勢,(丁)畏禍等弊,不免繼之而起呢?其結果,就釀成晉初劉毅所說的,“惟能知其閥閱,非複辨其賢愚,”以致“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了。因為世族是地方上有勢力之家,不好得罪他,至於寒門,則是自安於卑賤的,得罪了他,亦不要緊。這是以本地人公開批評本地的人物,勢必如此而後已的。
九品中正,大家都知道是一種壞的製度。然直至隋文帝開皇年間才罷。前後曆三百四五十年。這製度,是門閥階級造成的,而其維持門閥階級之力亦極大,因為有此製度後,無論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世族和寒門的進用,都絕對不同了(如後魏之製,士人品第有九,九品以外,小人之官,複有七等。又如蔡興宗守會稽郡,舉孔仲智子為望計,賈原平子為望孝。仲智高門,原平一邦至行,遂與相敵,當時亦以為異數)。九品中正之製既廢,科舉就漸漸的興起了。科舉之製,在取士上,是比較公平的,切實的,這是人人所承認的,為什麼興起如此之晚呢?
用人的條件,第一是德,第二是才,第三才數到學識。這是理論上當然的結果,事實上也無人懷疑。考試之所覘③,隻是學識。這不是說才德可以不論,不過明知才德無從考校,與其因才德之無從考校,並其學識的試驗而豁免之,尚不如就其學識而試驗之,到底還有幾分把握罷了。這種見解,是要積相當經驗,才會有的。所以考試之製,必至唐宋之世,才會興盛。
考試之製,其起源是頗遠的。西漢以前本無所謂考試(晁錯、董仲舒等的對策,乃係以其人為有學問而請教之,並非疑其意存冒濫,加以考試。所以策否並無一定;一策意有未盡,可以至於再策三策,說見《文獻通考》)。直至東漢順帝之世,郡國所舉的人,實在太不成話了。左雄為尚書令,乃建議“諸生試家法,文吏試箋奏”(家法,指所習的經學言),史稱自是牧守莫敢輕舉,察選清平,就可見得考試的效驗了。但是自此以後,其法未曾認真推行。曆魏晉南北朝至隋,仍以不試為原則。